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2019年第3次會議討論通過
為全面落實司法責任制,建立均衡、透明、公正、科學的案件分配機制,規範院庭長審判監督管理職責,均衡法官工作量,防範廉政風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落實司法責任制完善審判監督管理機制的意見(試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進一步全面落實司法責任制的實施意見》等規定,結合北京法院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各級人民法院應當建立健全隨機分案為主、指定分案為輔的案件分配機制。
第二條 隨機分案是指各級人民法院按照一定的分案規則,運用資訊技術,隨機確定案件承辦法官。
第三條 隨機分案適用於各級人民法院受理的各類案件。
第四條 隨機分案應根據審判領域類別和繁簡分流安排,預先設置庭室分案規則和法官分案規則。
(一)庭室分案規則。包括審判執行庭室內特殊案件類型、審判專業小組設置,以及庭內或組內法官輪轉順序規則等。
(二)法官分案規則。包括法官專業特長、收案能力、輪轉順序、串案規則等設置,以及總收案件數、未結案件數、已結案件數等項目權重、優先級等設置。
隨機分案規則可根據審判運作態勢適時調整。
第五條 指定分案是指對於不適宜隨機分案的案件,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庭長可以指定或變更承辦法官。
第六條 院長、庭長按照許可權可以對下列情形的案件指定分案:
(一)重大、疑難、複雜或者新類型案件;
(二)原告或者被告相同、案由相同、同一批次受理的批量案件或關聯案件;
(三)上級法院發回重審、指令再審案件,檢察機關抗訴案件;
(四)其他不適宜隨機分案的案件。
第七條 分案應遵循以下工作流程:
(一)審判執行庭室庭長預先設置隨機分案規則;
(二)立案庭室在收案後,通過分案系統,將案件隨機分配至相關審判執行庭室的法官,並對符合指定分案情形的案件進行資訊標注。
(三)審判執行庭室庭長在收到分配案件後,應對符合指定分案情形的案件進行資訊補注或標注調整,並指定承辦法官或合議庭成員;
(四)指定分案應經院長審批確認,被授予許可權的審判執行庭室庭長進行指定分案,應向院長報備。
第八條 承辦法官一經確定,不得擅自變更。因存在指定分案情形、回避情形或者身體健康、工作調動、廉政風險等事由,確需調整承辦法官的,應由院長、庭長按許可權審批決定。
調整承辦法官應經院長審批確認,被授予許可權的審判執行庭室庭長調整承辦法官,應向院長報備。
承辦法官調整結果和理由應及時通知案件當事人。
第九條 承辦法官因崗位交流、孕産、病事假、教育培訓、因公出差等事由,離崗兩周以上的,可申請暫停分案;暫停分案的申請由庭長、院長逐級審批確認。
上述事由消除後,庭長應及時恢復分案,並將恢復情況向院長報備。
第十條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供資訊技術服務,實現全市法院規則預設、隨機分案、指定分案、調整分案、暫停分案、恢復分案以及申請、審批、報備等流程網上辦理並全程留痕。
第十一條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對隨機分案工作進行管理與考核,並運用資訊技術實現數據匯總、分項統計、逐級下鑽、考核測算等功能。
隨機分案落實情況,納入法院或庭室目標責任制考核。
第十二條 本規定中的“院長、庭長”包括院長、副院長、執行局局長、執行局副局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主管相關審判業務部門的參照副院長執行。
第十三條 本規定由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發佈之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