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建法〔2019〕11號
各區住房城鄉建設委,東城、西城區住房城市建設委,經濟技術開發區建設局,市規劃自然資源委各分局,各有關單位:
為加強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中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範生産安全事故,依據《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37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修改部分部門規章的決定》(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47號)、《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於實施〈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有關問題的通知》(建辦質〔2018〕31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和市規劃自然資源委聯合製定了《北京市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委員會
2019年4月9日
北京市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中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以下簡稱“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範生産安全事故,依據《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37號,以下簡稱《規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修改部分部門規章的決定》(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47號)、《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於實施〈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有關問題的通知》(建辦質〔2018〕31號,以下簡稱《通知》)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中危大工程的安全管理。
第三條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委員會(以下簡稱“市規劃自然資源委”)負責全市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導監督。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對工程項目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履行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職責情況進行監督執法抽查,對違法違規行為依法實施行政處罰。市規劃自然資源委對工程項目勘察單位、設計單位、監測單位成果文件品質情況進行監督執法抽查,對違法違規行為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對轄區內納入施工安全監督範圍的危大工程實施具體施工安全監督管理,對工程項目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履行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職責情況進行監督執法抽查,對違法違規行為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本市軌道交通建設工程中危大工程具體施工安全監督管理,市住房城鄉建設委有關文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 危大工程範圍詳見《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範圍》(附件1)。超過一定規模的危大工程範圍詳見《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範圍》(附件2)。
第五條 本市成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統籌協調危大工程安全管理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市規劃自然資源委分管相關業務的主管領導擔任,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市規劃自然資源委負責相關業務的處室和事業單位為領導小組成員單位。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危大辦”),設在市住房城鄉建設委施工安全管理處。市住房城鄉建設委通過政府購買技術服務方式選定技術服務單位,授權技術服務單位協助危大辦開展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委負責組建北京市危大工程專家庫(以下簡稱“專家庫”),建立危大工程安全動態管理平臺(以下簡稱“動態管理平臺”)。
第二章 前期保障
第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依法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工程地質、水文地質和工程周邊環境等資料。
第八條 勘察單位應當根據工程實際及工程周邊環境資料,在勘察文件中説明地質條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風險。
設計單位應當在設計文件中註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點部位和環節,提出保障工程周邊環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見,必要時進行專項設計。
第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勘察、設計等單位在施工招標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單,要求施工單位在投標時補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單並明確相應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十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施工合同約定及時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術措施費以及相應的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在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施工許可手續時,應當在建設項目法人承諾書中承諾已具備《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清單》(附件3)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資料。
第十二條 施工單位應當依據《北京市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安全風險分級管控指南》(以下簡稱《指南》),結合企業實際情況,將本企業資質許可範圍允許承攬工程中可能涉及的危大工程作為風險源列入《企業施工安全風險源判別清單庫》,並適時更新。
第十三條 工程項目施工單位在開始施工前,應當依據《指南》,結合本工程項目《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清單》,在《企業施工安全風險源判別清單庫》中選取本工程項目涉及的危大工程風險源,進行風險評價,確定風險等級,並按照《指南》採取管控措施。
第三章 專項施工方案
第十四條 施工單位應當在工程項目施工前,填寫《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匯總表》(附件4),報建設單位、監理單位留存。
第十五條 施工單位應當在危大工程施工前,依據《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匯總表》,組織工程技術人員編制專項施工方案。
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專項施工方案應當由施工總承包單位組織編制。危大工程實行專業分包的,專項施工方案可由相關專業分包單位組織編制,並由專業分包單位項目負責人主持編制。危大工程實行專業承包的,專項施工方案應當由相關專業承包單位組織編制,並由專業承包單位項目負責人主持編制。
第十六條 專項施工方案應當由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核簽字、加蓋單位公章,並由總監理工程師審查簽字、加蓋執業印章後方可實施。
危大工程實行專業分包並由專業分包單位編制專項施工方案的,專項施工方案應當由專業分包單位技術負責人及施工總承包單位技術負責人共同審核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並由總監理工程師審查簽字、加蓋執業印章後方可實施。
危大工程實行專業承包的,專項施工方案應當由專業承包單位技術負責人及建設單位技術負責人共同審核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由施工總承包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核簽字,並由總監理工程師審查簽字、加蓋執業印章後方可實施。
超過一定規模的危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除應當履行本條前三款規定的審核審查程式外,還應當由負責工程安全品質的建設單位代表審批簽字。
第十七條 專項施工方案的主要內容應當包括:
(一)工程概況:危大工程概況和特點、施工平面佈置、施工要求和技術保證條件;
(二)編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標準、規範及施工圖設計文件、施工組織設計等;
(三)施工計劃:包括施工進度計劃、材料與設備計劃;
(四)施工工藝技術:技術參數、工藝流程、施工方法、操作要求、檢查要求等;
(五)施工安全保證措施:組織保障措施、技術措施、監測監控措施等;
(六)施工管理及作業人員配備和分工:施工管理人員、專職安全生産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其他作業人員等;
(七)驗收要求:驗收標準、驗收程式、驗收內容、驗收人員等;
(八)應急處置措施;
(九)計算書及相關施工圖紙。
第十八條 對於超過一定規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單位應當組織召開專家論證會對專項施工方案進行論證。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組織召開專家論證會。專家論證前專項施工方案應當履行完本細則第十六條程式。
第十九條 專項施工方案專家論證會的組織單位(以下簡稱“組織單位”)應當在專家論證會召開前3個工作日內,從動態管理平臺專家庫中抽取符合專業要求的專家(專家人數不得少於5名,含1名專家組長),並上傳專項施工方案電子版。專家在專家論證會召開前,應當對專項施工方案進行預審。
第二十條 專項施工方案專家論證會的參會人員應當包括:
(一)專家;
(二)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或建設單位代表;
(三)有關勘察、設計單位項目技術負責人及相關人員;
(四)施工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技術負責人或授權委派的專業技術人員,以及項目負責人、項目技術負責人、專項施工方案編制人員、項目專職安全生産管理人員和相關人員;
(五)監理單位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及專業監理工程師。
與本條(二)至(五)涉及單位有利害關係的人員,不得以專家身份參加專家論證會。
第二十一條 專項施工方案專家論證的主要內容應當包括:
(一)專項施工方案內容是否完整、可行;
(二)專項施工方案計算書和驗算依據、施工圖是否符合有關標準規範;
(三)專項施工方案是否滿足現場實際情況,並能夠確保施工安全。
第二十二條 專家論證會後,應當形成《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專家論證報告》(附件5),對專項施工方案提出通過、修改後通過或者不通過的一致意見。專家對論證報告負責並簽字確認。
專項施工方案經論證結論為“通過”的,施工單位可參考專家意見自行修改完善後方可實施。
專項施工方案經論證結論為“修改後通過”的,施工單位應當根據論證報告對專項施工方案進行修改完善,重新履行完本細則第十六條程式並經專家組長同意後方可實施。
專項施工方案經論證結論為“不通過”的,施工單位應當根據論證報告對專項施工方案進行修改完善,重新履行完本細則第十六條程式並重新組織專家論證。重新論證專家原則上由原論證專家擔任。
第二十三條 組織單位應當於專家論證會結束後3個工作日內,將《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專家論證報告》電子版上傳至動態管理平臺。
第四章 現場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條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顯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名稱、施工時間和具體責任人員,並在危險區域設置安全警示標誌。
第二十五條 專項施工方案實施前,編制人員或者項目技術負責人應當向施工現場管理人員進行書面的方案交底,並由雙方共同簽字確認。
施工現場管理人員應當向所有作業人員進行書面的安全技術交底,並由雙方和項目專職安全生産管理人員共同簽字確認。
第二十六條 施工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專項施工方案組織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專項施工方案。
因規劃調整、設計變更等原因確需調整的,修改後的專項施工方案應當重新履行本細則第十六條程式和專家論證程式。涉及資金或者工期調整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約定予以調整。
第二十七條 施工單位應當對危大工程施工作業人員進行登記,項目負責人應當在施工現場履職。
項目專職安全生産管理人員應當對專項施工方案實施情況進行現場監督,對未按照專項施工方案施工的,應當要求立即整改,並及時報告項目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應當及時組織限期整改。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對危大工程進行施工監測和安全巡視,發現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應當立即組織作業人員撤離危險區域。
第二十八條 在超過一定規模的危大工程施工期間,施工單位應當於每月1日至5日(節假日順延)登錄動態管理平臺,填寫上月專項施工方案實施情況,並應向專家提供能夠判斷工程安全狀況的文字説明、相關數據和現場照片。
第二十九條 對於超過一定規模的危大工程,專家組長或專家組長指定的專家應當自專項施工方案實施之日起,每月對專項施工方案的實施情況進行不少於一次的跟蹤,並在動態管理平臺填寫跟蹤報告。當危大工程施工至關鍵節點時,專家組長或專家組長指定的專家應當對專項施工方案的實施情況進行現場檢查指導,並根據檢查情況對危大工程的安全狀態做出判斷,填寫跟蹤報告。
第三十條 施工單位對專項施工方案的實施負安全品質主體責任。專家對專項施工方案的論證以及對專項施工方案實施情況的跟蹤不替代工程項目參建單位對危大工程的法定管理責任。
第三十一條 監理單位應當結合危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編制監理實施細則,並對危大工程施工實施專項巡視檢查。
第三十二條 監理單位發現施工單位未按照專項施工方案施工的,應當要求其進行整改;情節嚴重的,應當要求其暫停施工,並及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和工程所在地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第三十三條 對於按照規定需要進行第三方監測的危大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監測。
監測單位應當編制監測方案。監測方案由監測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核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報送監理單位後方可實施。
監測單位應當按照監測方案開展監測,及時向建設單位報送監測成果,並對監測成果負責;發現異常時,及時向建設、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報告,建設單位應當立即組織相關單位採取處置措施。
第三十四條 進行第三方監測的危大工程監測方案的主要內容應當包括工程概況、監測依據、監測內容、監測方法、人員及設備、測點佈置與保護、監測頻次、預警標準及監測成果報送等。
第三十五條 對於按照規定需要驗收的危大工程,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應當組織相關人員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經施工單位項目技術負責人及總監理工程師簽字確認後,方可進入下一道工序。
危大工程驗收合格後,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明顯位置設置驗收標識牌,公示驗收時間及責任人員。
第三十六條 危大工程驗收人員應當包括:
(一)施工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技術負責人或授權委派的專業技術人員,以及項目負責人、項目技術負責人、專項施工方案編制人員、項目專職安全生産管理人員和相關人員;
(二)監理單位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及專業監理工程師;
(三)有關勘察、設計和監測單位項目技術負責人。
第三十七條 危大工程發生險情或者事故時,施工單位應當立即採取應急處置措施,並報告工程所在地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建設、勘察、設計、監理等單位應當配合施工單位開展應急搶險工作。
第三十八條 危大工程應急搶險結束後,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制定工程恢復方案,並對應急搶險工作進行評估。
第三十九條 施工單位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將以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資料納入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檔案:
(一)《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清單》;
(二)《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匯總表》;
(三)風險評價和風險管控相關資料;
(四)專項施工方案及施工單位審核、監理單位審查、建設單位審批手續;
(五)《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專家論證報告》及專家論證會會議簽到表;
(六)方案交底及安全技術交底;
(七)施工作業人員登記表;
(八)項目負責人現場履職記錄;
(九)項目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現場監督記錄;
(十)施工監測和安全巡視記錄;
(十一)上月專項施工方案實施情況説明;
(十二)驗收記錄;
(十三)隱患排查整改和復查記錄。
第四十條 監理單位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將以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資料納入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檔案:
(一)《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清單》;
(二)《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匯總表》;
(三)專項施工方案及施工單位審核、監理單位審查、建設單位審批手續;
(四)《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專家論證報告》及專家論證會會議簽到表;
(五)監理實施細則;
(六)專項巡視檢查記錄;
(七)驗收記錄;
(八)隱患排查整改及復查記錄(工作聯繫單、監理通知及監理通知回復單);
(九)暫停施工及復工手續(工程暫停令、工程復工報審表及工程復工令);
(十)向建設單位和工程所在地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報告記錄(監理報告)。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一條 專家庫專家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誠實守信、作風正派、學術嚴謹;
(二)從事專業工作15年以上或具有豐富的專業經驗;
(三)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
(四)年齡不超過70周歲。
滿足上述條件並經領導小組審核予以聘任的專家,取得專家聘書。依據有關規定經領導小組審核予以解聘的專家,在動態管理平臺刪除。專家庫專家按照專業類別在市住房城鄉建設委門戶網站向社會公佈,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十二條 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監督執法工作計劃,對工程項目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履行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職責情況進行監督執法抽查,對違法違規行為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對工程項目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履行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職責情況進行監督執法抽查時,發現勘察單位、設計單位、監測單位存在《規定》第六章有關違法行為的,應當將違法違規行為的具體情況移送到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通過政府購買技術服務方式,聘請具有專業技術能力的單位和人員對危大工程進行檢查或提供技術諮詢服務,所需費用向本級財政申請予以保障。
第四十三條 市規劃自然資源委應當通過施工圖審查或品質抽查等措施,對工程項目勘察單位、設計單位、監測單位成果文件品質情況進行監督執法抽查,對違法違規行為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市規劃自然資源委在對工程項目勘察單位、設計單位、監測單位成果文件品質情況進行監督執法抽查時,發現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存在《規定》第六章有關違法行為的,應當將違法違規行為的具體情況移送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第四十四條 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監督執法抽查中發現危大工程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責令施工單位整改;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或者暫時停止施工;對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應當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 依照《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提供工程周邊環境等資料的;
(二)未按照《規定》在招標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單的;
(三)未按照施工合同約定及時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術措施費或者相應的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的;
(四)未按照《規定》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第三方監測的;
(五)未對第三方監測單位報告的異常情況組織採取處置措施的。
第四十六條 依照《規定》,勘察單位未在勘察文件中説明地質條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風險的,責令限期改正,依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産管理條例》對單位進行處罰;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七條 依照《規定》,設計單位未在設計文件中註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點部位和環節,未提出保障工程周邊環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見的,責令限期改正,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八條 依照《規定》,施工單位未按照《規定》編制並審核危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的,依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産管理條例》對單位進行處罰;暫扣安全生産許可證30日;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九條 依照《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産管理條例》對單位和相關責任人員進行處罰:
(一)未向施工現場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進行方案交底和安全技術交底的;
(二)未在施工現場顯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並在危險區域設置安全警示標誌的;
(三)項目專職安全生産管理人員未對專項施工方案實施情況進行現場監督的。
第五十條 依照《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並暫扣安全生産許可證30日;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對超過一定規模的危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專家論證的;
(二)未根據專家論證報告對超過一定規模的危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進行修改,或者未按照《規定》重新組織專家論證的;
(三)未嚴格按照專項施工方案組織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專項施工方案的。
第五十一條 依照《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項目負責人未按照《規定》現場履職或者組織限期整改的;
(二)未按照《規定》進行施工監測和安全巡視的;
(三)未按照《規定》組織危大工程驗收的;
(四)發生險情或者事故時,未採取應急處置措施的;
(五)未按照《規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檔案的。
第五十二條 依照《規定》,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産管理條例》對單位進行處罰;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總監理工程師未按照《規定》審查危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的;
(二)發現施工單位未按照專項施工方案實施,未要求其整改或者停工的;
(三)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時,未向建設單位和工程所在地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報告的。
第五十三條 依照《規定》,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編制監理實施細則的;
(二)未對危大工程施工實施專項巡視檢查的;
(三)未按照《規定》參與組織危大工程驗收的;
(四)未按照《規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檔案的。
第五十四條 依照《規定》,監測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取得相應資質從事第三方監測的;
(二)未按照《規定》編制監測方案的;
(三)未按照監測方案開展監測的;
(四)發現異常未及時報告的。
第五十五條 依照《規定》第三十二條或第三十四條對施工單位作出處以暫扣安全生産許可證的行政處罰,由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據市住房城鄉建設委有關文件規定的程式執行。
第五十六條 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對房地産開發企業、建築施工企業、工程監理企業和相關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同時,分別依照《北京市房地産開發企業違法違規行為記分標準》《北京市建築業企業違法違規行為記分標準》和《北京市工程監理企業及人員違法違規行為記分標準》予以記分處理。
第五十七條 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依照《北京市建築業企業違法違規行為記分標準》予以記分處理:
(一)未在專家論證會結束後3個工作日內將《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專家論證報告》電子版上傳至動態管理平臺的;
(二)在超過一定規模的危大工程施工期間,未在每月1日至5日(節假日順延)登錄動態管理平臺,填寫上月專項施工方案實施情況的。
第五十八條 《規定》第六章涉及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相關違法違規行為的認定標准詳見《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相關違法違規行為認定標準》(附件6),作為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實施行政處罰時認定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據。
第五十九條 對於履行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責任不力的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可依照《北京市建設工程安全生産約談辦法》,約談其主要或主管負責人。
第七章 附 則
第六十條 依據《北京市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重大生産安全事故隱患判定導則》被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的危大工程事故隱患,除應當執行《規定》《通知》和本細則有關規定外,還須執行市住房城鄉建設委關於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對重大事故隱患實施安全監督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六十一條 本細則所稱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在施工過程中,容易導致人員群死群傷或者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分部分項工程。
本細則所稱專業分包,是指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其所承包工程中的專業工程發包給具有專業工程施工資質的其他建築業企業的行為。
本細則所稱專業承包,是指建設單位在相關規定允許範圍內,直接將專業工程自行發包給具有專業工程施工資質的其他建築業企業的行為。
本細則所稱施工單位(包括施工總承包單位、專業分包單位、專業承包單位)和監理單位,是指具有相應資質的獨立法人企業。
第六十二條 本細則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實施〈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辦法〉規定》(京建施〔2009〕841號)、《北京市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動態管理辦法》(京建法〔2012〕1號)同時廢止。
附件:1.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範圍(略)
2.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範圍(略)
3.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清單(略)
4.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匯總表(略)
5.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專家論證報告(略)
6.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相關違法違規行為認定標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