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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環境監測、保護與治理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員會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19-01-01
  5. [成文日期] 2018-10-31
  6. [發文字號] 京管發〔2018〕120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8-11-12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18年 第45期(總第585期)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員會關於印發實施新修訂的生活垃圾糞便處理設施運作管理檢查考評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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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管發〔2018〕120號

各區城市管理委,環管中心、城市研究院,北京環衛集團、首鋼生物質能源公司、國中生物科技公司、一清百瑪士公司、南宮生物質能源公司:

  為持續加強生活垃圾處理設施運作監管工作,強化落實屬地管理責任,穩步提升本市生活垃圾糞便處理設施作業標準和環境污染控制水準,市城市管理委對《北京市生活垃圾糞便處理設施運作檢查考評辦法》(京政容發〔2016〕22號)進行修訂,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新修訂的《北京市生活垃圾糞便處理設施運作管理檢查考評辦法》(以下簡稱“《考評辦法》”)自2018年11月1日起試行,2019年1月1日正式實施。《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員會關於印發實施新修訂的垃圾糞便處理設施運作檢查考評辦法的通知》(京政容發〔2016〕22號)於2019年1月1日廢止。

  二、新修訂的《考評辦法》主要修改和增加了以下內容:

  (一)本市生活垃圾糞便處理設施運作管理檢查考評工作堅持“市級統籌、屬地負責”的原則,在組織形式上劃分為“市級檢查”和“區級(市級運營單位)檢查”兩個層次,其中“市級檢查”加強了對各區和市級運營單位屬地管理責任落實情況檢查的相關要求,“區級(市級運營單位)檢查”進一步明確細化了各區和市級運營單位屬地自查工作。

  (二)對各區和市級運營單位的考核評價實行百分制,由屬地管理得分和設施得分兩部分組成,其中屬地管理得分由總分20分調整為50分,設施得分所佔權重由80%調整為50%。

  (三)調整檢查考評範圍和頻次,將封場填埋場、試運作階段的新建設施納入監管範圍。

  (四)進一步完善生活垃圾轉運、焚燒、生化處理、填埋及糞便消納等各工藝類型考核內容,加大安全生産工作考核力度。

  三、環管中心依據新修訂的《考評辦法》開展全市生活垃圾糞便處理設施運作管理檢查考評工作。市城市管理委定期向各區政府及市級運營單位通報各區生活垃圾糞便綜合管理情況和所屬設施考評情況。

  四、各區城市管理委因考評得分過低或所屬設施存在嚴重問題收到環管中心問題整改通知後,未能如期整改且無合理解釋的,由市城市管理委進行約談。

  五、各區政府及市級運營單位要依據《考評辦法》要求建立所屬生活垃圾糞便處理設施運作管理長效機制,紮實開展區級(市級運營單位)檢查,並積極配合環管中心開展屬地管理責任落實情況檢查工作。

  特此通知。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員會    

2018年10月31日  


北京市生活垃圾糞便處理設施運作管理檢查考評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北京市生活垃圾糞便處理設施運作管理檢查考評工作,加強生活垃圾糞便處理設施監督管理,提升生活垃圾糞便處理設施運作水準,根據國家和本市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範及標準,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生活垃圾糞便處理設施,是指北京市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轉運站、衛生填埋場、生化處理廠(含餐廚、廚余處理廠及堆肥廠)、焚燒廠和糞便消納站等生活垃圾糞便處理設施。

  第三條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城市管理委”)是全市生活垃圾糞便處理設施運作管理檢查考評主體單位,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監督全市生活垃圾糞便處理設施運作管理檢查考評工作。

  北京市環境衛生管理事務中心(以下簡稱“環管中心”)是全市生活垃圾糞便處理設施運作管理檢查考評執行主體單位,負責具體實施全市生活垃圾糞便處理設施運作管理檢查考評工作。

  各區城市管理委員會或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統一簡稱“區城市管理委”)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監督行政區域內所有生活垃圾糞便處理設施運作管理檢查考評工作,負責具體落實所屬生活垃圾糞便處理設施運作管理工作,接受市級城市管理部門檢查考評。

  市級設施運營管理單位(以下簡稱“市級運營單位”)負責具體落實所屬生活垃圾糞便處理設施運作管理工作,接受市、區城市管理部門檢查考評。

  第四條 北京市生活垃圾糞便處理設施運作管理檢查考評工作堅持“市級統籌、屬地負責”的原則,具體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市城市管理委對各區和市級運營單位屬地管理責任落實情況開展的檢查、考核及評價工作。

  (二)市城市管理委對全市生活垃圾糞便處理設施運作管理情況開展的抽查、考核及評價工作。

  (三)區城市管理委和市級運營單位對所屬生活垃圾糞便處理設施開展的檢查工作。

  (四)市或各區委託第三方機構對生活垃圾糞便處理設施運營狀況進行監督。

第二章 檢查考評範圍

  第五條 生活垃圾糞便處理設施運作管理檢查考評範圍由市城市管理委確定,原則上包括全市正常運作的所有生活垃圾糞便處理設施和已封場但未達到終場狀態的生活垃圾衛生填埋場。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區城市管理委和市級運營單位應及時將所屬生活垃圾糞便處理設施有關情況上報市城市管理委,由市城市管理委調整檢查考評範圍:

  (一)新建設施開始接收生活垃圾(糞便)進行調試運作。

  (二)設施運作狀態發生重大變化(包括但不限於重大工藝調整、因故障啟用停用關鍵設備等)。

  (三)設施停止處理生活垃圾(糞便)。

  (四)生活垃圾衛生填埋場達到終場狀態。

第三章 市級檢查

  第七條 市級檢查由環管中心負責組織,主要包括屬地管理責任落實情況檢查和全市生活垃圾糞便處理設施運作管理情況抽查,必要時可合併進行。

  第八條 屬地管理責任落實情況檢查每季度不少於一次,應按照以下步驟開展:

  (一)區城市管理委(市級運營單位)就檢查周期內屬地管理責任落實情況做專題彙報。

  (二)現場查閱區城市管理委(市級運營單位)落實屬地管理責任有關文檔資料。

  (三)抽查所屬設施運作情況。

  (四)市區兩級交流反饋檢查情況。

  第九條 各區城市管理委和市級運營單位應就屬地管理責任落實情況檢查建立聯繫人制度,指定專人負責協調工作,並向環管中心提交聯繫人名單和聯繫方式。聯繫人發生變動時,應及時變更。

  第十條 生活垃圾糞便處理設施運作管理情況抽查頻次由市城市管理委根據監管需要確定,原則上按照下列頻次開展:

  (一)市級生活垃圾處理設施(是指由市級投資建設,與市城市管理委簽訂運營管理合同的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及享受市級補貼的生活垃圾處理設施每月不少於一次。

  (二)市級封場生活垃圾填埋場每半年不少於一次。

  (三)設計處理能力低於200噸/天或上一年日均進場量低於200噸/天的生活垃圾糞便處理設施,每年不少於一次。

  (四)不處理原生垃圾的殘渣填埋場,每年不少於一次。

  (五)處於試運作階段的新建生活垃圾糞便處理設施每季度不少於一次,正式運作後根據市城市管理委通知確定檢查頻次。

  (六)其他生活垃圾糞便處理設施(不含區屬封場填埋場)每季度不少於一次。

  第十一條 現場檢查通常以檢查小組的形式開展,每組至少配備兩名檢查人員,採取聽取介紹、查閱記錄、觀察現場情況、問詢相關人員、提取運作資料和記錄等方式進行檢查,必要時可進行暗查。

  現場檢查應填寫《檢查記錄表》,客觀記錄現場情況;對記錄確認無誤後,市級檢查人員、參與檢查的區級(市級運營單位)檢查人員、被檢查單位有關負責人應在《檢查記錄表》上簽字。

  被檢查單位對記錄有異議或拒絕簽字的,檢查人員應在記錄表中予以説明。

  第十二條 市級檢查考評應參考以下非現場監管內容:

  (一)各類信息化系統線上監管和數據資訊審核情況。

  (二)涉及市級財政資金撥付的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環衛運輸記錄單抽查情況(抽查比例不低於20%)。

  (三)市城市管理委開展的專項檢查、駐廠監督等其他監管過程發現的問題。

  第十三條 環管中心應對生活垃圾糞便處理設施運作管理檢查考評記錄進行整理、歸檔並妥善保存。紙質記錄保存期為二年,電子記錄保存期為五年。

第四章 區級(市級運營單位)檢查

  第十四條 各區和市級運營單位應按照下列要求開展所屬生活垃圾糞便處理設施檢查工作:

  (一)建立隊伍。建立檢查隊伍負責所屬生活垃圾糞便處理設施檢查工作。

  (二)制定標準。制定所屬生活垃圾糞便處理設施運作管理檢查考評標準。考評標準應實行百分制,所含檢查項目應至少包括但不限於本辦法規定內容。

  (三)定期檢查。依據本區(本單位)檢查考評標準定期對所屬生活垃圾糞便處理設施進行檢查並考評打分。區級(市級運營單位)檢查應覆蓋本行政區域內所有設施(含新建設施及封場填埋場),每座設施每月不少於兩次(封場填埋場每季度不少於一次)。檢查過程應做好相關記錄及資料留存,填寫檢查記錄表。

  (四)環境監測。各區應對本行政區域內設施開展定期環境監測及相關管理工作;應督促所屬設施開展定期環境監測工作,並定期查驗環境監測報告。

  (五)定期通報。每季度至少向所屬生活垃圾糞便處理設施進行一次檢查考評情況通報,並及時傳達市級監管部門有關要求。

  (六)情況反饋。撰寫月度檢查報告,向環管中心反饋區級(市級運營單位)檢查開展情況、屬地管理責任落實情況和所屬生活垃圾糞便處理設施區級(市級運營單位)考核評分情況。

第五章 考核評價

  第十五條 環管中心依據本辦法對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管情況進行匯總、分析,分別對各區(市級運營單位)和生活垃圾糞便處理設施進行考核評分。

  第十六條 考核評分實行百分制,按照以下方法實施:

  (一)屬地管理責任落實情況考評得分(以下簡稱屬地管理得分):實行扣分制,以50分為基準,結合區(市級運營單位)屬地管理責任落實情況和所屬生活垃圾糞便處理設施存在的屬地問題綜合計算出屬地管理得分,得分保留到小數點後兩位。

  (二)所屬生活垃圾糞便處理設施運作管理考評得分(以下簡稱設施得分):實行扣分制,以100分為基準,依據監管過程中發現的問題計算出設施得分,得分保留到小數點後兩位。

  (三)區(市級運營單位)生活垃圾糞便處理設施運作管理檢查考評得分(以下簡稱區考評得分):總分為100分,由屬地管理得分和設施得分(所佔權重比例為50%)兩部分構成。

  計算方法如下:

  每季度區考評得分=屬地管理得分+設施得分平均值×50%,其中設施得分平均值=所有設施得分總和/設施總個數。

  (四)處於試運作階段的新建生活垃圾糞便處理設施考評分數不納入區(市級運營單位)生活垃圾糞便處理設施運作管理檢查考評得分。

  第十七條 環管中心定期形成生活垃圾糞便處理設施檢查考評報告上報市城市管理委。

  市城市管理委對報告進行審核後,向市政府、市相關部門、各區政府和市級運營單位通報考評結果,並將考評結果作為生活垃圾處理調控核算平台資金撥付的主要依據。

  第十八條 環管中心應每年對北京市生活垃圾糞便處理設施運作管理檢查考評全年工作進行總結,形成年度總結報告上報市城市管理委。

  第十九條 考核評價應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標準規範實施。

第六章 鼓勵措施與申訴

  第二十條 本市支援生活垃圾處理科技創新,促進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先進技術、工藝的研究開發與轉化應用,提高生活垃圾再利用和資源化科技水準。

  被檢查單位在上述方面取得重大成果,可在每年11月30日前向市城市管理委提交申請報告,經核實後予以加分。

  第二十一條 被檢查單位對檢查考評結果有異議,可向市城市管理委提出申訴。

第七章 問題整改與約談

  第二十二條 各區和市級運營單位應針對檢查考評結果反映的問題,制定區級問題整改計劃並嚴格落實;應加強對所屬生活垃圾糞便處理設施問題整改工作的監督、指導。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環管中心向區城市管理委(市級運營單位)發出問題整改通知,指出其存在問題,明確整改內容及時限,並指導落實整改措施:

  (一)區(市級運營單位)考評得分或所屬設施得分低於90分的。

  (二)所屬生活垃圾糞便處理設施在工藝運作、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産等方面發生較重大問題的。

  第二十四條 區城市管理委(市級運營單位)收到問題整改通知後,未能在時限內完成整改工作且無合理解釋的,由市城市管理委約談該區城市管理委(市級運營單位)相關負責人員。

第八章 檢查人員行為規範

  第二十五條 檢查人員應攜帶檢查證件,注重儀容儀錶,使用文明用語,按照本辦法確定的許可權和程式履行職責,不得擅自增加或減少檢查內容。

  第二十六條 檢查人員不得提前向外界和被檢查單位公開檢查考評結果,尊重和保護被檢查單位陳述、申辯、申訴等合法權利,保守被檢查單位秘密。

  第二十七條 檢查人員應當自覺接受有關部門、社會和公眾的監督。被檢查對象對市級檢查人員行為有疑議的,可向環管中心紀檢部門投訴。

第九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市城市管理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9年1月1日起執行。


  北京市生活垃圾糞便處理設施運作管理檢查考評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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