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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勞動、人事、監察/人事工作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18-10-15
  6. [發文字號] 京人社積發〔2018〕208號
  7. [廢止日期] 2023-09-18
  8. [發佈日期] 2018-10-15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18年 第42期(總第582期)

關於積分落戶公示及落戶辦理有關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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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人社積發〔2018〕208號

  根據《北京市積分落戶管理辦法(試行)》(京政辦發〔2016〕39號,以下簡稱辦法)、《北京市積分落戶操作管理細則(試行)》(京人社調發〔2018〕64號,以下簡稱細則),為做好積分落戶公示及落戶辦理有關工作,現將有關內容通知如下:

  一、統籌考慮城市人口調控目標和綜合承載能力,經市政府研究決定,今年本市積分落戶規模為6000人。在辦法試行期間,每年落戶規模均為6000人。按照同分同落的原則,今年公示名單共6019人。申請人取得落戶資格後自行放棄的,落戶資格不遞補。

  二、自10月15日起,申請人可登錄積分落戶線上申報系統查看本人積分結果。

  三、積分落戶公示名單在市政府“首都之窗”網站公示,公示期截止到2018年10月22日。公示期滿無異議的取得落戶資格,可按相關規定辦理本市常住戶口。

  對公示名單上的人員有異議的,請在公示期內向相關部門實名書面反映(電話:63135162,傳真:63135367,聯繫地址:西城區永定門西街5號,北京市積分落戶服務中心,郵遞區號:100050)。相關部門將根據反映情況進行查證,經查證屬實取消落戶資格的,落戶資格不遞補。

  四、根據辦法規定,申請積分落戶需具備“無刑事犯罪記錄”資格條件,請擬取得落戶資格的申請人注意安排好時間,聯繫現戶籍地公安部門開具。取得無刑事犯罪記錄證明後,方可辦理本市常住戶口。

  五、取得落戶資格的申請人辦理本市常住戶口時限為2018年10月23日至2020年12月31日。相關材料清單、辦理流程詳見細則有關規定。檔案審核由調京後的檔案接收部門按相關規定辦理。

  六、按照積分落戶管理辦法,可以隨遷的未成年子女以截至2017年1月1日不超過18周歲計算。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18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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