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管發〔2018〕142號
各區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各相關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本市建築垃圾管理,加快積存拆除垃圾的清理和資源化處置,推進迴圈利用,根據《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規定》《北京市市容環境衛生條例》《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以及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開展建築垃圾治理試點工作的通知》(建城函〔2018〕65號),市城市管理委、市住房城鄉建設委《關於印發北京市建築垃圾治理實施方案的函》(京管函〔2018〕366號)等文件精神,制定了《北京市建築垃圾分類消納管理辦法(暫行)》,現印發給你們,請各單位認真落實。
此函。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員會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委員會
北京市交通委員會
北京市生態環境局
北京市園林綠化局
2019年1月11日
北京市建築垃圾分類消納管理辦法(暫行)
為進一步加強本市建築垃圾管理,加快拆除垃圾的清理和資源化處置,推進迴圈利用,按照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開展建築垃圾治理試點工作的通知》(建城函〔2018〕65號),市城市管理委、市住房城鄉建設委《關於印發北京市建築垃圾治理實施方案的函》(京管函〔2018〕366號),市住房城鄉建設委《關於進一步加強建築廢棄物資源化綜合利用工作的意見》(京建法〔2018〕7號)等要求,特製定本辦法。
一、建築垃圾強制分類處置
按照工程渣土、拆除垃圾、施工垃圾、裝修垃圾對建築垃圾實施大類分流,其中:
(一)工程渣土。以工程回填、綠化回填、堆山造景、微地形或坑礦修復等綜合利用處理方式為主,進入建築垃圾簡易填埋場處置為輔,禁止進入臨時性或固定式建築垃圾資源化處置設施。
(二)拆除垃圾。以現場資源化處置為主、固定式建築垃圾資源化處置工廠處置為輔,短期內無法處置完成的可暫時存放。除東城區、西城區外,其他區原則上不得跨區處置,確需跨區處置的,應取得處置地點區政府同意。
(三)施工垃圾。朝陽區、海淀區、豐台區、石景山區、大興區、房山區內工程建設過程中産生的建築廢棄物優先進入本區固定式建築垃圾資源化處置工廠,暫時無法處置的,可進入本區臨時性資源化處置設施。其他區施工垃圾按區城市管理部門規定,可選擇進入臨時性資源化處置設施。
(四)裝修垃圾。朝陽區、石景山區、昌平區、房山區試點利用固定式建築垃圾資源化處置工廠或具備裝修垃圾處置工藝的臨時性建築垃圾資源化處置設施協同處置裝修垃圾,其他區裝修垃圾按照城市管理部門規定,到指定建築垃圾簡易填埋場暫時存放。
二、加快積存拆除垃圾清理
(一)規範設置拆除垃圾暫時存放點位。各區應結合本區實際設置建築垃圾堆放點位,並滿足相關部門要求,具體設置標準滿足建築垃圾暫時存放場地設置規範(見附件)。暫時存放場應由資源化處置企業負責管理運作,並告知所在地街鄉鎮政府、區城市管理委、區規劃自然資源部門和區生態環境局,暫時存放場設置期限原則上不超過3年。
(二)加快推進積存拆除垃圾清理工作。2019年8月底前,各區積存的拆除垃圾能夠在現場資源化處置的應全部處置完畢,實現場平地凈;確實無法在現場完成處置的,應統一清理至暫時存放點位。
(三)做好揚塵污染防控工作。建築垃圾處置場所和暫時存放場應做好揚塵控制,按要求安裝揚塵線上監控設備,並與相關部門聯網;應做好路面硬化,其中場區原有硬化道路應保留;場區沒有硬化道路的,應採用再生骨料鋪設,並分層壓實,進行簡易硬化;應對非作業的面進行覆蓋或噴灑抑塵劑;運輸車輛應符合標準,並做到密閉;嚴禁接收餐廚垃圾、再生資源、有害垃圾、其他生活垃圾等固體廢棄物,因歷史原因在處置場內遺留的其他固體廢棄物須限期清理。
三、建築垃圾再生産品強制應用
(一)嚴格落實《關於進一步加強建築廢棄物資源化綜合利用工作的意見》(京建法〔2018〕7號),本市政府財政性資金及國有單位資金投資控股或佔主導地位的建設工程,在技術指標符合設計要求及滿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率先在指定工程部位選用再生産品,其中市政、交通、園林、水務等市級工程,按照最新發佈的《建築垃圾廢棄物再生産品主要種類及應用工程部位》要求,指定工程部位選擇的再生産品替代使用比例不低於10%。各相關行業管理部門按照工程監管許可權對再生産品使用情況進行監管。
(二)落實北京市疏解整治促提升專項行動辦公室《關於推進大型政府投資項目使用建築垃圾再生産品的通知》(京疏整促辦〔2018〕1號),市區兩級發展改革部門,對未審批的政府投資項目,在評估過程中,應充分考慮使用建築垃圾再生産品增加的投資,根據既定的項目投資支援政策予以支援;對於完成審批且根據實際情況具備調整優化設計的項目,發展改革、規劃自然資源、園林綠化、交通、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支援項目單位根據實際情況使用建築垃圾再生産品,合理調整優化設計方案,完成項目設計變更,並對相關批復予以調整,增加的投資按照項目既定的投資支援政策予以支援,並在項目施工、建設、竣工驗收等環節予以支援和指導。
(三)各區參照市級要求,提出本區建築垃圾再生産品強制應用要求。資源化處置企業結合所在地區工程情況,生産本地區需求量大的産品,保障産品品質,且産品定價符合市場規律。
四、文件有效期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有效。
附件:建築垃圾暫時存放場地設置規範
附件
建築垃圾暫時存放場地設置規範
一、暫時存放場可選擇臨時用地,宜優先選用廢棄的採礦坑,避讓生態保護紅線、水源保護區。
二、暫時存放場主體設施包括圍擋設施、分類堆放區、場區道路等,如設置在廢棄礦坑及其他低窪地點,應具有地基處理。
三、暫時存放場堆放區應採取有效的防塵、降噪措施。露天堆放的建築垃圾應及時遮蓋,堆放區地坪標高應高於周圍場地至少0.15米。四週應設置排水溝或雨水收集池,滿足場地雨水導排要求,避免土壤和地下水污染,收集的雨水可用於車輛沖洗或場地噴淋使用。
四、建築垃圾堆放高度高出地坪不宜超過3米,如超過3米,應進行堆體和地基穩定性驗算,保證堆體和地基的穩定安全。如堆放場地附近有挖方工程,應進行堆體和挖方邊坡穩定性驗算,保證挖方工程安全。
五、暫時存放場應合理設置進出口,進出口有車輪沖洗設施、計量設施和監控設備。
六、暫時存放場可根據預期後端處理設施的要求,配備相應的預處理設施,預處理設施宜封閉,並採取有效的防塵、降噪措施。
七、暫時存放場應配備裝載機、推土機、灑水及霧炮機等作業和降塵機械,配備機械數量應與作業需求相適應。
八、暫時存放場應落實建築垃圾運輸車輛“進門查證、出門查車”要求。
九、做好場區道路硬化,其中原有硬化道路應保留,場區沒有硬化道路,應採用再生骨料鋪設,並分層壓實,進行簡易硬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