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教民〔2018〕10號
各區教委、人力社保局:
為促進我市教育培訓市場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規範性文件的規定,特研究制定本標準,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北京市教育委員會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8年11月9日
北京市民辦教育培訓機構辦學標準(暫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的依據)為進一步規範民辦教育培訓機構辦學行為,提高辦學品質,促進我市教育培訓市場健康有序發展,根據《民辦教育促進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及相關規範性文件的規定,制定本標準。
第二條 (適用範圍)本標準中的民辦教育培訓機構是指: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由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面向社會舉辦的不具備頒發學歷證書資格的教育培訓機構。
幼兒園不屬於民辦教育培訓機構範疇。開展3周歲以下嬰幼兒照護和兒童早期教育服務的機構、利用網際網路技術線上實施培訓活動的機構,其設置標準另行制定。國家及本市對中外合作培訓機構的設置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基本條件)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設立民辦教育培訓機構,應當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一)具有合法的名稱、規範的章程和必要的組織機構。
(二)具有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要求的內部管理制度。
(三)具有符合規定任職條件的法定代表人、校長(行政負責人)及主要管理人員。
(四)具有與培訓類別、層次、規模相適應的,有資質的教師。
(五)具有充足穩定的辦學資金。
(六)具有符合國家標準的辦學場所及設施設備。
(七)具有與所開辦培訓項目相適應的培訓目標、培訓計劃以及符合要求的培訓內容等。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必備條件。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四條 (舉辦者)舉辦者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舉辦者應為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個人,其中:社會組織應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信用狀況良好;個人應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且在中國境內定居,信用狀況良好,無犯罪記錄,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舉辦者應當履行相應的法定出資義務,其中:非營利性民辦教育培訓機構舉辦者應及時足額繳存開辦資金,營利性民辦教育培訓機構舉辦者應在出資承諾的期限內分期繳納註冊資金。
(三)舉辦者由多方組成的,應當簽訂聯合辦學協議,明確各方出資數額、出資方式、權利和義務等,並履行法定程式。
(四)中小學不得舉辦或參與舉辦民辦教育培訓機構。
第五條 (機構名稱)民辦教育培訓機構的名稱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申請設立非營利性民辦教育培訓機構的,其名稱應符合《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稱管理暫行規定》等法規規章的規定;申請設立營利性民辦教育培訓機構的,其名稱應符合《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等法規規章和國家市場監管總局、教育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有關營利性民辦學校名稱登記管理方面的相關規定。
(二)未經批准,名稱不得冠以“中國”“全國”“中華”“國際”“世界”“全球”等字樣;未經批准,名稱中不得含有“大學”“學院”“學校”“高中”“幼兒園”等可能對公眾造成誤解或者引發歧義的內容和文字。
(三)使用簡稱應符合有關規定;外文名稱應當與中文名稱語義一致,並使用規範。
第六條 (決策機構及組成)民辦教育培訓機構的決策機構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民辦教育培訓機構應當設立理(董)事會或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並建立相應的監督機構。決策機構成員由舉辦者或其代表、校長(行政負責人)、黨組織負責人和教職工代表等組成。其中,民辦非學歷高等教育機構的決策機構三分之一以上成員應當具有5年以上的高等教育教學經驗,黨組織書記應通過法定程式進入學校決策機構,辦學規模大、黨員人數多的機構,符合條件的專職副書記也可進入決策機構。
(二)民辦教育培訓機構的主要領導成員,應當具有與教學層次相適應的管理能力,較高政治素質,信用狀況良好。校長(行政負責人)為機構主要負責人,並依法行使教育教學和行政管理權。
第七條 (法定代表人)民辦教育培訓機構的法定代表人,依法應當由決策機構負責人或者校長(行政負責人)擔任,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在中國境內定居。
(二)信用狀況良好,無犯罪記錄,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八條 (校長)民辦教育培訓機構應當聘任專職校長(行政負責人),校長(行政負責人)除了熟悉相關法律法規及教育教學規律外,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在中國境內定居。
(二)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信用狀況良好,身體健康,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
(三)有大學專科及以上學歷,5年以上相關教育管理經驗和良好業績。其中,從事非學歷高等教育的教育機構,正、副院長應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大學本科以上學歷。職業技能類民辦培訓機構的校長應當有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三級及以上國家職業資格或相應職業技能等級。
第九條 (章程)民辦教育培訓機構應當依法制定章程,章程載明事項須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舉辦者根據章程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參與辦學和管理活動。
第十條 (黨組織建設)民辦教育培訓機構應按照《民辦教育促進法》以及相關政策規定,建立健全中國共産黨基層組織,加強黨的建設,實現黨的建設同步謀劃、黨的組織同步設置、黨的工作同步開展,確保正確的辦學方向。
第十一條 (經費保障)民辦教育培訓機構應當有與辦學項目和辦學規模相適應的穩定的辦學經費來源,註冊資金不少於50萬元。
第十二條 (制度規章建設)民辦教育培訓機構應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要求,制定並完善行政管理、教學管理、安全管理、員工管理、學生學員管理、檔案管理、資産管理、財務管理以及學雜費存取專用賬戶管理、收費和退費管理、設施設備管理、教師培訓及考核等制度。
第三章 場所及相關安全保障
第十三條 (場所)民辦教育培訓機構應當具有與辦學項目和辦學規模相適應的辦學場所,並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符合安全條件的固定場所,場所的房屋産權清楚,如係租賃,應簽署3年及以上的有效協議(或合同);如舉辦者自有場所,應提供辦學場所的房屋産權證明材料。不得使用居民住宅、地下室作為辦學場所。
(二)教育機構的辦學場所,建築面積應大於300平方米(不含300平方米),其中,教學用房建築面積不少於辦學場所總建築面積的2/3,同一培訓時段內生均面積不低於3平方米,消防、環保、衛生、食品經營、安全、疏散等條件符合相關規定。
(三)舉辦非學歷全日制高等教育的,實際使用的校舍建築總面積應不少於3000平方米,並按照辦學規模保持生均不低於10平方米的建築面積,生均宿舍建築面積不低於公辦高校標準;舉辦非學歷非全日制高等教育的,其實際使用的校舍建築總面積應不少於1000平方米。
(四)未經審批機關批准,不得擅自變更辦學地址、增設分支機構或培訓點。
(五)面向中小學生的民辦教育培訓機構設立分支機構或培訓點,應符合本標準關於辦學場所的條件。
第十四條 (安全管理准入條件)民辦教育培訓機構的教學、實訓、住宿、餐飲等場所須符合消防、環保、衛生、食品經營、安全等相關標準。
第十五條 (應急管理)民辦教育培訓機構應建立健全風險防範、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處理機制,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舉辦者是安全管理第一責任人。配齊安全管理人員,加強安全教育培訓,定期開展安全演練,提高師生安全意識和逃生自救能力。
第四章 教育教學
第十六條 (辦學方向)教育教學內容不得違背黨的教育方針,違反國家相關法律規定。從事未成年人教育培訓的,教育內容和方式不得違背未成年人的成長規律,不得損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第十七條 (學齡前兒童教育機構)從事學齡前兒童培訓的機構,教育內容方法手段應體現兒童身心特點,不得提前教授中文拼音、識字、計算、英語等小學課程內容,培訓形式不得採用全日制形式。
第十八條 (中小學學科類教育機構)從事中小學語文、數學、英語、物理、化學、生物等學科知識培訓的機構,在教學內容和進度上應遵循以下要求:
(一)合理安排教學內容,教學內容不得超出相應的國家課程標準。
(二)合理基於相應的課程標準制定科學的教學培訓評價辦法。
(三)培訓的內容、班次、招生對象、進度、上課時間等,要向所在區教育部門備案並向社會公佈,培訓班次必須與招生對象所處年級相匹配,簡潔直觀規範命名培訓班次,比如“小學三年級數學培訓班”“初中二年級語文培訓班”。
(四)教學進度不得超過所在區中小學同期進度。
第十九條 (非學歷高等教育機構)非學歷高等教育機構,應當以高等教育層次為主要教育教學內容,招收的受教育者應獲得高中、職高、中專及以上學歷。
第二十條 (教師管理)民辦教育培訓機構教師及教師管理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教師須熱愛教育事業,遵守憲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應的培訓能力。教育機構應當與所聘人員依法簽訂聘用合同、勞動合同或勞務協議。
(二)專兼職教師應當具有教師資格或相關職業資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其中,從事中小學語文、數學、英語、物理、化學、生物等學科知識培訓的教師應具有相應的教師資格證。專職教師數不得少於教師總數的1/4,單個教學場所(含教學點)的專職教師不得少於3人。教育機構應將教師的姓名、照片、任教班次及教師資格證編號在其網站及教學場所顯著位置予以公示。
(三)從事非學歷高等教育培訓的專兼職教師,應當具有相應的教師資格或相關職業資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
(四)不得聘用中小學在職教師。
(五)聘任外籍教師應符合有關規定。
第二十一條 (管理人員)民辦教育培訓機構管理人員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根據培訓內容和規模配備相應比例的專職教學管理人員。專職教學管理人員應當具有大專及以上學歷,3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
(二)教育機構應當按照相關規定,配備一定數量的財務管理人員和安全管理人員。
第二十二條 (其他)面向中小學生的民辦教育培訓機構,不得舉辦或變相舉辦各類中小學生等級考試、競賽及進行排名,培訓時間不得和所在區中小學教學時間相衝突,培訓日結束時間不得晚於20:30。
第五章 資産財務與收費
第二十三條 (財務制度)民辦教育培訓機構應當依法建立財務、會計制度和資産管理制度,配備具有從事會計工作所需要的專業能力的會計人員,會計和出納不得同一人兼任。
第二十四條 (法人財産權)民辦教育培訓機構應當依法落實法人財産權,舉辦者應當將貨幣、土地使用權、房屋及知識産權等所有辦學投入,及時過戶到教育機構名下。機構存續期間,任何人不得抽逃註冊資本,不得挪用、侵佔學校辦學資金。
第二十五條 (收費)面向中小學生的校外培訓機構收費時段與教學安排應協調一致,不得一次收取時間跨度超過3個月的費用。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與以前文件的關係)2007年制定的《北京市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設置管理規定》和2017年制定的《北京市教育委員會關於加強北京市民辦非學歷教育機構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見》內容與本標準不一致的,以本標準為準。
第二十七條 (生效時間)本標準自公佈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