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人防發〔2018〕2號
各相關單位:
按照國務院《關於在全國推開“證照分離”改革的通知》(國發〔2018〕35號)及《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北京市全面推開“證照分離”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京政辦發〔2018〕43號)要求,“人民防空工程設計乙級資質許可”事項在本市範圍內實行告知承諾。
現將《“人民防空工程設計乙級資質許可”告知承諾暫行辦法》以及告知承諾書等文本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1.《“人民防空工程設計乙級資質許可”告知承諾暫行辦法》
2.《人民防空工程設計乙級資質認定》(首次申請)告知承諾申請材料目錄
3.《人民防空工程設計乙級資質認定》(變更)告知承諾申請材料目錄
4.《人民防空工程設計乙級資質認定》(延續)告知承諾申請材料目錄
北京市人民防空辦公室
2018年11月8日
注:附表可登錄北京市人民防空辦公室官方網站(www.mfj.beijing.gov.cn)查詢。
附件1
“人民防空工程設計乙級資質許可”告知承諾暫行辦法
第一條 (目的和依據)
為進一步優化審批流程,轉變審批方式,提高審批效率,根據《國務院關於在全國推開“證照分離”改革的通知》(國發〔2018〕35號)及《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北京市全面推開“證照分離”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京政辦發〔2018〕43號),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定義)
本辦法所稱的告知承諾,是指從事人民防空工程設計企業提出許可申請,行政審批機關一次告知其審批條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請人以書面形式承諾其符合審批條件,並能夠按照承諾,在規定期限內提交材料,由行政審批機構作出行政審批決定的方式。
第三條 (適用範圍)
在北京市註冊,自願選擇採用告知承諾形式,並承諾符合《人防工程設計行政許可資質管理辦法》(國人防〔2013〕417號)相應要求的申請人,在辦理資質申請、資質變更和資質延續時適用本辦法。
對不選擇採用告知承諾形式的申請人,人防部門應按照《人防工程設計行政許可資質管理辦法》的規定實施行政審批。
第四條 (組織實施)
北京市人民防空辦公室負責本告知承諾工作的具體實施,負責審批和事中事後監管工作。
第五條 (審批依據)
本資質許可事項的設定依據為《國務院關於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及《人防工程設計行政許可資質管理辦法》(國人防〔2013〕417號)第三條。
第六條 (經營許可條件)
申請辦理人民防空工程設計資質許可的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標準和技術要求:
(一)基本條件
1.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2.註冊資本不少於100萬元人民幣。
(二)資歷和信譽
1.從事建築工程設計業務5年以上;
2.無設計品質事故;
3.社會信譽良好,達到行業信用評價規定標準。
(三)技術條件
1.專業配備齊全、合理,單位主要專業技術人員中建築、結構、防護專業人員分別不少於3人、4人、2人、8人,其中一級註冊建築工程師和一級註冊結構工程師均不少於1人,二級人防防護工程師建築、結構、公用設備暖通空調、防化、給水排水、電氣專業均不少於1人;
2.設計單位技術總負責人或總工程師應具有全日制大學本科以上學歷、10年以上設計經歷,且主持過建築面積5000平方米以上的人民防空工程設計不少於2項,具備執業資格或高級專業技術職稱;
3.建築、結構、防護專業的非註冊人員,應擔任過不少於1項建築面積5000平方米以上人民防空工程設計項目的專業負責人。
(四)技術裝備及管理水準
1.擁有固定工作場所,設計裝備配套齊全;
2.組織管理結構、標準體系、品質體系、檔案體系健全;
3.通過ISO9000族品質管理體系標準認證。
第七條 (首次申請申辦材料)
首次申請人民防空工程設計資質許可審批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設計乙級資質申請表》,原件1份,加蓋申請企業公章;
(二)設計單位法人、合夥單位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1份(查看原件),複印件加蓋申請企業公章;
(三)設計單位章程或合夥人協議複印件1份,加蓋申請企業公章;
(四)設計單位法定代表人、合夥人的身份證明複印件1份(查看原件);
(五)設計單位負責人、技術負責人的身份證明、任職文件、畢業證書、職稱證書複印件1份(查看原件);
(六)設計資質許可申請表中所列註冊執業人員的身份證明、執業證書複印件1份;
(七)設計資質許可標準要求的非註冊專業技術人員的職稱證書、畢業證書、身份證明複印件及個人業績材料複印件1份;
(八)設計資質許可標準要求的註冊執業人員、其他專業技術人員與單位的聘用勞動合同複印件及養老保險證明,複印件1份,(查看原件);
以告知承諾方式申請時,第(四)、(五)、(六)項材料可在承諾後30日內,按告知承諾書約定期限提交。
第八條 (變更申請申辦材料)
申請人民防空工程設計資質許可變更審批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設計乙級資質變更申請表》,原件1份,加蓋申請企業公章;
(二)申請企業法人、合夥單位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1份(查看原件),加蓋申請企業公章;
(三)《人民防空工程設計資質許可證書》(乙級)正、副本原件;
(四)工商部門核準變更登記的有關文件複印件1份(查看原件),加蓋申請企業公章;
(五)與資質變更事項有關的證明材料原件1份;
(六)設計單位改制的,除提供前款規定資料外,還應當提供改制重組方案、上級資産管理部門或者股東大會的批准決定、設計單位職工代表大會同意改制重組的決議。
以告知承諾方式申請時,第(五)、(六)項材料可在承諾後30日內,按告知承諾書約定期限提交。
第九條 (延續申請申辦材料)
申請人民防空工程設計資質許可延續審批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資質延續申請表1份,加蓋申請企業公章;
(二)《人民防空工程設計資質許可證書》(乙級)正、副本原件;
(三)申請企業法定代表人、合夥人的身份證明複印件1份(查看原件)複印件加蓋申請企業公章;
(四)申請企業法人、合夥單位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1份,加蓋公章(查看原件);
(五)申請企業章程或合夥人協議複印件1份,加蓋公章;
(六)申請企業負責人、技術負責人的身份證明、任職文件、畢業證書、職稱證書複印件1份,加蓋公章(查看原件);
(七)申請企業註冊執業人員的身份證複印件、註冊證書複印件1份,加蓋公章;
(八)申請企業非註冊專業技術人員的身份證、職稱證書、畢業證書複印件1份及個人業績材料,加蓋公章;
(九)申請企業註冊專業技術人員與企業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主要頁(包括合同雙方名稱、聘用起止時間、簽字蓋章、生效日期)及養老保險證明複印件1份,加蓋公章(查看原件)。
以告知承諾方式申請時,第(四)、(五)項材料可在承諾後30日內,按告知承諾承諾書約定期限提交。
第十條 (告知承諾書)
申請人採取告知承諾方式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還應當簽署行政審批告知承諾書。
第十一條 (申請的提出)
註冊在北京市的企業申請人民防空工程設計乙級資質許可的,應向本市人防部門提出申請。申請人願意採取告知承諾方式的,在收到告知承諾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承諾,提交經申請人簽章的告知承諾書和告知承諾書約定提交的申辦材料。
第十二條 (申請人的承諾)
申請人願意採取告知承諾方式的,應當在填寫申請人基本資訊時對下列內容作出確認和承諾:
(一)所填寫的資訊真實、準確;
(二)已經知曉行政審批機關告知的全部內容;
(三)認為自身能滿足行政審批機關告知的條件、標準和要求;
(四)對於約定需要提供的材料,承諾能夠在規定期限內予以提供;
(五)上述陳述是申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
(六)若違反承諾或者作出不實承諾的,願意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 (審核與決定)
審批機關收到經申請人簽章的告知承諾書和告知承諾書約定的材料後,符合要求的當場作出行政審批決定。
對採取告知承諾方式需要補充提交的材料,申請人應當在承諾後30日內,按告知承諾書約定期限將第七、八、九條規定的符合要求的材料提交審批機關,如果在告知承諾書約定的時間內不能提交上述規定的全部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審批機關將按照《行政許可法》等有關規定,依法撤銷行政審批決定。
第十四條 (文書和證書的送達)
對於申請人承諾符合審批條件並提交材料的,行政審批機關應當場製作《人民防空工程設計資質許可證書》並送達申請人。
對取得資質證書的企業,行政審批機關應當及時在其網站上將企業名稱、資質等級等資訊向社會公告。
第十五條 (後續監管)
申請人在達到法定條件前,不得從事相關經營活動。行政審批機關應當在作出准予行政審批的決定後2個月內,對申請人實行全覆蓋例行檢查。發現申請人實際情況與承諾內容不符的,行政審批機關應當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後仍不符合條件的,審批機關應當依法撤銷行政審批決定,並依法予以處罰。
第十六條 (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附件2
《人民防空工程設計乙級資質認定》(首次申請)告知承諾申請材料目錄
一、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設計乙級資質申請表
二、設計單位法人、合夥單位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三、設計單位章程或合夥人協議
四、設計單位法定代表人、合夥人的身份證明
五、設計單位負責人、技術負責人的身份證明、任職文件、畢業證書、職稱證書複印件
六、設計資質許可申請表中所列註冊執業人員的身份證明、執業證書複印件
七、設計資質許可標準要求的非註冊專業技術人員的職稱證書、畢業證書、身份證明複印件及個人業績材料
八、設計資質許可標準要求的註冊執業人員、其他專業技術人員與單位的聘用勞動合同複印件及養老保險證明
九、《人民防空工程設計乙級資質認定》(首次申請)告知承諾書
附件3
《人民防空工程設計乙級資質認定》(變更)告知承諾申請材料目錄
一、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設計乙級資質變更申請表
二、申請單位法人、合夥單位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三、《人民防空工程設計資質許可證書》(乙級)正、副本原件
四、工商部門核準變更登記的有關文件
五、與資質變更事項有關的證明材料
六、設計單位改制的,除提供前款規定資料外,還應當提供改制重組方案、上級資産管理部門或者股東大會的批准決定、設計單位職工代表大會同意改制重組的決議
七、《人民防空工程設計乙級資質認定》(變更)告知承諾書
附件4
《人民防空工程設計乙級資質認定》(延續)告知承諾申請材料目錄
一、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設計乙級資質延續申請表
二、《人民防空工程設計資質許可證書》(乙級)正、副本原件
三、設計單位法定代表人、合夥人的身份證明;
四、企業負責人、技術負責人的身份證明、任職文件、畢業證書、職稱證書複印件
五、企業註冊執業人員的身份證複印件、註冊證書複印件
六、企業非註冊專業技術人員的身份證、職稱證書、畢業證書複印件
七、企業非註冊專業技術人員與企業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主要頁(包括合同雙方名稱、聘用起止時間、簽字蓋章、生效日期)及近一個月的社保證明
八、《人民防空工程設計乙級資質認定》(延續)告知承諾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