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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商貿、海關、旅游/對外經貿合作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商務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19-04-01
  5. [成文日期] 2019-04-19
  6. [發文字號] 京津聯合公告第〔〕5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9-04-19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關於持續優化京津口岸營商環境促進跨境貿易便利化若干措施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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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津聯合公告第5號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優化營商環境決策部署,深化改革創新,持續提升京津跨境貿易便利化,結合實際,制定了具體措施,現公告如下:

  1.降低部分政府定價收費標準。自2019年4月1日起,將貨物港務費、港口設施保安費、引航(移泊)費、航行國內航線船舶拖輪費的收費標準分別降低15%、20%、10%和5%。

  2.合併收費項目。將堆場保管費、庫場使用費合併為庫場使用費,將供水(物料)服務費、供油(氣)服務費、供電服務費合併為船舶供應服務費,將垃圾接收處理服務費、污油水接收處理服務費合併為船舶污染物接收處理服務費。

  3.港口經營人、引航機構等單位要嚴格執行政府定價,落實港口經營服務性收費目錄清單和公示制度。相關代理企業代收代付貨物港務費、港口設施保安費等政府定價收費,不得加價收費,不得通過各種手段變相提高收費標準、強制收費。

  4.推動降低經營服務性收費。鼓勵競爭,破除壟斷,推動港口服務環節降低經營性收費。

  5.建立“提前申報”容錯機制。對“提前申報”修改進口日期,以及由於裝運、配載等原因造成貨物變更運輸工具的,不予記錄報關差錯。報關單位可以自相關報關差錯記錄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通過“關企合作平臺”向海關申請復核。海關企業管理部門復核後予以更正,不需要報關單位再到現場提交紙本申請和相關説明材料。審核時間由原來的15個工作日減少為3個工作日,復核更正的報關差錯記錄不作為海關認定企業信用狀況的記錄。

北京市商務局(北京市政府口岸辦)

天津市商務局(天津市政府口岸辦)

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海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天津海關

2019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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