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政策文件
  1. [主題分類] 衛生、體育/衛生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18-11-15
  5. [成文日期] 2018-10-25
  6. [發文字號] 京人社醫發〔2018〕218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8-11-13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18年 第46期(總第586期)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於將國家談判的17種抗癌藥納入本市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報銷範圍的通知

列印
字號:        

京人社醫發〔2018〕218號

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各定點醫藥機構:

  根據國家醫療保障局《關於將17種抗癌藥納入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乙類範圍的通知》(醫保發〔2018〕17號)要求,為進一步完善本市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報銷範圍管理,保障參保人員基本醫療用藥,切實降低參保人員醫藥費負擔,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將國家組織談判的阿扎胞苷等17種藥品(詳見附件)納入本市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報銷範圍。藥品分類、藥品名稱、醫保支付標準和限定支付範圍詳見附件。“醫保支付標準”包括基本醫保基金和參保人員共同支付的全部費用。

  二、規定的醫保支付標準有效期截至2020年11月30日。有效期內,如有通用名稱藥物(仿製藥)上市或出現藥品市場實際價格明顯低於現行支付標準的,將根據國家對該藥品的醫保支付標準調整情況另行通知;有效期滿後上述藥品的醫保支付標準,根據國家的調整情況再行調整。

  三、將上述國家組織談判的阿扎胞苷等17種藥品和《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內藥品分類為“治療骨病的藥物(XM05)”和“下丘腦激素(XH01C)”包含的藥品納入惡性腫瘤門診特殊疾病用藥報銷範圍。

  四、各定點醫藥機構要根據臨床治療用藥需求,及時配備國家談判藥品,並按照合理檢查、合理治療、合理用藥的原則,保障參保人員用藥需求,切實降低患者用藥負擔。

  五、各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要採取有效措施,做好參保人員醫藥費用審核結算工作,並做好有關藥品費用統計分析和監測,因談判藥品納入目錄等政策原因導致醫療機構2018年實際發生費用增加的,年底清算時要給予合理補償,並在制定2019年總額控制指標時綜合考慮談判藥品合理使用的因素,不斷加強基金使用管理,提高基金使用效率。

  六、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各定點醫療機構,要高度重視,在工作中遇有問題,要及時妥善處理和報告。

  七、本通知自2018年11月15日起執行。

  附件: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新增17種國家談判藥品品種、限定支付範圍及醫保支付標準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8年10月25日

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新增17種國家談判藥品品種、限定支付範圍及醫保支付標準.jpg

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新增17種國家談判藥品品種、限定支付範圍及醫保支付標準2.jpg

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新增17種國家談判藥品品種、限定支付範圍及醫保支付標準3.jpg

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新增17種國家談判藥品品種、限定支付範圍及醫保支付標準4.jpg

分享:
相關解讀
相關政策

您訪問的連結即將離開“首都之窗”門戶網站 是否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