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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國土資源、能源/其他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門頭溝區人民政府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18-11-22
  5. [成文日期] 2018-11-22
  6. [發文字號] 門政發〔2018〕37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8-11-22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門頭溝區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門頭溝區區屬國有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暫行辦法的通知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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門政發〔2018〕37號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委、辦、局,各區屬機構:

  現將《門頭溝區區屬國有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北京市門頭溝區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22日

門頭溝區區屬國有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切實履行企業國有資産出資人職責,維護所有者權益,落實國有資本保值增值責任,建立健全有效的激勵和約束機制,充分發揮區屬國有企業在區域經濟中的主力軍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産法》、《北京市市屬國有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暫行辦法》和《門頭溝區深化區屬國有企業負責人薪酬制度改革方案》等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文件,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考核的區屬國有企業負責人(以下簡稱企業負責人),是指經門頭溝區人民政府授權由門頭溝區人民政府國有資産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區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中由組織推薦或任命管理的人員。

  第三條 區國資委負責組織實施對企業負責人的經營業績考核工作,包括年度經營業績考核和任期經營業績考核。

  第四條 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依法依規原則。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按照權利、義務、責任相統一的要求,建立健全依法合規經營、可追溯的資産經營責任制。

  (二)堅持市場化改革原則。根據市場經濟的內在要求,遵循企業發展規律,實行與企業功能定位、經營性質和業務特點相適應的分類考核,提高考核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三)堅持激勵約束相結合原則。建立與企業負責人選任方式相匹配、與企業功能定位相適應、與考核評價緊密掛鉤的差異化激勵約束機制。

  (四)堅持長遠發展原則。構建年度考核與任期考核相結合,立足當前、著眼長遠的考核體系。

第二章 考核導向

  第五條 堅持黨對國有企業的領導不動搖,引導企業充分發揮黨組織的領導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保證中央、北京市和區委區政府方針政策、重大部署在企業貫徹執行。

  第六條 突出發展品質,引導企業牢固樹立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用的發展理念,主動適應和引領經濟發展新常態,不斷改善經營管理,實現高品質、可持續的發展。

  第七條 注重資本運營效率,引導企業以提高經濟效益為中心,優化資本佈局、規範資本運作、提高資本回報、維護資本安全,提高價值創造能力。

  第八條 準確界定企業功能,引導企業在服務我區生態涵養功能定位、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準、促進國有經濟平穩增長以及完成重點工程任務中發揮重要作用,增強國有經濟活力、放大國有資本功能。

  第九條 堅持創新發展,引導企業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加強科技創新、商業模式創新和管理創新,完善創新體系,提升核心競爭力。

  第十條 強化依法治企,引導企業科學決策,健全問責機制,防範經營風險,防止國有資産流失,切實提升區屬國有企業法律治理能力和水準。

  第十一條 重視開放合作,引導企業主動對接區內、區外市場,積極推進招商引資,加強企業間戰略合作,不斷拓展區屬國有經濟發展新空間。

第三章 分類考核

  第十二條 根據國有資本的戰略定位和發展目標,結合企業功能定位、行業特點、發展階段、管理短板和産業引領任務,對不同功能和類別的企業,突出不同考核重點,合理設置經營業績考核指標及權重,確定差異化考核標準,實施分類考核。

  第十三條 對競爭類企業,以增強國有經濟活力、放大國有資本功能、實現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為導向,重點考核企業經濟效益、資本回報水準和市場競爭能力。鼓勵企業積極承擔社會責任。

  第十四條 對公益類企業,以支援企業更好地保障民生、服務社會、提供公共産品和服務為導向,堅持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相結合,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重點考核公共産品服務品質、成本控制、營運效率和保障能力。根據不同企業特點,有區別地將利潤總額和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率指標納入年度和任期考核,適當降低考核權重和回報要求。

  第十五條 實施重點任務考核。將區委、區政府及區國資委交辦的重點工程任務等納入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鼓勵企業積極踐行政治責任、社會責任。

第四章 目標管理

  第十六條 區國資委按照企業發展與國有經濟發展規劃任務要求相適應、與在我區經濟建設中骨幹地位作用相匹配、與做強做優做大要求相符合的原則,綜合確定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基準值。

  第十七條 企業依據本企業發展規劃目標,按照規劃統領任期、任期統領年度的原則,以基準值為基礎,研提年度及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目標值,經區國資委核定後予以確認。對處於下行週期行業的企業,基準值經核準可適當下浮。

  第十八條 分類設置年度經營業績考核指標體系。

  (一)競爭類企業年度經營業績考核指標包括基本指標、分類指標、重點工程和任務、評價指標。

  1.基本指標包括年度利潤總額和凈資産收益率指標。

  年度利潤總額為經核定後的企業合併報表利潤總額。

  凈資産收益率是指企業考核當期凈利潤同平均凈資産的比率,計算公式為:

  image.png

  其中:凈資産中不含少數股東權益,凈利潤中不含少數股東損益。凈資産實際值應剔除行政劃撥造成的凈資産的增減、資産評估增值或減值及其他非正常性變動造成的凈資産的增減。

  利潤總額基準值為前三年利潤總額完成值的平均值。凈資産收益率基準值為前三年凈資産收益率完成值的平均值。

  2.分類指標根據企業所處行業和特點,綜合考慮企業經營管理水準及可持續發展能力等因素確定,一般應包括營業收入、國有資本收益收繳等。

  3.重點工程和任務根據區政府交辦的重點工程和任務,企業改革改制、規劃發展等方面進行確定。

  4.評價指標包括企業黨建工作(含黨風廉政建設)、安全穩定、考核痕跡化管理及財務管理等。

  (二)公益類企業年度經營業績考核指標包括社會效益指標、重點工程和任務、評價指標。

  1.社會效益指標包括成本費用控制、公共服務和産品提供、歷史遺留問題處理等。

  2.重點工程和任務根據區政府交辦的重點工程和任務,企業改革改制、規劃發展等方面進行確定。

  3.評價指標包括企業黨建(含黨風廉政建設)、安全穩定、考核痕跡化管理及財務管理等。

  第十九條 合理設置任期經營業績考核指標體系。任期經營業績考核指標包括基本指標、分類指標和任期內的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結果。

  1.任期經營業績考核基本指標包括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率、營業收入平均增長率(利潤平均增長率)。

  (1)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率是指企業考核期末扣除客觀因素後的國有資本及權益同考核期初國有資本及權益的比率,計算方法為:任期內各年度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率的乘積。

  客觀因素由區國資委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具體審核確定。

  企業年度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率以區國資委確認的結果為準。

  (2)營業收入平均增長率是指企業業務連續三年的平均增長情況。計算公式為:

  營業收入平均增長率=image.png×100%

  沒有實體經營的投資性企業,經批准可以選用利潤平均增長率指標,計算公式為:

  利潤平均增長率=image.png×100%

  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率基準值為前三年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率完成值的平均值。營業收入平均增長率(利潤平均增長率)基準值為前三年營業收入平均增長率(利潤平均增長率)完成值的平均值。

  2.分類指標由區國資委根據企業所處行業和特點,綜合考慮企業發展能力及核心競爭力等因素,在經營業績考核責任書中確定。

  3.重點工程和任務根據區政府交辦的重點工程和任務,企業改革改制、規劃發展等方面進行確定。

  4.任期三年的經營業績考核結果是為體現年度考核與任期考核相結合的原則,根據企業年度經營業績考核指標的得分來確定本指標得分。

  第二十條 實行分檔管理。考核目標值與考核計分緊密結合。考核目標值明顯高於歷史最好水準(歷史實際完成值)的,根據目標值先進程度給予加分獎勵。考核目標值低於基準值的,加分受限。

  第二十一條 實行特殊事項清單管理。將企業承擔的、對當期經營業績有重大影響的特殊事項列入管理清單,在考核時依規予以處理。

第五章 考核實施

  第二十二條 年度經營業績考核和任期經營業績考核採取由區國資委主任或者其授權代表與企業主要負責人簽訂經營業績考核責任書的方式進行。

  第二十三條 經營業績考核責任書籤訂內容:

  (一)簽約雙方的單位名稱、職務和姓名;

  (二)考核內容及指標;

  (三)考核與獎懲;

  (四)責任書的變更、解除和終止;

  (五)其他需要約定的事項。

  第二十四條 經營業績考核責任書籤訂程式:

  (一)考核期初,企業按照區國資委經營業績考核要求,將考核期內目標建議值和必要的説明材料報送區國資委。

  (二)區國資委對考核目標值進行審核,並就考核目標值及有關內容同企業溝通後予以確定。

  (三)由區國資委主任或者其授權代表與企業主要負責人簽訂經營業績考核責任書。

  第二十五條 年度經營業績考核期以西曆年為考核期;任期經營業績考核以三年為考核期。由於特殊原因需要調整任期考核時間的,由區國資委決定。

  第二十六條 考核期中,區國資委對經營業績考核責任書執行情況實施動態監控,對考核目標完成進度不理想的企業提出預警。

  第二十七條 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企業發生較大及以上生産安全事故、重大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重大及以上品質事故、重大資産損失、重大法律糾紛案件、重大投融資和資産重組等,對經營業績産生重大影響的,應當及時向區國資委報告,同時抄報派駐本企業監事會(監事)。

  第二十八條 由於宏觀經濟形勢、國家、北京市及我區重大政策、戰略規劃調整及不可抗力等因素影響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的,經協商可調整經營業績考核責任書相關內容。

  第二十九條 經營業績完成情況按照下列程式進行考核:

  (一)考核期末,企業依據經審計的財務決算數據,形成經營業績總結分析報告報送區國資委,同時抄送派駐本企業監事會(監事)。

  (二)區國資委依據經審計並經審核的企業財務決算報告和經審查的統計數據,結合總結分析報告並聽取監事會意見,對企業負責人考核目標的完成情況進行考核,形成考核與獎懲意見。

  (三)區國資委將考核與獎懲意見反饋企業負責人所在企業。企業負責人對考核與獎懲意見有異議的,可及時向區國資委反映。區國資委將最終確認的考核結果在一定範圍內公開。

  (四)區國資委根據需要委託仲介機構或組織,對企業經營業績考核指標的完成情況進行審計或專項稽核檢查。

第六章 獎懲

  第三十條 區國資委依據年度和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結果對企業負責人實施獎懲。經營業績考核結果作為企業負責人薪酬分配的主要依據和職務任免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一條 對企業負責人的激勵主要是績效年薪和任期激勵收入。績效年薪以基本年薪為基數,根據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結果、績效年薪調節系數等因素確定。任期激勵收入根據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結果等因素,在不超過企業負責人任期內年薪總水準的30%以內確定。

  第三十二條 績效年薪按照不高於基本年薪標準實施按月預發放。區國資委依據年度經營業績半年預評估結果對企業負責人預發績效年薪予以調整。企業負責人薪酬管理具體事項按照《門頭溝區區屬國有企業負責人薪酬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系數(簡稱年度考核系數)根據企業年度經營業績考核得分確定,最高不超過2。

  當考核得分≥100分時,年度考核系數=1.7+0.3×(考核分數-100)/20,分佈區間為1.7-2;

  當90≤考核得分<100分時,年度考核系數=1.5+0.2×(考核分數-90)/10,分佈區間為1.5-1.7;

  當80≤考核得分<90分時,年度考核系數=1.3+0.2×(考核分數-80)/10,分佈區間為1.3-1.5;

  當60≤考核得分<80分時,年度考核系數=1+0.3×(考核分數-60)/20,分佈區間為1-1.3;

  當考核得分<60分時,年度考核系數=1-0.3×(60-考核分數)/60,分佈區間為0-1。

  第三十四條 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系數(簡稱任期考核系數)根據企業任期經營業績考核得分確定。

  當考核得分≥100分時,任期考核系數=0.8+0.2×(考核分數-100)/20,分佈區間為0.8-1;

  當90≤考核得分<100分時,任期考核系數=0.6+0.2×(考核分數-90)/10,分佈區間為0.6-0.8;

  當80≤考核得分<90分時,任期考核系數=0.4+0.2×(考核分數-80)/10,分佈區間為0.4-0.6;

  當60≤考核得分<80分時,任期考核系數=0.2+0.2×(考核分數-60)/20,分佈區間為0.2-0.4;

  當考核得分<60分時,任期考核系數=0.2×(60-考核分數)/60,分佈區間為0-0.2。

  第三十五條 完成區委、區政府和區國資委交辦重大專項任務,在實施轉型升級、深化改革、創新發展和履行社會責任、政治責任等方面做出一定貢獻的,在考核中予以獎勵。

  第三十六條 經營業績考核結果作為企業負責人職務任免的重要參考。連續兩年年度經營業績考核得分為60分以下或任期經營業績考核得分為60分以下的企業,對企業負責人提出調整建議。

  第三十七條 企業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區國資委視具體情節給予降級或者扣分處理,並相應暫緩兌現、扣發或追索扣回企業負責人的績效年薪或任期激勵收入;情節嚴重的,給予紀律處分或者對企業負責人進行調整;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企業會計準則》、《小企業會計準則》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虛報、瞞報財務狀況的;

  (二)企業負責人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規定,導致重大決策失誤、較大及以上生産安全責任事故、重大品質責任事故、重大環境污染責任事故、嚴重違紀和法律糾紛案件,造成重大不良影響或者國有資産損失的;

  (三)未完成區委、區政府、區國資委交辦重大專項任務的。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企業在考核期內發生清産核資、改制重組、主要負責人變動等情況,區國資委可以根據具體情況變更經營業績考核責任書的相關內容。

  第三十九條 市場化選聘的職業經理人由企業按照市場化機制,實行契約化管理,完善業績考核,建立退出等機制。企業內部相關管理辦法、經營業績考核情況和薪酬標準上報區國資委備案。

  第四十條 企業應當建立健全所屬子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制度體系,加強對所屬子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工作的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並將相關制度報區國資委備案。

  第四十一條 區屬集體企業和企業化管理事業單位負責人的經營業績考核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由區國資委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實施。《門頭溝區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辦法》(門政發〔2014〕30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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