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政策文件
  1. [主題分類] 勞動、人事、監察/人事工作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18-11-14
  5. [成文日期] 2018-09-29
  6. [發文字號] 京人社監發〔2018〕205號
  7. [廢止日期] 2023-09-18
  8. [發佈日期] 2018-11-14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關於印發《北京市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不良信用資訊管理辦法》的通知

列印
字號:        

京人社監發〔2018〕205號

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公安分局、司法局、財政局、住房和城鄉(市)建設委員會、交通委員會、水務局、園林綠化局、通信管理局、文化委員會、人民政府國有資産監督管理委員會、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總工會,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建設發展局,各省(市)駐京建管處,各建築施工企業,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印發<拖欠農民工工資“黑名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人社部規〔2017〕16號)、《北京市公共信用資訊管理辦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80號)、《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實施意見》(京政辦發〔2016〕51號),進一步解決我市工程建設領域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嚴厲打擊非法討薪行為,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市解決企業拖欠工資問題協調小組成員單位研究決定,制定《北京市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不良信用資訊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司法局

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北京市交通委員會

北京市水務局

北京市園林綠化局

北京市通信管理局

北京市文物局

北京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産監督管理委員會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北京市總工會

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

2018年9月29日

北京市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不良信用資訊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本市工程建設領域不良信用資訊工作,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印發<拖欠農民工工資“黑名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人社部規〔2017〕16號)、《北京市公共信用資訊管理辦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80號)、《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實施意見》(京政辦發〔2016〕51號)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不良信用資訊,是指在本市工程建設領域,施工總承包企業、專業承(分)包企業、勞務分包企業(以下統稱施工企業)、建設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其他責任人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存在本辦法第三條所列之情形。

  本辦法所稱工程建設領域是指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園林、綠化等生態環境建設和保護工程、通信工程、文物古建工程。

  第三條 以下情形歸集為不良信用資訊:

  (一)施工企業或個人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

  (二)施工企業拖欠一名農民工三個月以上的工資且數額在10000元以上的,或拖欠十名以上農民工的工資且數額累計在十萬元以上的;

  施工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未達到上述金額,但為保障農民工基本生活動用農民工工資應急保障金的;

  (三)施工企業一年內因拖欠工資受到行政處罰或兩次以上行政處理的;

  (四)施工企業一年內因拖欠工資受到兩次以上責令限期改正的;

  (五)施工企業不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的要求報送書面材料,隱瞞事實真相,出具偽證或者隱匿、毀滅證據的;

  (六)施工企業未按規定建立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或建設單位、施工總承包企業、專業承包企業使用了未按規定辦理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的專業分包或勞務分包企業,工程項目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或引發極端、群體性討薪突發事件的;

  (七)施工企業未落實農民工實名制管理規定,工程項目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或引發極端、群體性討薪突發事件的;

  (八)施工企業未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的要求提供工資表、考勤表、勞動合同等或隱匿、偽造職工名冊(施工人員花名冊)、工資表、考勤表、勞動合同等與勞動報酬相關的材料,工程項目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或引發極端、群體性討薪突發事件的;

  (九)施工總承包企業、專業承包企業未按相關規定要求,對分包企業的工資表、考勤表簽字確認及公示,工程項目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或引發極端、群體性討薪突發事件的;

  (十)施工企業或個人組織“非法討薪”或借討薪為由解決經濟糾紛和民事糾紛,引發極端、群體性突發事件的;

  (十一)施工企業或個人無理抗拒、阻撓相關部門執法或處置極端、群體性討薪突發事件的;

  前款規定的“無理抗拒、阻撓”是指施工企業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無正當理由,未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行業主管部門的要求到極端、群體性討薪突發事件現場配合調查,或在極端、群體性討薪突發事件現場圍堵工作人員的。

  (十二)施工總承包企業未按規定建立農民工工資(勞務費)專用賬戶,未分解工程款中的農民工工資(勞務費),並將該費用轉入其建立的農民工工資(勞務費)專用賬戶中的,或將農民工工資(勞務費)專用賬戶中的資金挪作他用,工程項目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或引發極端、群體性討薪突發事件的;

  (十三)建設單位或施工總承包企業將工程違法發包、轉包或違法分包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或引發極端、群體性討薪突發事件,建設單位、施工總承包企業未按相關規定承擔清償責任的;

  (十四)工程竣工驗收後,建設單位與施工總承包企業未按規定完成竣工結算,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或引發極端、群體性討薪突發事件,建設單位、施工總承包企業未按相關規定承擔清償責任的;

  (十五)建設單位未按過程結算的規定足額支付工程款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或者引發極端、群體性討薪突發事件,情節嚴重、社會影響較大的;

  (十六)施工總承包企業未按規定支付人工費(勞務費)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或者引發極端、群體性討薪突發事件,情節嚴重、社會影響較大的;

  (十七)施工企業將勞務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或相應資質的組織和個人,或挂靠企業資質的,工程項目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或引發極端、群體性討薪突發事件的;

  (十八)政府工程項目的施工總承包企業未按規定代發農民工工資,工程項目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或引發極端、群體性討薪突發事件的;

  (十九)政府投資工程項目的專業(勞務)分包企業未按規定為農民工申辦銀行個人工資賬戶、辦理工資支付銀行卡,並委託施工總承包企業代發農民工工資,工程項目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或引發極端、群體性討薪突發事件的;

  (二十)施工企業未按規定作出《工程建設項目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承諾書》並報備或未履行承諾的,工程項目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或引發極端、群體性討薪突發事件,情節嚴重、社會影響較大的。

  第四條 各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對工程建設領域勞動用工的違法違規行為以及極端或群體性事件等資訊採集工作,資訊採集要做到及時、準確、不遺漏,每月25日前將上一月度《極端(群體性)討薪突發事件現場登記表》(附件1)、《無拖欠工作處理處罰臺帳》(附件2)上報至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

  市交通委路政局、各區住房城鄉建設、交通、水務、園林綠化、通信、文物行政部門於每月25日前將上一月度《極端(群體性)討薪突發事件現場登記表》(附件1)上報至市交通委、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市水務局、市園林綠化局、市通信管理局、市文物局。

  第五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市交通委、市水務局、市園林綠化局、市通信管理局、市文物局、市總工會等部門將本月本部門掌握的極端或群體性事件情況於次月5日前通過網路或其他方式報送至市解決企業工資拖欠問題協調小組辦公室。市公安局按照相關報送流程報送至市解決企業工資拖欠問題協調小組辦公室。

  經市解決企業工資拖欠問題協調小組成員單位、市園林綠化局、市通信管理局、市文物局研究後,應將符合本辦法第三條情形的施工企業和個人列入不良信用資訊。

  第六條 將施工企業和個人列入不良信用資訊的,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提前書面告知,聽取其陳述和申辯意見。核準無誤的,應當將其列入不良信用資訊。

  不良信用資訊名單應當列明企業名稱及其法定代表人、其他責任人姓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列入日期、列入事由、救濟期限和途徑;涉及個人的,應當列明個人姓名、性別、身份證號碼和列入事由。

  第七條 對不良信用資訊實行動態管理。

  施工企業和個人首次被列入不良信用資訊的期限為6個月,自作出列入決定之日起計算。

  被列入不良信用資訊的施工企業和個人改正違法違規行為且自列入之日起6個月內未再發生規定情形的,由作出列入決定的行政機關於期滿後15個工作日內決定將其移出不良信用資訊名單;施工企業或個人未改正違法違規行為或者列入期間再次發生規定情形的,期滿不予移出並自動續期1年。

  已移出不良信用資訊名單的施工企業和個人再次發生應被歸集為不良信用資訊的情形,應再次列入不良信用資訊,期限為1年。

  第八條 市解決企業工資拖欠問題協調小組成員單位及相關部門要積極推進工程建設領域不良信用資訊的整合應用,推進相關信用資訊系統互聯互通,實現對不良信用資訊互認共用;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達到守信激勵、失信懲戒的實效。

  市解決企業工資拖欠問題協調小組辦公室應將歸集為不良信用資訊的施工企業和個人名單定期通報給各區人民政府解決企業工資拖欠問題協調小組辦公室、在京各建設單位、各建築施工企業,同時向天津市、河北省的有關部門進行通報;對符合條件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北京市失信企業協同監管和聯合懲戒備忘錄》(京工商發〔2016〕56號)和對列入拖欠農民工工資“黑名單”的用人單位及其有關人員開展聯合懲戒相關的規定實施聯合懲戒。

  第九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行業主管部門應將被歸集為不良信用資訊的施工企業以及使用了被歸集不良信用資訊的施工企業和個人的工程項目列入重點監控對象,加強日常監控和執法檢查力度,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相關主管部門不定期開展檢查。

  第十條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市交通委、市水務局、市園林綠化局、市通信管理局、市文物局應將歸集為不良信用資訊的施工企業和個人通過其門戶網站或誠信資訊平臺進行公示。符合列入情形的,通過“信用北京”網站、北京市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予以公示。符合北京市拖欠工資“黑名單”列入情形的,列入北京市拖欠工資“黑名單”,依法進行信用聯合懲戒;對於外地進京的施工企業,在市場行為評價中扣減相應分數。

  對歸集為不良信用的施工企業或個人,不符合《北京市對企業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規章情況出證管理暫行辦法》情形的,不予出證。

  市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對歸集為不良信用資訊的建設單位,市國資委對被歸集為不良信用資訊的國有企業,在職權範圍內依法依規予以限制。

  各部門應將對歸集為不良信用資訊的施工企業或個人的處理結果報送至市解決企業工資拖欠問題協調小組辦公室。

  第十一條 各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行業主管部門應按本辦法要求及時報送資訊。報送情況作為政府績效考核的重要指標。

  第十二條 在實施不良信用資訊管理過程中,相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處理。

  第十三條 本辦法規定的“情節嚴重”、“社會影響較大”依照《北京市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管理辦法》(京人社監發〔2018〕206號)的規定確定。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實行,《關於進一步加強工程建設領域不良信用資訊採集應用工作的通知》(京人社監發〔2016〕108號)同時廢止。

分享:
相關政策

您訪問的連結即將離開“首都之窗”門戶網站 是否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