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審判公開原則,保障當事人對審判活動的知情權,規範北京法院商事案件審判信息公開工作,營造更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營商環境,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進一步深化司法公開的意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通過網際網路公開審判流程資訊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在網際網路公佈裁判文書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開民商事案件相關資訊的通知》,結合北京法院審判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公開商事案件資訊應當堅持主動公開、依法公開、及時公開、全面公開、實質公開的原則。
第二條 北京法院商事案件信息公開的內容包括審判運作態勢資訊、審判工作資訊、案件審判流程資訊、裁判文書、庭審直播視頻、執行工作資訊等。
第三條 北京法院商事案件審判流程資訊通過中國審判流程信息公開網(https://splcgk.court.gov.cn),“中國審判流程信息公開”微信公眾號、小程式向案件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公開。
商事案件裁判文書資訊通過中國裁判文書網(http://wenshu.court.gov.cn)和北京法院審判資訊網(http://www.bjcourt.gov.cn)向社會公眾公開。
商事案件庭審公告、庭審直播視頻通過中國庭審公開網(http://tingshen.court.gov.cn)和北京法院審判資訊網向社會公眾公開。
商事案件其他資訊通過北京法院審判資訊網向社會公眾公開。
第四條 北京法院通過網際網路向社會公眾公開以下商事審判運作態勢資訊:
(一)全市法院收結案情況、結案率;
(二)商事案件平均審理天數、平均執行天數;
(三)主要商事案件類型收結案情況、結案率。
第五條 北京法院通過網際網路向社會公眾公開以下商事審判工作資訊:
(一)商事審判業務規範性文件;
(二)商事指導案例;
(三)商事法官名冊、人民陪審員名冊;
(四)評估鑒定機構名冊、破産管理人名冊;
(五)確定評估鑒定機構、破産管理人公告;
(六)開庭公告。
第六條 北京法院通過網際網路向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公開以下商事案件審判流程資訊:
(一)當事人提交訴狀和材料的情況;
(二)人民法院收到訴狀的日期;
(三)人民法院指定的補正期限,當事人的補正情況;
(四)案號、案由、收案日期、立案日期等收立案資訊;
(五)承辦法官、法官助理和書記員的姓名、辦公聯繫電話,合議庭組成人員的姓名、審判職務,上述人員的變更情況;
(六)當事人增加、放棄、變更訴訟請求、提出反訴的情況;
(七)適用審判程式及其變更情況,是否公開審理,是否開庭審理;
(八)審理期限,實際審理天數,扣除、延長、重新計算審理期限的情況及事由;
(九)中止訴訟的日期和事由,恢復訴訟的日期;
(十)人民法院送達訴訟文書類型、受送達人、送達方式、開始時間、完成時間;
(十一)結案日期,結案方式;
(十二)案件上訴、抗訴情況;
(十三)案件移送情況;
(十四)裁判文書生效情況;
(十五)負擔、交納、退還訴訟費用的情況,緩交、減交、免交訴訟費用的情況;
(十六)待結案件預期審理期限,即未按審限要求審結案件的計劃審理期限。
第七條 商事案件裁判文書除涉及國家秘密、以調解方式結案等不宜在網際網路公佈的情形外,均應於案件生效七日後在網際網路公開。商事案件裁判文書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應將相關內容隱匿後公開。
第八條 商事案件庭審直播視頻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不宜公開的情形外,均應在網際網路公開。
第九條 北京法院通過網際網路向社會公眾公開以下商事案件執行工作資訊:
(一)網路拍賣平臺、拍賣機構名冊;
(二)確定拍賣變賣機構公告;
(三)限制失信被執行人北京市小客車指標配置、出境、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招投標等徵信資訊。
第十條 商事案件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的身份證號碼、律師執業證號、組織機構代碼、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是其獲取審判流程資訊的身份驗證依據。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應當配合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採集、核對身份資訊,並預留有效手機號碼。
第十一條 本規定第五條、第九條規定的公告資訊,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的資訊在資訊形成之日起及時公開、實時更新。第四條規定的資訊,第五條、第九條規定的其他資訊至少每季度更新一次。第六條第十六項資訊,原則上應當在審限屆滿之日起公開,因法院無法掌控的客觀原因難以確定具體審理期限的,應當在客觀原因消除之日起及時公開、實時更新。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發佈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