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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城鄉建設(含住房)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委員會
  3. [聯合發文單位]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
  4. [實施日期] 2019-02-22
  5. [成文日期] 2019-02-19
  6. [發文字號] 京規自發〔2019〕49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9-02-22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委員會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關於進一步便利企業群眾辦事優化不動産登記領域營商環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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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規自發〔2019〕49號

市規劃國土委各分局、各區住房城鄉建設委(房管局)、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各區(地區)稅務局、各有關單位:

  為深化不動産登記、房屋交易及稅收徵管領域(以下簡稱“不動産登記領域”)優化營商環境改革,進一步提升企業群眾辦事服務體驗,經研究,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企業群眾買賣、贈與房屋通過各區綜合服務窗口申請辦理不動産登記的,受理人員應按《關於印發<不動産登記、房屋交易及稅收徵管綜合服務窗口工作規則(試行)>的通知》(市規劃國土發〔2018〕168號)收取1套申請材料。其中,對核驗原件後需留存複印件的材料,只收取1份複印件,該材料可由開發單位或經紀機構、窗口人員協助企業群眾複印;對登記申請材料以及各部門共性材料,如身份證明、轉讓合同、完稅憑證等由不動産登記部門存檔,各部門特性材料如原購房發票或原契稅完稅憑證等原值抵扣憑證、購房貸款利息抵扣證明等由交易、稅務部門依職責分別存檔,各部門應加強綜合服務窗口業務檔案資訊共用,積極配合做好檔案查詢利用有關工作。

  二、企業買賣存量房通過各區綜合服務窗口辦理合同網簽、繳稅及轉移登記的,應在業務受理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辦結。在綜合服務窗口申報存量房買賣土地增值稅時,具體採取以下處理措施:

  1.對提供購房發票確定扣除項目金額的,由窗口稅務人員按照現行規定即時辦理,當日辦結。

  2.對提供評估價格確定扣除項目金額的,由稅務人員在辦事大廳諮詢臺或辦事窗口根據申請人提供的相關資料確定是否具備辦理土地增值稅繳納條件。對具備辦理條件的,窗口稅務人員即時辦理,當日辦結;對不具備辦理條件的,窗口稅務人員在留存評估及相關涉稅資料並書面告知納稅人後續事宜後,可為買受人當日辦理契稅申報手續。

  3.個人轉讓存量房徵收土地增值稅時,對既不能提供房屋及建築物價格評估報告,又不能提供購房發票證明的,稅務部門可採取核定徵收辦法,按轉讓存量房交易價格全額5%的徵收率計徵土地增值稅,由窗口稅務人員即時辦理,當日辦結。

  上述轉讓情形按我市不動産登記領域辦事“一網、一門、一次”服務辦理的,辦理時限和繳稅按本條規定執行。

  三、各區不動産登記、房屋交易及稅務部門要進一步優化綜

  合服務窗口人員、空間配置,提高工作協同效率,增強窗口服務能力。其中,“一窗辦理”服務需求量大的區應逐步增加綜合服務窗口數量,壓縮當事人預約至現場辦理的時間間隔。

  四、不動産登記領域各服務事項辦理中,各部門不得向當事人增設律師調查環節。

  五、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特此通知。

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委員會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

2019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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