海行規發〔2014〕3號
各鎮政府、街道(地區)辦事處,各委、辦、局,區屬各單位:
經區政府研究同意,現將《海淀區養老機構建設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政府
2014年3月20日
海淀區養老機構建設管理辦法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快養老服務業發展的若干意見》、民政部《養老機構管理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進一步加強各類養老機構建設,引導和指導養老機構做好規範化管理服務,推進我區養老服務事業和産業健康發展,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養老機構建設總體發展要求
(一)加強養老機構建設,建立起與人口老齡化進程相適應、服務專業、覆蓋城鄉的社會養老機構服務體系。到2020年末,在全區形成“9064”養老格局,全區每百位老年人擁有養老床位數達到4張,總床位數達到2.1萬張,基本滿足全區老年人不同層次的養老服務需求。養老機構以建設失能養護型機構和老年康復機構為主,區級建設示範性養護型養老機構;每個街道、鎮建立一所本地區老年養護院,床位數不低於100張。
(二)堅持政策引導、政府扶持、社會興辦、市場推動的原則,建立公開、平等的准入制度,支援社會力量參與養老機構建設。支援通過工商登記設立營利性養老機構,促進形成形式多樣、競爭有序、監管有力的養老服務市場。鼓勵通過整合、置換或轉變用途等方式,將閒置的醫院、學校、幼兒園、企業、活動中心、社區住宅、自有土地等資源改造或建設,用於機構養老服務。支援有條件的醫療機構建設養護型養老機構,接收失能和失智老人,為他們提供長期的照顧、護理、康復和保健等服務。
(三)切實加強行業指導,強化管理服務,推進養老機構規範化建設。不斷促進養老機構安全、消防、衛生、人員、財務、檔案管理等各項制度有效落實;無安全責任事件和虐待老人現象。落實《養老服務機構服務品質規範》等北京市地方標準,廣泛參與養老機構服務品質星級評定活動,不斷提升服務品質,大力提高養老機構服務水準和老人滿意率。
(四)強化部門協調機制,推動齊抓共管、整體推進的養老機構建設管理工作格局。區民政局是養老機構的業務主管部門,負責對其指導、監督和管理。區發展改革委、區住建委、區人力社保局、區財政局、區衛生局、區食藥局、國土海淀分局、規劃海淀分局、工商海淀分局、區質監局、公安海淀分局、區環保局、海淀消防支隊等有關部門及各街道、鎮政府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區民政局做好養老機構建設審批、鼓勵扶持、行業監督、屬地管理等建設管理工作。
二、落實政府辦養老機構基本服務職能
(一)政府辦機構功能職能定位
1.政府辦養老機構承擔社會養老基本服務保障托底職能,以及為社區、居家養老提供技術支援和調節平抑養老市場價格的功能。完善養老機構財政投入機制,將政府辦養老機構建設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2.區級養老機構除承擔本地區示範引導、功能試驗、職業培訓、品牌推廣職能外,應承擔我區失能老人、困難家庭老年人集中養老任務。街道、鎮級養老機構主要承擔本轄區內城市“三無”、農村“五保”和城鄉低保家庭失能、失獨等特困老人和其他失能、失獨老年人群體集中養老職能。具備條件的街道、鎮養老機構應設立居家養老服務中心,向社區、居家養老服務延伸,發揮機構在社區居家養老服務中的支援、輻射、帶動作用。
3.按照“新機構新辦法、老機構逐步到位”的原則,政府辦養老機構按規定比例承擔政府托底保障職能。已建政府辦養老機構收住政府托底及失能、其他困難家庭老人收住率不低於60%,運營一年以上的機構,總入住率超過50%的可利用三年時間過渡,總入住率超過80%的可利用五年時間過渡,逐步將比例提升到規定水準。新建政府辦養老機構承擔保基本、兜底責任的床位比例不得低於80%。
4.政府辦養老機構在完成托底保障職能的前提下,可將剩餘養老資源按市場價格向社會開放,對社會老人提供有償服務收益應當用於改善機構養老服務設施條件。
(二)政府辦養老機構入住程式
1.符合以下條件的,經申請可就近安排到本轄區內政府辦養老機構進行集中養老。
(1)傳統民政對象:城鎮“三無”和農村“五保”老年人;優撫、徵地超轉和地退失能老年人;殘聯批准的相應殘疾老年人;
(2)困難家庭失能老人:享受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失能老年人;低收入家庭中失能老年人;
(3)其他老年人:家庭照料有困難的高齡孤寡、失能社會老人;失獨家庭的失能、獨居老人;烈士父母和配偶等特殊貢獻老年人。
2.入住養老機構程式為:個人申請—機構評估—民政部門確認—安排入住。
(1)老人入住政府辦養老機構,須經民政部門指定的專門機構或部門進行專業評估,包括個人身份、家庭財産審查、生活自理能力評估。具體細則由區民政局統一制定。
(2)通過評估符合入住條件的老年人,由區民政局和街道、鎮依據就近原則和老人服務需求進行入住安置。不能就近的,可在全區政府辦和社會辦養老機構內統籌調配安排。
三、積極引導社會辦養老機構向失能養護型機構轉型
按照北京市《關於加快本市養老機構建設的實施辦法》政策規定鼓勵和扶持社會力量投資建設,發展不同類型養老服務機構,滿足多層次的社會養老需求。社會辦養老機構以收住失能、失獨的社會老年人為主,積極支援社會力量重點建設失能養護型機構和老年康復機構;鼓勵現有社會辦養老機構向失能養護型轉型,重點為孤寡、失能、高齡等老年人提供集中養護照料服務。通過政府購買服務形式,支援社會辦養老機構承擔一定比例的保基本、兜底養老任務。
支援社會辦養老機構設立醫務室,符合條件的可納入醫保定點單位,或採取與周邊醫療機構合作,引入專業醫療護理機構或隊伍方式,為入住失能老年人提供醫養結合的養老服務。在城區和農村人口密集區域,社會辦養老機構要利用專業化服務優勢,為周邊社區、村提供延伸服務,開展不同形式的居家養老服務。
四、加強養老機構行業監管和公建民營機構改革與管理
(一)依法監管,推進行業規範化建設
1.新建養老機構按照《老年人建築設計規範》《老年人社會福利機構基本規範》《城鎮老年人設施規劃規範》《老年養護院建設標準》等要求進行建設,合理配置養老機構基本服務設施設備。已建養老機構要加強設施改造,通過完善供養、養護和醫護等服務功能,為失能老年人、不適宜居家和社區養老的老年人提供專業照料。
2.養老機構按照管理規範化、服務標準化的要求,健全管理服務制度,完善日常生活照料、康復護理、醫療保健、文化娛樂等服務規程,規範服務協議,公開服務標準和工作流程,公示服務項目收費標準,並嚴格按照服務標準為老年人提供規範化的養老服務,不斷推進養老機構標準化體系建設。
3.養老機構根據規模和服務、運營情況,合理配置工作人員,並依法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履行社會保險、勞動保護等責任。嚴格實行持證上崗制度,養老機構定期進行職業培訓,加強員工職業道德教育,按相關要求配置養老護理員,組織開展職業技能大賽活動,不斷提高養老為老服務水準。
4.鼓勵開展特色服務項目,提高信息化管理服務水準,不斷提升養老機構服務和管理品牌。養老機構為老年人建立健康檔案,組織定期體檢,做好疾病預防工作。
5.養老機構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健全安全工作管理制度,開展日常防火檢查,有條件的養老機構安裝煙感噴淋系統,不斷改善消防安全設施。建立24小時值班制度,尤其要加強夜間值班力量配備,做好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理。
6.區民政局對養老機構實行星級評定和等級管理,推進行風建設,建立養老機構綜合評價制度,實行信息公開,接受入住老人和社會監督。
(二)大力推進公建民營機構改革與管理
大力推行公建民營模式,鼓勵採取租賃、合資合作、股份制、委託經營等方式,盤活政府辦養老機構服務資源,促進政府辦養老機構改革與管理。政府辦養老機構改制後,應依法辦理法人登記並到區民政局備案,實行政府指導限價。
區民政局和街道、鎮政府要抓好政府辦養老機構的日常監管工作,規範機構收費標準,監督機構管理服務,維護入住老年人基本生活權益。對改制後養老機構不履行政府基本養老服務職責,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北京市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辦法由區政府負責解釋,自發佈之日起三十日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