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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城鄉建設(含住房)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19-01-15
  5. [成文日期] 2019-01-15
  6. [發文字號] 京建發〔2019〕25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9-01-15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關於優化社會投資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品質安全監督抽查工作的通知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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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建發〔2019〕25號

各區住房城鄉建設委,東城、西城區住房城市建設委,經濟技術開發區建設局:

  為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切實推進“放管服”改革,實現政府對社會投資建設項目的科學合理監管,督促參建單位履行主體責任,防控社會投資建設項目品質安全風險,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社會投資建設項目”執行《關於進一步明確優化營商環境政策適用範圍的通知》(市規劃國土發〔2018〕159號)的規定,即指沒有我國各級政府公共財政直接投資的建設項目。

  二、工程品質安全監督機構在制定工程品質安全監督計劃時,應綜合社會投資建設項目的工程規模、類別、施工總承包單位資質及安全風險情況等因素,按照本通知規定,科學合理確定監督抽查頻次,優化品質安全監督抽查工作。

  三、市、區住房城鄉(市)建設委依職責對已辦理施工許可手續的、社會投資的中小型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工程規模標準見附件1),按照《關於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深化建設項目行政審批流程改革的意見》(市規劃國土發〔2018〕69號)、《關於社會投資建設項目分類標準的通知》(市規劃國土發〔2018〕85號)的規定分為內部改造項目、現狀改建項目和新建擴建項目等三類。

  四、對第三條述及的建設項目,品質安全監督抽查頻次按以下原則確定。

  (一)內部改造項目和現狀改建項目:品質安全監督機構至少開展1次監督抽查。

  (二)新建擴建項目:

  1.小型一般房屋建築工程和小型城市道路、城市公共廣場、城市排水等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品質安全監督機構至少開展1次監督抽查。

  2.中型一般房屋建築工程和中型城市道路、城市公共廣場、城市排水等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品質安全監督機構應在工程結構施工階段、工程竣工驗收階段各至少開展1次監督抽查。當工程總承包企業資質高於工程規模要求的最低資質等級時,品質安全監督機構至少開展1次監督抽查。

  五、會議中心、博物館、體育中心、音樂廳、電影院、夜總會、酒店/旅館、購物中心、醫院、學校/幼兒園等使用頻率高、人員密集場所的建設項目,以及住宅小區工程的品質安全監督工作不適用本通知,其參建各方應嚴格按照現行法律法規及規範標準組織工程建設,保障工程品質安全。品質安全監督機構按相關規定依法開展監督工作。

  六、其他中小型非住宅類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可依據建設規模參照前述規定確定品質安全監督抽查頻次。

  七、按本通知規定調整監督抽查頻次的社會投資建設項目,實行建設、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承諾制。建設、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應填寫《北京市社會投資項目建設、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品質安全承諾書》(見附件2),按照國家和本市現行的法律法規、標準規範組織工程施工,加強品質安全管理,保證工程品質,確保施工安全。

  八、如通過“北京市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與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控管理平臺”發現中小型工程存在重大風險,品質安全監督機構應在規定監督抽查頻次的基礎上,適當增加現場監督抽查頻次,對重大風險管控、處理情況進行重點抽查。品質安全監督機構還應視建設、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履行承諾情況、動態監管記分情況,適時增加或減少監督抽查頻次。

  九、中小型房屋建築工程(住宅小區工程除外)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在建設過程中發生品質安全事故的,品質安全監督機構恢復有關規定的監督抽查頻次。同時,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建立“重點監管對象清單”制度,對於列入“重點監管對象清單”的,品質安全監督機構應增加監督抽查頻次,加強工程品質安全監督管理。

  十、本通知自發佈之日起執行。

  附件:1.工程規模標準

     2.北京市社會投資項目建設、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品質安全承諾書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2019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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