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教研〔2018〕13號
各有關高等學校:
現將《北京高校一流大學和一流學科建設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北京市教育委員會
北京市財政局
2018年12月5日
北京高校一流大學和一流學科建設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印發統籌推進世界一流大學和一流學科建設總體方案的通知》(國發〔2015〕64號)和《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印發〈關於統籌推進北京高等教育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的通知》(京發〔2018〕12號)精神,加快推進北京高校一流大學和一流學科建設,推動北京高等教育內涵發展,全面提升北京高校學科專業整體實力和水準,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北京高校一流大學和一流學科(以下簡稱“雙一流”)建設的主要對象包括教育部、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公佈的世界一流大學和一流學科,北京高校“高精尖”學科、北京高校“一流專業”和地方高水準大學。
第三條 “雙一流”建設旨在結合北京高等教育實際,充分整合優質資源,匯聚各方力量,鼓勵和支援高校按照首善標準、一流目標合理定位,堅持內涵發展、特色發展、差異化發展,引領具有中國特色一流大學的發展模式。
第四條 “雙一流”建設應堅持人才培養、學術團隊培育、科研創新“三位一體”,聚焦國家戰略和北京發展,全面融入“四個中心”建設,遵循學科和專業發展規律,着力凝練學科方向,創新學科組織模式,優化調整學科專業結構,建設一批一流學科和一流專業;引導高校以一流學科和一流專業為引領,輻射帶動相關學科專業水準提升,形成重點明確、層次清晰、結構協調、互為支撐的學科專業體系,更好地服務國家和北京市經濟社會發展。
第二章 組織實施
第五條 “雙一流”建設實行項目管理,按照“分類指導、突出重點、平等競爭、動態發展”的原則進行建設。建設周期一般為五年。
第六條 “雙一流”建設實行北京市相關管理部門、高等學校和學科專業實施主體三級管理,以學科專業實施主體為基礎,以學科專業所在高等學校為依託,北京市有關管理部門統籌組織。
第七條 市教委及北京市其他有關部門組成北京市“雙一流”建設領導小組,負責“雙一流”建設總體規劃、政策指導和監督管理,組織開展項目建設的評估評審、績效管理和結果應用。市教委負責“雙一流”建設的日常組織管理工作。
第八條 高校是“雙一流”建設的責任主體,應加強領導,明確學科專業管理部門,統籌制訂並組織實施本校“雙一流”建設總體規劃;建立健全有利於“雙一流”建設發展的體制與機制,增強對國內外優秀人才的吸引力和凝聚力;負責籌措和落實“雙一流”建設資金;監督管理建設實施過程,保證建設目標的完成;配合市教委做好“雙一流”建設評估、考核和檢查工作,及時向市教委報告建設工作有關情況。
第九條 各建設學科專業是“雙一流”建設項目的實施主體。要準確把握學科專業發展方向與發展機遇,制訂本學科專業建設規劃;組織落實本學科專業的人才培養、科學研究、隊伍建設、平臺建設、學術交流、社會服務等工作;制訂本學科專業建設資金使用方案並負責實施,確保完成建設目標;接受管理部門對本學科專業的定期評估、檢查和考核工作。
第三章 建設管理
第十條 “雙一流”建設要以一流為目標、以學科專業為基礎、以績效為杠桿、以改革為動力,聚焦建設一流師資隊伍、培養拔尖創新人才、提升科學研究水準、傳承創新優秀文化、着力推進成果轉化等重點建設任務。
第十一條 市教委根據國家“雙一流”建設要求和北京市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組織高校制定建設方案(一流大學整體建設方案或分學科專業建設方案),高校根據自身實際,確定建設思路、建設目標、建設路徑和建設任務。
第十二條 “雙一流”建設高校,應完善內部治理結構,探索構建學科專業管理運作新模式,着力破解體制機制障礙,加快實現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突破,釋放和激發學科專業建設活力。重視學科專業交叉融合,積極開展與政府、科研院所、行業企業和其他高校的合作,協同推進高校學科專業發展。
第十三條 “雙一流”建設學科專業,應以國內外同類領先學科專業為目標,強化對標管理,突出建設實效。堅持以績效為杠桿,完善激勵懲戒機制,激發內生動力,加快跨越發展,實現資源配置與建設績效掛鉤的良性互動。針對學科專業特點,改進分類管理辦法,分類制定建設目標,分類核定支援標準和考核辦法。
第十四條 “雙一流”建設實行專項撥款,由高校按專項經費列入本校年度財務預算,報送市教委審核,市教委審定後納入年度預算。預算與經費使用按照市財政局、市教委《北京高校“雙一流”建設資金管理辦法》相關要求執行。
第四章 評估考核
第十五條 北京市“雙一流”建設採取日常指導和定期評估相結合的方式,遵循動態管理原則,形成激勵約束機制,增強建設實效。市教委參照教育部學科評估指標體系等有影響力的第三方評價,按照結果導向組織開展“雙一流”建設項目的中期評估、績效跟蹤、期末績效評價。
第十六條 建設中期,建設高校根據建設方案對建設情況進行自評,對改革的實施情況、建設目標和任務完成情況、資金使用情況等進行分析,發佈自評報告。市教委組織專家對照高校的建設方案和自評報告,提出中期評估意見。市教委會同市財政局根據中期評估結果對支援力度進行動態調整。
第十七條 “雙一流”建設期末,建設高校需進行全面自評,並向市教委提交自評報告和驗收申請,市教委組織專家或委託第三方機構進行期末績效評價(評價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根據建設成效和評價結果,動態調整下一週期的支援力度和範圍。評價的主要內容是“雙一流”建設任務完成情況、建設目標達成情況以及經費使用情況等。
第十八條 “雙一流”建設項目應按照有關規定加強信息公開,及時將建設進展、建設成效及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公開公示,接受監督檢查。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市教委、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