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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城鄉建設(含住房)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18-11-20
  6. [發文字號] 京建法〔2018〕22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8-11-21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18年 第44期(總第584期)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關於加強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技術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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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建法〔2018〕22號

各區住房城鄉建設委,東城、西城區住房城市建設委,經濟技術開發區建設局,各集團、總公司,各有關單位:

  為了解決當前本市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技術管理存在的突出問題,強化各參建單位技術管理責任,促進施工技術管理工作科學化、制度化、規範化,提高首都工程品質安全水準,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範,現將有關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明確施工單位相關人員技術管理責任

  (一)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應當全面負責本企業的技術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建立健全企業技術管理體系,完善技術管理具體規章制度,編制並審批企業技術標準;審批項目施工組織設計、專項施工方案、重大技術問題處理方案,檢查項目施工組織設計和專項施工方案實施情況;組織企業技術人員教育培訓工作等。施工單位可根據實際需要,設置相關專業技術負責人,協助單位技術負責人分別負責專業方面的技術工作。

  (二)項目負責人應當全面負責項目技術管理工作,包括建立健全項目技術管理體系,合理配備項目技術資源,明確項目部技術人員崗位責任;主持編制項目施工組織設計、專項施工方案等重要技術文件,審批項目施工組織設計交底文件;履行圖紙會審記錄、工程設計變更通知單、工程洽商記錄等技術文件的簽字責任。

  (三)項目技術負責人應當具體負責項目技術管理工作,包括貫徹技術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範標準,執行企業技術管理制度,落實合同約定的技術條款和相關技術措施;組織編制項目施工組織設計、專項施工方案、技術交底文件,審批專項施工方案交底文件;組織開展項目圖紙審查、技術復核、新技術推廣應用以及技術培訓等相關技術工作。

  二、加強施工圖紙會審管理

  (四)圖紙會審前,施工單位項目技術負責人應當組織技術、生産、預算、測量及分包方等有關部門和人員對圖紙進行審查,重點審查圖紙是否完整、齊全,設計深度是否滿足施工需要,各專業之間、全圖與詳圖之間是否協調一致,是否註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點部位和關鍵環節,涉及結構安全的重大施工工序和工藝要求,新技術應用情況,是否未使用限制或禁止使用的建築材料等內容,形成施工單位圖紙審查記錄。

  (五)工程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當組織設計、施工、監理單位項目負責人、項目技術負責人和相關人員進行圖紙會審,各單位應當重點對圖紙是否存在不符合國家相關規範標準、不符合合同約定要求、不滿足施工需求等問題進行會審,形成正式圖紙會審記錄,並經建設、設計、施工、監理單位項目負責人簽字確認。

  三、進一步規範設計變更和工程洽商管理

  (六)設計變更應當由設計單位項目負責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或專用章(以下簡稱單位印章),經建設、施工、監理單位項目負責人簽字確認並加蓋單位印章後,由建設單位向施工單位出具書面設計變更通知單。對於重大設計變更,建設單位應當組織設計單位重新進行設計交底,施工、監理單位相關人員共同參加。

  (七)工程洽商應當由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印章,經建設、設計、監理單位協商一致後,由各方項目負責人共同簽字確認並加蓋單位印章,形成書面工程洽商記錄。

  (八)施工單位在收到設計變更通知單或工程洽商記錄後,方可組織實施;未經簽字確認、簽字不齊全、未加蓋單位印章或加蓋單位印章不齊全的,不得用於工程項目。已經形成的設計變更和工程洽商,應當在施工組織設計及專項施工方案中補充完善相應的施工要求、工藝要求、品質檢查及驗收等內容;已經實施的設計變更和工程洽商,應當及時在施工圖紙上進行標注並歸檔。

  四、嚴格施工組織設計和專項施工方案管理流程

  (九)施工組織設計應由項目負責人主持編制,項目技術負責人具體組織編寫,技術、品質、安全、生産、預算等部門參加,並由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批後報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審查。建設規模和技術難度較大的工程項目,其施工組織設計應由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組織專家評審,主要包括下列工程:

  1.單項工程建築面積在5萬平方米以上,群體建築面積在20萬平方米以上或建安造價估算金額在5億元以上的房屋建築工程;建安造價估算金額在2億元以上的市政基礎設施工程。

  2.建築高度大於100米的超高層建築工程;鋼筋混凝土結構單跨30米以上(或鋼結構單跨36米以上)的建築工程;單跨跨度超過40米的橋梁工程。

  3.裝配式混凝土結構工程。

  4.地下暗挖工程。

  5.採用的新技術可能影響工程施工品質安全,尚無國家、行業及地方技術標準的工程。

  6.其他建築規模和技術難度較大的工程。

  (十)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在施工前編制專項施工方案:

  1.《關於實施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有關問題的通知》(建辦質〔2018〕31號)等規定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

  2.《北京市建設工程施工安全風險分級管控技術指南(試行)》(京建發〔2018〕424號)規定的存在重大風險和較大風險的分部分項工程。

  3.防水工程、混凝土工程、裝配式混凝土結構工程、預應力混凝土工程、鋼筋工程、鋼結構工程、裝配式鋼結構工程、超高層混凝土泵送等涉及主體結構品質安全的分部分項工程。

  4.建築裝飾裝修工程、屋面工程、建築給水排水及採暖工程、通風與空調工程、建築電氣、智慧建築工程、建築節能工程、幕墻安裝工程等涉及主要使用功能的分部分項工程。

  5.施工現場消防、施工暫設、臨時用電、有限空間作業等涉及施工安全管理的。

  6.冬期施工、雨期施工等季節性施工的。

  7.施工試驗、施工測量、施工監測等技術品質控制的。

  8.採用新技術可能影響工程施工品質安全,尚無國家、行業及地方技術標準的分部分項工程。

  9.其他需要編制專項施工方案的情形。

  (十一)專項施工方案應當由項目負責人主持編制,項目技術負責人組織編寫,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批後報總監理工程師審查。

  (十二)存在下列情形的,施工單位應及時對施工組織設計及專項施工方案進行修訂或補充,重新履行相關審批程式後,方可組織實施。

  1.有關法律法規、標準規範和相關文件的規定發生重大調整的。

  2.設計文件(包括圖紙、設計變更、工程洽商)發生重大變化的。

  3.施工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的。

  4.原施工組織設計或專項施工方案中主要施工方法、施工工法、施工措施發生變化的。

  5.其他需要修改或補充施工組織設計及專項施工方案的情形。

  (十三)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應當對專項施工方案實施情況進行驗收。

  1.本通知第(十)中第1項規定的專項施工方案實施情況,應當按照《關於實施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有關問題的通知》(建辦質〔2018〕31號)等規定要求,組織相關人員進行驗收。

  2.本通知第(十)中第2、6項規定以及第5項中“有限空間作業”的專項施工方案實施情況,驗收人員包括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施工單位分管安全負責人、項目負責人、項目技術負責人、項目專職安全生産管理人員、專項施工方案編制人員等;監理單位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及專業監理工程師。

  3.本通知第(十)中第3、4、8項規定以及第7項中“施工測量”的專項施工方案實施情況,應當按照《建築工程品質驗收統一標準》(GB50300-2013)等相關規定要求,組織相關人員進行驗收。

  4.本通知第(十)中第5項規定的除“有限空間作業”以外的專項施工方案實施情況,驗收人員包括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項目技術負責人、項目專職安全生産管理人員、專項施工方案編制人員等;監理單位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及專業監理工程師。

  5.本通知第(十)中第7項規定的除“施工測量”以外的專項施工方案實施情況,驗收人員包括施工單位項目技術負責人、專項施工方案編制人員、試驗員或監測員等;監理單位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及專業監理工程師。

  (十四)項目技術負責人應當通過現場檢查和資料核查等方式,對施工組織設計和專項施工方案的實施情況進行技術復核,包括復核主要施工方法、技術參數、作業條件等是否滿足施工組織設計和專項施工方案要求。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應當定期組織巡查專項施工方案實施情況。

  五、加強新技術管理

  (十五)應用於工程的新技術,應當進行專業評價鑒定,並經建設、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共同認可。對於沒有國家、行業和地方標準的新技術,施工單位應當組織制定相應的企業標準,明確施工工藝標準、品質驗收標準,在施工前組織專家論證,並通過全國標準資訊公共服務平臺、本企業網站等途徑主動向社會公開。

  (十六)對於工程擬採用的新技術,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組織設計中明確新技術應用計劃,並對其安全性、技術參數、施工工藝、品質標準及措施等提出具體要求。

  (十七)新技術實施前,項目技術負責人應組織對專業工長、質檢員等相關技術人員進行專項技術交底。新技術實施過程中,項目技術負責人應組織對新技術實施情況進行檢查。

  六、加強施工安全品質風險技術管理

  (十八)施工單位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時,應當對項目品質安全風險進行識別,並根據企業施工風險源判別清單庫,充分結合項目實際,建立項目品質安全風險識別清單。

  (十九)對於重大風險和較大風險,施工單位應編制專項施工方案,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應組織技術、安全、品質、生産、預算等部門審查專項施工方案中的管控措施,審查完成後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應審批簽字。

  (二十)施工單位應當針對已經識別出的品質安全風險,在專項施工方案中提出具體風險管控技術措施,包括採取科學先進的施工技術,明確相關分部分項工程或專項工程施工工藝流程、施工操作方法及品質檢驗標準,並對風險涉及的施工重點環節提出具體施工措施及技術要求。

  七、提高技術交底的針對性

  (二十一)施工組織設計交底文件應當由項目技術負責人組織編制,經項目負責人審批後,由項目負責人或項目技術負責人對項目主要管理人員進行交底。專項施工方案交底文件應當由項目相關技術人員編制,經項目技術負責人審批後,由其編制人員或者項目技術負責人對專業工長進行交底。施工作業交底文件應當由專業工長編制,經項目專業技術人員審批後,由專業工長對專業施工班組或專業分包作業人員進行交底。

  (二十二)施工交底文件的內容應當具有較強的針對性、指導性和可操作性,應根據施工特點和施工需要,結合交底對象的具體情況進行確定,不得簡單照搬標準規範的條款,將通用要求作為對本工程的具體要求。鼓勵企業採取信息化手段進行可視化技術交底。

  (二十三)技術交底工作應當在施工作業前完成,且應形成書面技術交底記錄,載明交底時間、接受交底範圍及人員、交底部位、交底內容等,並經交底人和接受交底人雙方簽字確認。技術交底記錄應在交底時現場形成,不得補簽或代簽,未參加交底人員不得在交底記錄上簽字。

  八、提高施工試驗技術操作水準

  (二十四)單位工程施工前,項目技術負責人應當組織項目技術員和試驗員編制施工試驗專項方案,包括明確項目試驗管理崗位責任,完善試驗管理流程,制定工程試驗計劃並根據實際施工的變化及時調整,確定具體試驗項目內容等。施工試驗方案應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批後實施。現場試驗員應嚴格按照審批後的施工試驗方案進行取樣送檢,確保樣品的真實性和代表性。

  (二十五)進一步規範施工現場檢測試驗管理,施工單位項目部應配備滿足工程規模和實際工作需要的試驗人員。試驗人員應建立檢驗試驗臺賬,試樣編號應按取樣時間順序連續編號,不得空號、重號。施工單位不得篡改檢測試驗數據,不得偽造檢測試驗報告,不得抽撤不合格的檢測試驗報告。

  (二十六)進一步強化施工現場檢驗試驗取樣工作,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規定配備施工現場標準養護設施設備,做好用於檢查混凝土結構強度的7天、28天標準養護和結構實體同條件養護試件的取樣、制樣、標識工作,並留存相關視頻記錄。視頻記錄應清晰反映混凝土試件的取樣地點、製作全過程、試件編號、成型日期、混凝土強度等級,取樣人、見證人等資訊。

  九、強化預拌混凝土生産企業技術管理工作

  (二十七)預拌混凝土生産企業應當加強原材料進場品質管理,簽訂書面採購合同,並在合同中明確供應方的品質責任、相關技術指標要求、品質驗收標準等;做好原材料進場驗收記錄,包括廠名、産地、品牌、規格、數量等,並對原材料出廠品質證明文件的原件進行核驗;建立原材料採購和使用臺賬,每季度不少於一次對原材料進廠數量與實際使用數量進行核對。

  (二十八)預拌混凝土生産企業應當依據相關技術標準與合同要求,進行混凝土配合比設計,並經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批簽字後使用。預拌混凝土生産班組應當嚴格按照配合比通知單進行生産,需調整混凝土配合比的,應經過試驗驗證,並經單位技術負責人書面授權批准。

  十、提高工程品質檢測機構技術管理水準

  (二十九)工程品質檢測機構應當制定混凝土試件試壓和鋼筋(含焊接與機械連接)拉伸視頻監控內部檢查制度,每週由檢測機構負責人組織對視頻影像記錄進行抽查,填寫《試驗視頻影像檢查記錄》(詳見附件),確保檢測數據實時上傳至檢測監管系統。抽查頻次每週應不少於每台設備試驗總量的10%。

  (三十)工程品質檢測機構應當嚴格檢測活動程式,對檢測活動進行有效控制,認真執行相關審批程式。審批人應對檢測試驗過程進行抽查,並對檢測數據的準確性、真實性負責。

  (三十一)工程品質檢測機構應當對樣品的接收、流轉、儲存、檢測、處理等各個環節實施盲樣管理,避免人為因素對檢測數據的干擾。進一步規範收樣程式,檢測過程中嚴禁檢測人員有查詢委託單位和施工單位相關資訊的許可權。

  十一、強化分包單位的技術管理工作

  (三十二)分包單位編制的專項施工方案必須滿足工程總施工組織設計有關分項品質標準、涉及不同專業交叉配合的施工工藝及成品保護等要求。

  (三十三)施工總承包單位分包的專業工程,專項施工方案應當由專業分包單位的項目負責人主持編制,經分包單位技術負責人和施工總承包單位技術負責人共同審批簽字加蓋單位公章後報總監理工程師進行審查,並由分包單位編制人員或者項目技術負責人對相關人員進行交底。總承包單位應對專業分包工程的技術交底工作進行核查。

  (三十四)按照相關規定可由建設單位自行發包的專業工程,專項施工方案應當由專業承包單位項目負責人主持編制,經專業承包單位技術負責人、施工總承包單位技術負責人、建設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批後報總監理工程師進行審查。建設單位應對專業分包工程的技術交底工作進行核查。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按照安全生産管理協議、施工現場統一管理協議約定,對專業分包工程的專項施工方案、技術交底等技術工作進行統籌管理。

  十二、明確監理單位技術管理工作監理責任

  (三十五)監理單位應當加強對現場技術工作的管理,審查施工單位報送的技術文件,編制有針對性的監理工作文件,檢查現場技術管理工作的落實情況。

  (三十六)項目監理機構應當重點對專項施工方案中的以下內容進行實質性審查:

  1.方案設計計算書和驗算依據是否符合有關標準規範要求。

  2.採用的施工技術、施工工藝是否適用於項目,是否滿足施工及品質驗收規範和設計文件的技術要求。

  3.工程品質保證措施和安全技術措施是否符合工程建設標準和施工合同要求,是否針對本工程的施工工藝、施工方法和施工條件制定。

  4.相關圖紙、附圖、附表是否齊全完整。

  5.應急預案是否具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6.方案的編制、審批程式是否符合相關規定,內容是否完整、可行且符合施工組織設計要求。

  7.其他技術相關內容。

  (三十七)針對技術難度較大、專業性較強、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項目監理機構應當結合專項施工方案編制具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的監理實施細則,並實施專項巡視檢查。

  十三、強化落實建設單位的技術管理責任

  (三十八)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合理確定施工工期,未採取保證工程品質安全相關技術措施的,不得壓縮合理工期;確需調整工期的,應當從採用更先進的施工方法、施工工藝、施工技術等方面,提出保證工程品質安全的具體技術措施並組織專家論證,且壓縮工期的天數不得超過國家和本市規定的標準。

  (三十九)建設單位應當加強設計單位合同履約管理,要求設計單位保證設計文件的有效性,確保施工圖紙簽字蓋章完整。對於涉及工程結構品質安全、建築節能和影響主要使用功能等重大設計變更,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重新報原審查機構審查。

  (四十)未實行工程監理的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履行本通知規定的監理單位相關技術管理職責。

  十四、強化政府監督管理

  (四十一)市、區住房城鄉建設委將加大對工程項目施工現場技術管理工作的監督執法力度,發現違法違規行為的,由市、區住房城鄉建設委責令改正,依據《建設工程品質管理條例》《北京市建設工程品質條例》等法律法規予以處罰,並按相關記分管理辦法對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進行記分處理,納入市場行為評價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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