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津聯合公告第5號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優化營商環境決策部署,深化改革創新,持續提升京津跨境貿易便利化,結合實際,制定了具體措施,現公告如下:
1.降低部分政府定價收費標準。自2019年4月1日起,將貨物港務費、港口設施保安費、引航(移泊)費、航行國內航線船舶拖輪費的收費標準分別降低15%、20%、10%和5%。
2.合併收費項目。將堆場保管費、庫場使用費合併為庫場使用費,將供水(物料)服務費、供油(氣)服務費、供電服務費合併為船舶供應服務費,將垃圾接收處理服務費、污油水接收處理服務費合併為船舶污染物接收處理服務費。
3.港口經營人、引航機構等單位要嚴格執行政府定價,落實港口經營服務性收費目錄清單和公示制度。相關代理企業代收代付貨物港務費、港口設施保安費等政府定價收費,不得加價收費,不得通過各種手段變相提高收費標準、強制收費。
4.推動降低經營服務性收費。鼓勵競爭,破除壟斷,推動港口服務環節降低經營性收費。
5.建立“提前申報”容錯機制。對“提前申報”修改進口日期,以及由於裝運、配載等原因造成貨物變更運輸工具的,不予記錄報關差錯。報關單位可以自相關報關差錯記錄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通過“關企合作平臺”向海關申請復核。海關企業管理部門復核後予以更正,不需要報關單位再到現場提交紙本申請和相關説明材料。審核時間由原來的15個工作日減少為3個工作日,復核更正的報關差錯記錄不作為海關認定企業信用狀況的記錄。
北京市商務局(北京市政府口岸辦)
天津市商務局(天津市政府口岸辦)
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海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天津海關
2019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