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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科技教育/教育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教育委員會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19-01-31
  6. [發文字號] 京教學前〔2019〕1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9-02-15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19年 第14期(總第602期)

北京市教育委員會 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室關於印發《北京市幼兒園辦園品質督導評估辦法(試行)》的通知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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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教學前〔2019〕1號

各區教委、區政府教育督導室,燕山教委、燕山教育督導室:

  為進一步完善本市學前教育督導評估工作,促進學前教育安全優質發展,特研究制定了《北京市幼兒園辦園品質督導評估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北京市教育委員會    

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室    

2019年1月31日  


北京市幼兒園辦園品質督導評估辦法(試行)

  為完善北京市幼兒園督導評估制度,加強幼兒園監督監管,提升辦園水準和保教品質,保障幼兒身心健康、快樂成長,根據國家和北京市有關學前教育發展以及幼兒園管理等相關文件精神,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全國、全市教育大會精神,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遵循幼兒身心發展規律,加強幼兒園監督監管,切實規範辦園行為,整體提升辦園水準與保教品質,推進本市學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優質發展,促進幼兒健康快樂成長。

  二、督導評估原則

  (一)育人為本

  認真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遵循學前教育發展規律,牢牢把握正確發展方向,確保黨的教育方針在學前教育領域有效貫徹落實。

  (二)依法依規

  嚴格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黨中央國務院及教育部相關文件要求,認真開展市區兩級督導評估,督促幼兒園不斷規範辦園行為,提升辦園水準,有效防範風險,確保每一名幼兒健康成長。

  (三)聚焦品質

  堅持首善標準,加強分類指導,促進幼兒園遵循幼兒身心發展規律,關注幼兒一日生活,關注師幼互動,關注家園共育,注重幼兒發展性評價,實施科學保教。

  (四)強化監管

  強化幼兒園安全管理、師德師風建設、幼兒保護、家園共育等管理責任。發揮督導評估在幼兒園過程性評價、辦園績效等方面的監督監管作用,為政府決策、監督管理、實施獎懲等提供科學依據。

  三、督導評估對象和等級

  (一)評估對象

  本辦法適用於全市面向3至6歲兒童提供保教服務的幼兒園(點)。評估對象包括教育部門辦園、其他部門辦園、地方企業辦園、事業單位辦園、部隊辦園、集體辦園、民辦幼兒園和社區辦園點。其中,幼兒園分園、分址、分部和附設在中小學的幼兒園(班)作為獨立主體參加督導評估。

  (二)評估內容

  督導評估以《幼兒園工作規程》為基本依據,主要內容包括人員條件、空間與設施、機構管理、保育教育、辦園成效等方面(具體內容見附件)。

  (三)評估等級

  《北京市幼兒園辦園品質督導評估標準(試行)》(以下簡稱《標準》)總分設為1000分,評估結果設A、B、C、D四個等級。

  1.A級(優秀)

  評定分值總分在850分及以上,且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第一,剛性指標(指標中帶“★”的內容)得分為滿分(600分);第二,家長滿意度為85%及以上。

  2.B級(良好)

  評定分值總分在700分及以上,剛性指標得分在550分及以上。

  3.C級(合格)

  評定分值總分在600分及以上,剛性指標得分在550分及以上。

  4.D級(不合格)

  評定分值總分在600分以下,或評定分值總分在600分及以上但剛性指標得分低於550分。

  達到A、B兩個等級的幼兒園,方可參與《標準》附加分項的評定。

  幼兒園出現下列情形,視情節給予降級處理,直至降為不合格:(1)出現歧視、體罰、變相體罰、侮辱、虐待幼兒等行為的;(2)出現重大安全事故的;(3)出現嚴重兒童傷害事件的;(4)出現其他造成社會重大負面影響事件的。

  四、督導評估組織實施

  (一)職責分工

  督導評估工作按照市級統籌、區級主責的原則,由市區兩級教育督導室負責組織實施。區級負責對轄區內幼兒園進行督導評估,市級負責對區級督導評估結果進行抽查復核。

  (二)組織形式

  各區組織具有豐富管理經驗和教學經驗的學前教育專家開展督導評估,也可通過委託第三方機構等方式完成。市級組建督導評估專家組,組織開展對區級督導評估結果的抽查復核工作。

  (三)評估周期

  每三年為一個督導評估周期。督導評估採取綜合督導評估與專職督查人員日常督查、責任督學經常性督導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在一個周期內,各區對轄區內各類幼兒園至少進行一次綜合督導評估,市級對各區當年參加督導評估的幼兒園按一定比例抽查復核。

  (四)評估方式

  督導評估採取網上評估與實地核查相結合的方式進行。督導評估專家組依據《標準》,結合幼兒園網上填報數據、家長滿意度測評、日常監督監管等情況,開展實地核查,進行綜合督導評估。

  (五)評估程式

  1.幼兒園自評。幼兒園對照《標準》,利用幼兒園辦園品質督導評估資訊管理系統完成網上自評,並做好接受實地督導評估工作準備。幼兒園網上自評應當在接受督導評估的當年3月底前完成。

  2.區級全面評估。區政府教育督導室對幼兒園自評情況進行審核,對幼兒園開展網上(含家長滿意度調查)和實地評估。各區政府教育督導室綜合幼兒園自評、家長滿意度調查和實地督導評估情況,在實地督導結束30個工作日內,向幼兒園反饋督導評估意見。各區於當年10月底前形成督導評估報告,報市政府教育督導室。

  3.市級抽查復核。市政府教育督導室每年根據各區當年評估結果,對各區幼兒園辦園品質督導評估工作進行隨機抽查復核,於當年12月底前完成。

  4.結果公示。督導評估結果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10個工作日。對公示結果有異議的幼兒園,主管部門核實後予以答復。

  五、督導評估結果應用

  各級管理部門要將督導評估結果作為對幼兒園進行日常管理、監督監管和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據。教育行政部門要將督導評估結果作為對幼兒園開展績效管理、生均補貼、表彰獎勵、幹部考核等的重要依據。專職督查人員、幼兒園責任督學要將督導評估結果作為對幼兒園實施動態監管的重要依據。

  各區根據本辦法,結合實際制定具體實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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