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信發展發〔2019〕55號
各區經濟和信息化局、規劃和自然資源委、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市場監督管理分局、電信業務經營者、商業、辦公類建築建設單位和物業服務企業、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北京市委、市政府領導指示精神,助力北京“四個中心”功能建設。進一步優化本市營商環境,更好地規範本市商業、辦公類建築通信配套設施建設和運營市場的秩序,支援中小企業發展,保障電信用戶的合法權益,確保用戶基礎電信業務的自由選擇權,市通信管理局、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委員會、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和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制定了《北京市關於規範商業、辦公樓建築通信配套設施建設與運營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並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商業、辦公類建築建設單位、産權人、房屋管理單位、物業服務企業和電信業務經營者及其業務代理等單位在《意見》出臺後1個月內完成自查自改。
二、各有關部門要根據各自職責督促相關企業做好《意見》的落實工作。
三、市通信管理局、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委員會、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和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將對《意見》的落實情況,開展聯合檢查和執法。
四、針對已簽訂的與《意見》內容相悖的存量商業合同,有關單位應自《通知》印發12個月內完成整改工作。
附件:北京市關於規範商業、辦公類建築通信配套設施建設與運營的意見
北京市通信管理局
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局
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委員會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19年4月12日
附件:
北京市關於規範商業、辦公類建築通信配套設施建設與運營的意見
為助力北京“四個中心”功能建設,進一步優化本市營商環境,更好地規範本市商業、辦公類建築通信配套設施建設和運營市場的秩序,支援中小企業發展,保障電信用戶的合法權益,確保用戶基礎電信業務的自由選擇權,現就規範本市商業、辦公類建築通信配套設施建設和運營提出如下意見:
一、適用範圍和相關定義
本意見所稱的商業、辦公類建築,是指規劃用途為商業、辦公類的建築物。
商業、辦公類建築的通信配套設施(含固定通信配套設施和行動通訊配套設施),包括建築規劃用地紅線內的通信管道、樓內弱電豎井、導管、托盤、槽盒、線纜和用於安裝通信線路配線設備的集中配線交接間等,屬於建築物的配套設施。
基礎電信運營企業是指經國務院資訊産業主管部門審查批准,取得《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從事提供公共網路基礎設施、公共數據傳送和基本話音通信服務業務的運營企業。
電信業務經營者是指取得電信管理機構頒發的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的企業及獲得電信管理機構批准的開展試驗業務的試點企業。
二、新建商業、辦公類建築通信配套設施建設要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等相關規定,商業、辦公類建築的通信配套設施應當納入建設項目的設計文件,所需投資應由商業、辦公類建築建設單位納入建設項目概算並投資建設,確保與商業、辦公類建築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
(一)建設單位委託的商業、辦公類建築設計單位應按照《綜合佈線系統工程設計規範》(GB50311)及相關標準和合同約定進行商業、辦公類建築通信配套設施的設計。通信配套設施的設計文件,應當由具有相應通信與廣電專業設計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負責編制。
(二)建設單位應確保通信配套設施建設符合《綜合佈線系統工程設計規範》等相關標準要求後方可組織竣工驗收。
三、既有商業、辦公類建築通信配套設施改造要求
(一)於2000年9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公佈之日前已取得規劃相關手續的商業、辦公類建築,不能保障用戶使用基礎電信運營企業提供的業務自由選擇權的,應採取措施加以改造。
商務樓宇産權人、其委託的管理人或物業服務企業可一次性向電信業務經營者收取施工配合費,費用標準按照《通信建設工程費用定額》和《房屋建築與裝飾工程預算定額》等相關工程定額標準收取。
(二)於2000年9月25日之後取得規劃相關手續的既有商業、辦公類建築,商業、辦公類建築産權人、其委託的管理人或物業服務企業應保障用戶使用基礎電信運營企業提供的業務的自由選擇權。
四、商業、辦公類建築通信配套設施運營要求
(一)在商業、辦公類建築內,電信業務經營者應按照承諾向最終用戶提供通信服務並按照電信資費標準收費。房地産開發企業、物業服務企業不得與電信業務經營者及其業務代理簽訂任何壟斷或排他性質的通信運營協議或約定,保障企業平等接入。
(二)商業、辦公類建築的産權人、其委託的管理人、物業服務企業不得將商業、辦公類建築的通信配套設施分拆單獨租賃,應確保電信業務經營者正常提供通信服務。在配合電信業務經營者提供通信接入服務時,不得向電信業務經營者另行收取或變相收取任何費用。
(三)電信業務經營者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電信用戶選擇其他電信業務經營者依法開辦的電信業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止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進入商業、辦公類建築提供公共電信服務,國家規定禁止或者限制進入的區域除外。
(四)電信業務經營者可以委託其他組織和個人代理其實施電信業務市場銷售、技術服務等直接面向用戶的服務性工作,並按照相關規定制定管理辦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五)電信業務經營者應在商業、辦公類建築內經營場所、服務區域等醒目位置公佈服務項目、服務內容、收費標準(含計價單位等)服務承諾、服務監督電話和價格舉報電話等相關內容。商業、辦公類建築産權人、其委託的管理人或物業服務企業應協助提供資訊公佈位置,併為電信業務經營者開展服務提供方便。經營者提供到府服務的,應當在服務前主動向用戶出示與其經營場所明碼標價內容一致的價目表或價目本等,以便用戶選擇、查詢。
五、監督管理
政府各主管部門應各司其職、統籌協調、形成合力,強化監督管理,依法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查處。
(一)市通信主管部門負責通信行業管理工作,對通信配套設施共建共用、電信業務經營者經營行為進行監管。
(二)市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加強工程勘察與設計監督工作。監督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加強審核施工圖設計文件是否符合《綜合佈線系統工程設計規範》及相關標準,着重審查地下通信管道的管孔容量、用戶接入點處預留的配線設備安裝空間、電信間及設備間面積能否滿足至少3家電信業務經營者通信業務接入需求。
(三)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建設單位按照施工圖設計文件等要求建設商業、辦公類建築物的通信配套設施,對通信配套設施施工品質不符合施工圖設計文件和相關標準規定的建設工程依法予以查處。督促建設單位和物業服務企業在設備間(電信間)、管溝、管井、槽道、配線設備等基礎設施具備多家接入的情況下,不得阻撓電信業務經營者開展電信業務,實現平等接入。
(四)市市場監管部門負責市場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有關工作,配合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制定(修訂)通信服務和物業服務的合同示範文本,依法查處相關市場主體存在的不正當競爭、廣告違法等市場監管領域內的違法行為。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和電信業務經營者明碼標價,依法查處價格違法行為和價格壟斷行為等。
各政府有關部門對於商業、辦公類建築通信配套設施建設與運營違規行為的投訴或舉報,應依職權按照有關規定處理。對於不屬於本部門管轄或需要多個部門共同處理的,應當移送主管部門或聯合其他部門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