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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科技教育/教育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教育委員會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19-02-01
  5. [成文日期] 2019-01-31
  6. [發文字號] 京教學前〔2019〕2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9-02-14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19年 第14期(總第602期)

北京市教育委員會關於印發《北京市普惠性幼兒園認定與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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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教學前〔2019〕2號

各區教委、燕山教委:

  為進一步規範普惠性幼兒園管理,促進普惠性學前教育事業發展,市教委研究制定了《北京市普惠性幼兒園認定與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貫徹執行。各區制定的工作細則請及時報市教委。

北京市教育委員會    

2019年1月31日  


北京市普惠性幼兒園認定與管理辦法(試行)

  為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學前教育發展的系列文件精神,落實《北京市第三期學前教育行動計劃》,構建以公辦幼兒園和普惠性民辦幼兒園為主體、公辦民辦並舉的多種形式的學前教育公共服務體系,推進學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優質發展,根據北京市學前教育發展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認定

  (一)參與範圍

  幼兒園、社區辦園點、中小學附設幼兒班均可參與普惠性幼兒園申報。

  本辦法所稱普惠性幼兒園包括幼兒園、社區辦園點、附設幼兒班三種辦學形式。

  (二)申報條件

  幼兒園、社區辦園點、幼兒班參與申報普惠性幼兒園認定,需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登記性質為非營利性;

  2.在北京市幼兒園辦園品質督導評估中評價結果獲得C類及以上。(在本辦法出臺前已認定為普惠性幼兒園的,在參與新辦法評估前維持原有認定。新開辦的幼兒園,自招生開始,可由區教育行政部門根據其條件基礎和管理情況,暫定辦園品質臨時類別,臨時類別報市教育行政部門備案。臨時類別有效期為一年。)

  (三)認定程式

  普惠性幼兒園由區教育行政部門負責認定。認定程式如下:

  1.申報。符合認定條件的幼兒園、社區辦園點、幼兒班在申報期限內向區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申請需提交的資料明細由各區教育行政部門規定。

  2審核與公示。區教育行政部門對申報的幼兒園、社區辦園點、幼兒班進行條件審核。審核工作應於接受申報之日起90日內完成。區教育行政部門需通過官方門戶網站對審核結果予以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

  3.簽署承諾書。幼兒園、社區辦園點、幼兒班與區教育行政部門簽署書面承諾書。承諾書由幼兒園、社區辦園點、幼兒班所屬學校或單位和區教育行政部門分別備存。

  4.公佈名單。區教育行政部門向社會公佈普惠性幼兒園名單、辦園地址及其收費標準,明示普惠性幼兒園標識,並將普惠性幼兒園名單報市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二、保障

  (一)市級財政向普惠性幼兒園提供生均定額補助、租金補助、擴學位補助。具體補助政策參照市級財政、教育部門制定的有關文件執行。

  (二)市級財政支援普惠性幼兒園逐步提高教師工資待遇。普惠性幼兒園用於人員經費支出比例佔保教費收費收入和財政生均定額補助收入之和的比例原則上不低於70%。鼓勵各區指導普惠性幼兒園積極探索實施幼兒園教師最低工資指導標準。鼓勵普惠性幼兒園綜合考慮從業資格、工作年限、業績考核等個人條件,在人員經費支出方面向一線在崗保教人員傾斜。

  (三)實施區域發展品質獎勵和普惠性幼兒園辦園品質獎勵。市級財政根據考核結果對普惠性幼兒園和區安排資金予以獎勵,獎勵辦法另行制定。

  (四)加強保教指導。加強對普惠性幼兒園保教指導力度,通過全員培訓、幼兒園結對、派駐指導、片區教研等多種途徑,不斷提升普惠性幼兒園整體辦園品質。

  三、管理

  (一)普惠性幼兒園自認定之日起,認定有效期3年。有效期滿後,由區教育督導部門對幼兒園辦園品質重新開展評價,區教育行政部門重新認定。有效期間,區教育行政部門採取日常督查、責任督學經常性督導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動態監管。

  (二)普惠性幼兒園申請退出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向所在區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由區教育行政部門做出答復,並依據《北京市市對區促進基礎教育事業發展(學前學段)專項轉移支付資金管理辦法(修訂)》等文件處理。

  (三)普惠性幼兒園在認定有效期內辦園出現重大安全隱患等違反協議行為的,由區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限最長為3個月。在整改期間,停止發放生均定額補助,經整改合格的,恢復發放生均定額補助。區教育行政部門依法對相關責任人追責處理。

  (四)普惠性幼兒園在辦園品質評估中評定結果不合格的,由區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限最長為1年。在整改期間,按85%額度發放生均定額補助,經整改合格的,恢復100%補助額度。

  (五)普惠性幼兒園在出現違反協議行為或在辦園品質督導評估中評定結果不合格之後,經整改依然不合格的,由區教育行政部門依法依規對該園享受的財政補助資金進行停撥、審計。

  四、相關要求

  (一)加強日常監管。區教育行政部門要充分運用學前教育管理資訊系統做好普惠性幼兒園的數據統計與運作監管工作;要在日常工作中按月開展對普惠性幼兒園安全、品質方面的常態化督查,實現動態監管。

  (二)加強督導評估。市區兩級教育督導部門將普惠性幼兒園納入督導評估體系,定期對普惠性幼兒園的辦園品質開展督導評估。區級責任督學要對普惠性幼兒園、社區辦園點、幼兒班進行經常性督導。

  (三)加強財務管理。普惠性幼兒園要建立健全財務會計、資産管理制度,定期公開經費收支情況,依法接受政府財務審計。區教育行政和財政部門要健全普惠性幼兒園的資産財務監管機制,提高獎補資金使用效益,對幼兒園弄虛作假、騙取、挪用補助資金等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取消該園享受財政補助資格,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四)加強社會監督。區教育行政部門要及時向社會公佈普惠性幼兒園名單、財政扶持經費及收費情況等,並開通舉報電話接受社會監督。

  (五)區教育行政部門依據本辦法制定工作細則,明確本區內普惠性幼兒園認定與管理的具體工作要求。

  五、附則

  普惠性幼兒園中教育部門辦園的保障運作所需經費按原渠道執行。

  本辦法自2019年2月1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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