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園發〔2019〕25號
各有關單位:
《〈關於精準支援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重大前沿項目與創新平臺建設的若干措施〉實施辦法(試行)》已經我委2019年第3次主任辦公會審議通過。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中關村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
2019年4月15日
《關於精準支援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重大前沿項目與創新平臺建設的若干措施》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北京市加快科技創新發展新一代資訊技術等十個高精尖産業的指導意見,紮實推進《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創新引領高品質發展行動計劃(2018-2022年)》(中示區組發〔2018〕4號),加快建設具有全球影響力的科技創新中心,促進重大前沿技術和關鍵核心技術研發産業化,統籌推進一區十六園構建高精尖經濟結構,根據《關於精準支援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重大前沿項目與創新平臺建設的若干措施》(中科園發〔2019〕11號)(以下簡稱《若干措施》),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實施辦法支援對象,是指註冊在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以下簡稱“中關村示範區”)內的企業、社會組織(在中關村示範區內開展工作或會員大部分在中關村示範區,並已在民政部門登記的非營利性組織,包括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硬科技孵化器、重點金融機構、世界頂尖科技人才及創新團隊、高等學校和科研院所、新型研發機構、研究型醫院等各類創新創業主體,以及重點特色園區投資建設或運營單位等。
第三條 本實施辦法支援的重點産業為北京市加快科技創新發展新一代資訊技術等十個高精尖産業指導意見確定的産業領域和《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發展建設規劃(2016-2020年)》(中示區組發〔2016〕1號)及《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創新引領高品質發展行動計劃(2018-2022年)》(中示區組發〔2018〕4號)確定的重點發展産業,主要包括新一代資訊技術、醫藥健康、智慧製造、新材料、新能源與節能環保、智慧交通和現代服務業等。
第四條 本實施辦法支援的項目金額,根據中關村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關村管委會”)年度財政資金預算情況統籌安排。
第二章 公開徵集類項目支援內容與條件
第五條 支援重大高精尖成果産業化項目。
(一)支援內容
支援中關村示範區企業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國家重大需求、面向經濟主戰場,針對中關村示範區重點産業開展重大前沿顛覆性技術、關鍵核心技術和重大共性技術的成果轉化和産業化,培育具有核心競爭力的高精尖産業。
(二)支援條件
1.申報單位
(1)申報單位為註冊在中關村示範區內滿三年的企業,主營業務符合本實施辦法第三條確定的重點産業領域。
(2)申報單位擁有自主知識産權的前沿顛覆性技術、關鍵核心技術或重大共性技術成果,具備實施項目的研發轉化條件和産業化能力。
(3)聯合申報單位及其主營業務應分別符合本實施辦法第二、三條規定,並與申報單位簽訂合作協議,明確主要職責和任務分工。
2.項目條件
(1)項目的技術成果全球首創,或者處於國際領先水準、能夠填補國內空白,市場前景及社會效益好,對産業發展具有很強帶動作用。
(2)成果轉化項目應已取得科技成果、尚未開展大規模量産,正處在轉化研發、小試中試、用戶驗證、小批量試生産階段;項目總投資額不低於3000萬元,實施周期不超過三年。
(3)産業化項目應當擁有成熟穩定的技術産品,且首次實施大規模生産或推廣應用,能在近期形成較大産能規模和銷量,並取得一定的市場佔有率;項目總投資額不低於1億元,實施周期不超過三年。
(4)優先支援國家重大科技計劃、國家和北京市自然科學基金等重大前沿基礎研究專項支援形成的,具備成果轉化或産業化條件的項目。
(三)支援額度
第一年,按照不超過生産線建設、設備及材料購置、房屋租賃、人員費用、試驗外協、合作研發、貸款利息等項目總投資額(項目涉及的土地投資和建安成本投入計入總投資額,但不參與資金支援)30%的比例,給予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的資金支援。第二至三年,對上一年度項目績效目標完成情況及企業收入規模增長、創新能力提升等發展情況進行綜合考核評估,擇優對通過考核的項目,按照上述標準和比例、根據企業自籌資金投入情況,每年給予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的資金支援。對於特別重大的産業化項目,按照市委市政府決策部署和相關支援協議,每年給予最高不超過3000萬元的資金支援。
(四)申報材料
1.《申報單位基本情況表》、企業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2.《聯合申報單位基本情況表》、企業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與申報單位簽訂的項目合作協議;
3.《中關村示範區重大高精尖成果産業化項目申報書》;
4.生物醫藥領域項目完成臨床前研究或已進入臨床試驗等有關證明。
第六條 支援高精尖産業協同創新平臺建設。
(一)支援內容
支援中關村示範區企業和高水準研究機構,圍繞中關村示範區重點産業創新發展需求,深化體制機制改革創新,建設對産業創新發展有重大帶動作用的協同創新平臺,開展合作研發、技術轉移和成果轉化、共性技術研發和開放服務、工程化技術整合、規模化試生産等高端研發服務或生産性服務。
(二)支援條件
1.申報單位
(1)申報單位應符合本實施辦法第二條規定,主營業務符合第三條確定的重點産業領域。
(2)聯合申報單位及其主營業務應分別符合本實施辦法第二、三條規定,並與申報單位簽訂合作協議,明確主要職責和任務分工。
(3)申報單位應已納入中關村示範區高精尖産業協同創新平臺、中關村前沿技術創新中心、中關村生物醫藥公共服務平臺等高精尖産業促進體系。
2.建設條件
(1)高精尖産業協同創新平臺以市場為導向,圍繞新興産業培育與傳統産業轉型升級的重大需求,開展産學研用深度融合創新,充分整合技術、人才、資本、服務等各類資源要素,建設産業技術創新體系和生態圈,促進産業上下游和大中小企業融通發展。重點圍繞前沿顛覆性技術和關鍵共性技術,開展聯合攻關和成果轉化,強化新技術持續供給能力和對新興産業發展的促進作用。平臺建設總投資額不低於5000萬元;須近一年內新建成或正在建設,且有實際投入;建設周期不超過三年。
(2)中關村前沿技術創新中心由中關村管委會與有關區政府(分園)聯合建設,構建國際領先的前沿技術創新生態和創新資源集聚平臺;應集聚和培育掌握重大前沿原創技術的企業,並吸引産學研、投融資等相關科技服務機構參與。
(3)中關村生物醫藥公共服務平臺應能充分整合生物醫藥、醫療器械等領域的政策、創新、服務或産業資源,推進和落實中關村示範區生物醫藥體制機制改革創新,為中關村示範區科研單位和企業提供生物醫藥專業化服務。
(三)支援額度
第一年,按照不超過生産線建設、設備及材料購置、房屋租賃、空間改造、人員費用、試驗外協、合作研發、資訊系統建設、貸款利息、展覽展示、産業對接服務等平臺建設和運營總投資額(平臺涉及的土地投資和建安成本投入計入總投資額,但不參與資金支援)30%的比例,給予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的資金支援。第二至三年,對上一年度平臺績效目標完成情況及建設單位的發展情況進行考核評估,擇優對考核通過的平臺,按照上述標準和比例、根據自籌資金投入情況,每年給予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的資金支援。對於特別重大的創新平臺,按照市委市政府決策部署和相關支援協議,每年給予最高不超過3000萬元的資金支援。
(四)申報材料
1.《申報單位基本情況表》、企業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事業單位或社會組織法人登記證書複印件;
2.《聯合申報單位基本情況表》、企業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事業單位或社會組織法人登記證書複印件、與申報單位簽訂的項目合作協議;
3.《中關村示範區高精尖産業協同創新平臺申報書》或《中關村前沿技術創新中心申報書》或《中關村生物醫藥公共服務平臺申報書》。
第七條 支援中關村硬科技孵化器建設。
(一)支援內容
支援中關村示範區企業圍繞重點産業,聚焦硬科技創新,整合科研設備、技能人才、創業投資等資源,建設市場化、專業化、國際化的硬科技孵化器,為技術驅動型創業企業提供産品研發、工業設計、小批量試製、中試熟化、檢驗檢測、産業對接、創業輔導等服務,助推創業企業發展壯大。
(二)支援條件
1.申報單位
(1)申報單位應符合本實施辦法第二條規定,主營業務符合第三條確定的重點産業領域。
(2)聯合申報單位及其主營業務應分別符合本實施辦法第二、三條規定,並與申報單位簽訂項目合作協議,明確主要職責和任務分工。
(3)申報單位已納入中關村示範區創業服務機構支援體系。
2.建設條件
(1)申報單位核心管理團隊應具備創業孵化領域相關行業經驗,運營團隊中具有專業技術服務能力的專職人員(指技術經理人、高技能工程師、曾擔任企業技術高管的人員)不少於3人。
(2)項目須近一年內新建成或正在建設,且有實際投入,建設周期不超過三年。建設周期內總投資額不少於1500萬元(不含土地投資和建安成本投入),其中專業技術設備投入不少於總投資額的30%;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場所面積達2000平方米以上,在孵企業可使用的面積佔比不低於80%。
(3)以孵化培育高精尖企業為目標,促進科技型企業成長和相關産業創新發展,申報單位具有完整、詳細的建設運營實施方案,包括項目整體方案以及投資進度安排。
(4)以協議方式約定,通過自建、共建或共用等方式,配備與産業方向一致的實驗室和儀器設備等配套設施,為科技型創業項目和企業提供技術研發、概念驗證、中試熟化、檢驗檢測等專業配套服務。
(5)對接産業鏈上下游創新資源,配備專兼職創業導師隊伍,為在孵企業提供創業輔導、投融資、知識産權、法律、財務、諮詢、新技術和産品應用、市場推廣等服務。
(三)支援額度
第一年,按照不超過總投資額30%的比例,其中專業設備及材料購置和租賃按照不超過50%,運營經費(人員、試驗外協、合作研發、貸款利息、展覽展示、産業對接服務、資訊系統建設等)按照不超過30%,房屋租賃按照不超過10%的比例,給予不超過1000萬元的資金支援。第二至三年,對上一年度項目績效目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評估,擇優對考核通過的項目,按照上述標準和比例、根據項目自籌資金投入情況,每年給予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的資金支援。
(四)申報材料
1.《申報單位基本情況表》、企業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事業單位或社會組織法人登記證書複印件;
2.《聯合申報單位基本情況表》、企業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事業單位或社會組織法人登記證書複印件、與申報單位簽訂的項目合作協議;
3.《中關村示範區硬科技孵化器申報書》。
第三章 定向組織類項目支援內容與條件
第八條 支援重大前沿技術産品示範應用。
(一)支援內容
面向2022年冬奧會、城市副中心建設、新機場建設以及首都經濟社會發展重大技術需求,支援中關村示範區企業開展重大前沿技術産品的示範應用。
(二)支援條件
項目能夠有效解決國家重大活動、重大工程、重大項目以及首都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需求,並能夠探索前沿技術産品應用推廣的路徑模式,為新産業培育發揮重要促進作用。申報單位應為符合本實施辦法第二條規定的企業,主營業務符合第三條確定的重點産業領域;申報單位已與應用單位簽署相關協議;應用單位應為市委市政府確定的重大活動、重大工程或重點項目組織實施單位。項目由中關村管委會與應用單位,根據需求定向組織實施。
(三)支援額度
根據市委市政府決策部署和相關支援協議,按照不超過示範應用項目總投資或合同金額30%的比例,給予最高不超過2000萬元的資金支援。
第九條 支援重點金融機構集聚發展。
(一)支援內容
支援經國家或北京市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監管機構、重要科技金融機構、重大金融科技基礎設施等在中關村示範區落地運營;支援具有重大國際影響力的境外證券交易機構、外資投資機構等在中關村示範區集聚。
(二)支援條件
獲得國家或北京市金融監管部門批准,在中關村示範區內註冊並實現開業運營。
監管機構應為金融機構開展科技金融服務提供監管指導;重要科技金融機構、重大金融科技基礎設施應為企業或金融機構提供科技金融融合發展有關産品和服務。
境外證券交易機構、外資投資機構應在國際權威排名中位居前列,其在中關村示範區設立的機構應具備區域總部、企業培育重點基地等服務創新創業的職能。
(三)支援額度
根據市委市政府決策部署和相關支援協議,按照不超過總投資額30%的比例,每年給予最高不超過2000萬元的資金支援。
第十條 支援世界級頂尖科技人才及創新團隊。
(一)支援內容
支援世界級頂尖科技人才及創新團隊入駐中關村示範區,開展基礎研究和前沿顛覆性技術研發及科技成果轉化産業化。
(二)支援條件
申報人才應為中關村示範區緊缺的基礎研究和前沿顛覆性技術研發産業化的世界級頂尖人才。研究領域應符合本實施辦法第三條確定的重點産業領域。擁有自主知識産權的全球前沿顛覆性技術,具備相應的研發轉化和産業化能力,項目市場前景巨大、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好,有望培育新的經濟增長點;或者擁有自主知識産權的關鍵核心技術或重大共性技術成果,能夠解決重點産業“卡脖子”環節或關鍵工藝流程瓶頸問題,對産業發展具有很強的促進作用。
(三)支援額度
按照市委市政府決策部署和相關支援協議,每年給予最高不超過2000萬元的資金支援,連續支援不超過5年。
第十一條 支援具有重要影響力的企業和研發機構集聚。
(一)支援內容
支援國際領軍創新型企業及國際一流研發機構在中關村示範區設立區域總部、研發中心、技術轉移機構,支援建設國際科技合作集聚園區。
(二)支援條件
國際領軍創新型企業及國際一流的研發機構在中關村示範區設立的區域總部、研發中心、技術轉移機構主營業務應符合本實施辦法第三條確定的重點産業領域,對産業發展具有很強的示範帶動作用,有效提升中關村示範區産業國際競爭力。
國際科技合作集聚園區主導産業應符合本實施辦法第三條確定的重點産業領域,引導國際技術、人才、資本等創新要素資源集聚,吸引國外創新型企業及專業服務機構等入駐,産業集聚度高、帶動性強,能有效提升中關村示範區國際化水準。
(三)支援額度
按照市委市政府決策部署和相關支援協議,每年給予最高不超過2000萬元的資金支援。
第十二條 支援重點特色園區集聚創新資源。
(一)支援內容
圍繞分園産業發展定位和創新功能佈局,支援重點特色園區建設,引導創新要素資源集聚,提升分園高精尖産業發展的空間承載力和專業服務能力;對符合園區産業定位的入駐創新型企業和服務機構給予房租補貼。
(二)支援條件
特色産業園區建設應符合中關村示範區分園産業發展定位和創新功能佈局;吸引國內外優質創新型企業及專業服務機構等入駐,集聚技術、人才、資本等高端創新要素資源支援園區發展。園區用於産業運營、可對外租賃的建築面積不少於3萬平方米,相關産業或特色領域入駐機構面積佔園區已入駐面積不少於60%,産業集聚度高、帶動效應顯著。
(三)支援額度
按照市委市政府決策部署和相關支援協議,每個特色園區按照不超過特色産業運營入駐項目實際房屋租賃費用30%、非中心城區特色園區不超過50%的比例,每年給予最高不超過2000萬元的資金支援。
第四章 申請審核與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同一內容的項目原則上只能選取中關村示範區專項資金其中一種支援方向,已獲得相關市財政同類專項資金支援的項目原則上不再重復支援,同一項目同一類支援資金連續支援不超過3年。
第十四條 項目申報。
(一)公開徵集。本實施辦法第五至七條面向社會公開徵集。項目申報採取線上申報與線下審核相結合的方式,具體要求以中關村示範區網站(http://zgcgw.beijing.gov.cn)上發佈的申報通知為準。
(二)定向組織。本實施辦法第八至十二條主要支援落實市委市政府重大決策部署的項目,由中關村管委會定向組織申報。
第十五條 項目受理與分園推薦。申報單位按照本實施辦法和申報通知要求,填寫相關表格,提供相應申報材料和説明文件。中關村管委會組織各分園管委會負責項目申報受理和初審工作,各分園管委會擇優向中關村管委會進行推薦。
第十六條 項目審定。
(一)審核。中關村管委會開展申報項目審核工作,審核重點為申報項目是否符合《若干措施》和本實施辦法規定的條件,申報單位是否具備相應資質以及項目申報書內容是否完備、真實、準確等。
(二)專家論證。中關村管委會組織專家對項目的實施意義和必要性、項目實施內容及創新水準、績效目標與進度安排、申報單位實施基礎與預算安排等方面進行論證,提出是否予以支援的論證意見。
(三)審議支援方案。中關村管委會根據專家論證意見,結合項目實施目標、建設內容、績效目標、支援方式、預算審核等形成支援方案,並進行會議審議。
(四)報批。項目支援方案通過中關村管委會審議後,按相關程式報請市政府批准。
(五)公示和簽訂協議。對擬支援的項目,在中關村示範區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於5個工作日。經公示無異議的項目,中關村管委會與項目實施單位簽署協議,明確項目實施內容及績效目標等,並將支援資金撥付至實施單位。撥付支援資金時,如企業或機構註冊地遷出中關村示範區,不再予以支援。
第十七條 項目實施。項目實施單位應按照項目支援協議書認真組織項目實施工作,中關村管委會負責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監督和績效管理。對於分階段持續支援的項目,項目實施單位在申請後續資金支援時,應提交上一階段績效目標完成情況報告,中關村管委會組織專家對項目階段績效目標完成情況和項目單位發展情況進行綜合考核評估,根據評估情況,確定是否給予後續支援。
第十八條 項目驗收。項目實施完成時,項目實施單位應提交項目實施總結報告,中關村管委會組織專家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驗收檢查。未通過驗收考核的項目,中關村管委會將停止撥付支援資金,對已撥付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審計,並做出相應處理。
第十九條 項目延期。對因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無法按期完成的項目,項目實施單位應在項目完成前三個月向中關村管委會提交項目延期申請,經中關村管委會批復後進行延期。原則上,項目實施期間延期申請不超過兩次,每次延期不超過半年。項目延期期間,當年度支援資金不予撥付。
第二十條 項目變更與終止。項目實施過程中,發現申報材料弄虛作假、項目目標或實施內容發生重大變化、項目實施單位發生重大經營風險的,中關村管委會將提出項目變更或終止意見。對決定終止實施的項目,中關村管委會將停止撥付支援資金,對已撥付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審計,並做出相應處理。
第二十一條 項目實施單位須按國家相關會計制度進行獨立核算等賬務管理,同時應接受中關村管委會的監督、檢查和審計,並配合開展宣傳、調研、報送資訊、提交資金使用效益分析報告等工作。對支援資金使用中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二條 項目實施單位應承諾提交的材料真實、合法、有效,並對此承擔法律責任。對於弄虛作假騙取支援資金的單位,除按以上規定處理外,中關村管委會將在中關村示範區網站予以通報,責令其退回已撥付資金並支付相應的利息(按同期人民銀行公佈的活期存款利率為準進行計算),今後不再受理其相關公共政策支援資金的申請。違反法律規定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實施辦法由中關村管委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實施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關於精準支援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重大前沿項目與創新平臺建設的若干措施〉實施辦法(試行)》(中科園發〔2018〕17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