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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國防/國防建設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人民防空辦公室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19-03-01
  5. [成文日期] 2018-01-08
  6. [發文字號] 京人防發〔2019〕4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9-01-21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19年 第9期(總第597期)

北京市人民防空辦公室關於印發《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驗收辦法》的通知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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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人防發〔2019〕4號

各區民防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民防局,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家、本市有關優化營商環境和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放管服”改革要求,規範本市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驗收及其監督管理行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北京市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試點實施方案》(京政辦發〔2018〕36號)、《關於印發〈北京市建設工程竣工聯合驗收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京建發〔2018〕481號)等文件精神,市人民防空辦公室制定了《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驗收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人民防空辦公室

2019年1月8日


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驗收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本市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簡稱人防工程)竣工驗收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北京市人民防空條例》《北京市建設工程品質條例》《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人防工程的竣工驗收及其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軌道交通人防工程、城市基礎設施等兼顧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驗收可參照執行。

  第三條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全市人防工程竣工驗收工作的監督管理。

  市人防工程品質監督機構受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委託實施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審批的建設項目的人防工程竣工驗收監督工作,指導區人民防空主管部門開展人防工程竣工驗收監督工作。

  各區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由其審批的建設項目的人防工程竣工驗收監督工作。

  本辦法中市人防工程品質監督機構和各區人民防空主管部門,以下合稱人防工程品質監督部門。

  第四條 人防工程竣工驗收前,各有關單位應當完成以下工作:

  (一)施工單位在人防工程完工後對人防工程品質進行了檢查,確認人防工程品質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符合設計文件及合同要求,並提出人防工程竣工報告。人防工程竣工報告已經項目經理和施工單位有關負責人審核簽認,並加蓋執業人員印章和單位公章。

  (二)對於委託監理的人防工程,在收到施工單位提交的人防工程竣工報告後,總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規範要求組織人防工程品質竣工預驗收。預驗收合格後,總監理工程師應當及時在施工單位提交的人防工程竣工報告上簽署意見,並提出人防工程品質評估報告。人防工程品質評估報告已經總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單位有關負責人審核簽認,並加蓋執業人員印章和單位公章。

  (三)設計單位對相關設計文件及施工過程中的設計變更文件進行了檢查,並提出人防工程品質檢查報告。人防工程品質檢查報告已經該項目設計負責人和設計單位有關負責人審核簽認,並加蓋執業人員印章和單位公章。

  (四)建設單位在收到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各自提交的驗收合格報告後,應當按照規範要求組織人防工程品質竣工驗收,並形成人防工程品質竣工驗收記錄。

  第五條 人防工程竣工驗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人防工程品質監督部門要求整改的品質問題全部整改完畢;

  (二)人防工程已按施工圖設計文件施工完成;

  (三)有完整的人防工程竣工圖紙;

  (四)已按規定完成人防工程建築面積測繪;

  (五)有完整的人防工程施工品質控制資料;

  (六)人防工程品質竣工驗收合格;

  (七)有人防工程品質保修書;

  (八)已完成人防工程移交預驗收,並形成人防工程移交意向書;

  (九)對於涉及易地建設的工程,有人防工程易地建設繳費證明。

  第六條 人防工程具備竣工驗收條件後,建設單位應當及時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組成驗收組,制定人防工程竣工驗收方案,對該人防工程進行竣工驗收。對於重大和技術複雜的人防工程,可邀請有關專家參加驗收組。

  建設、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的項目負責人或本單位法定代表人應參加人防工程竣工驗收。項目負責人應持有本單位授權委託書。

  第七條 未申請建設工程竣工聯合驗收項目的人防工程具備竣工驗收條件後,建設單位應於人防工程竣工驗收5個工作日前,登錄北京市人民防空辦公室官方網站,向負責監督該人防工程的人防工程品質監督部門提交人防工程竣工驗收通知書(見附件1)和人防工程竣工驗收方案(見附件2)。

  申請建設工程竣工聯合驗收項目的人防工程具備竣工驗收條件後,建設單位應在人防工程竣工驗收5個工作日前,通過“北京市建設工程聯合驗收管理平臺系統”申報人防工程竣工驗收,通過該平臺提交下列資料:

  (一)人防工程品質竣工驗收記錄(見附件3);

  (二)人防工程設防指標核對記錄(見附件4);

  (三)人防工程移交意向書(見附件5);

  (四)涉及易地建設的人防工程繳費證明,即“北京市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見附件6)。

  第八條 建設單位組織人防工程竣工現場驗收應當按以下程式進行:

  (一)建設、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分別彙報人防工程合同履約情況和人防工程建設各環節執行法律、法規及人防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情況;

  (二)驗收組審閱建設、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的人防工程檔案資料;

  (三)驗收組實地查驗人防工程品質;

  (四)驗收組對人防工程設計、施工、設備安裝品質和各管理環節作出全面評價,並達成人防工程竣工驗收是否合格的一致意見。

  第九條 人防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應及時形成經驗收組人員共同簽署意見並加蓋各單位公章的人防工程竣工驗收記錄(見附件7),作為人防工程竣工驗收合格的證明文件。人防工程竣工驗收記錄中最遲簽署意見的日期為人防工程竣工時間。

  第十條 未申請建設工程竣工聯合驗收項目的人防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建設單位應當及時提出人防工程竣工驗收報告。人防工程竣工驗收報告主要包括人防工程概況,建設單位執行相關基本建設程式情況,對人防工程設計、施工、監理等方面的評價,人防工程竣工驗收時間、程式、內容和組織形式,人防工程竣工驗收意見等內容。

  申請建設工程竣工聯合驗收項目的人防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建設單位無需提出人防工程竣工驗收報告。

  第十一 人防工程品質監督部門應當對人防工程竣工驗收的組織形式、驗收程式、執行驗收標準等情況進行現場監督,發現有違反人防工程品質管理規定行為的,應當責令改正,並將對人防工程竣工驗收的監督情況作為人防工程品質監督報告的重要內容。

  第十二條 對於未申請建設工程竣工聯合驗收項目的人防工程,人防工程品質監督部門應當在人防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負責該人防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的人防工程主管部門提交人防工程品質監督報告;建設單位應當自人防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到負責該人防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的人防工程主管部門辦理人防工程竣工驗收備案。

  對於申請建設工程竣工聯合驗收項目的人防工程,建設單位無需辦理人防工程竣工驗收備案。

  第十三條 人防工程竣工驗收不合格,建設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或者投入試運營。

  人防工程未經竣工驗收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交付使用或者投入試運營,出現問題的,由建設單位承擔責任。

  第十四條 人防工程交付使用前,建設單位應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人防辦公室〈關於對新建防空地下室實行統一管理的請示〉的通知》《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辦法》等規定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有關規定,與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辦理人防工程竣工移交手續和人防工程平時使用許可手續。

  第十五條 當人防工程具備本辦法規定的竣工驗收條件後,建設單位可在組織人防工程竣工驗收前向人防工程品質監督部門預約人防工程現場驗收的“前置監督服務”。

  人防工程品質監督部門收到該預約後應及時到工程現場進行監督服務。

  第十六條 建設工程項目申請聯合驗收的,人防工程竣工驗收按《北京市建設工程竣工聯合驗收實施細則(試行)》的規定和本辦法的規定組織實施。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北京市人民防空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1.人防工程竣工驗收通知書(略)

     2.人防工程竣工驗收方案(略)

     3.人防工程品質竣工驗收記錄(略)

     4.人防工程設防指標核對記錄(略)

     5.人防工程移交意向書(略)

     6.人防工程易地建設繳費證明(略)

     7.人防工程竣工驗收記錄(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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