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民優發〔2018〕382號
各區民政局、財政局:
根據退役軍人事務部、財政部《關於調整部分優撫對象等人員撫恤和生活補助標準的通知》(退役軍人部發〔2018〕21號)和我市有關調整部分優撫對象撫恤補助金的有關規定,決定調整部分優撫對象撫恤補助金標準。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提高殘疾軍人(含傷殘人民警察、傷殘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殘民兵民工,下同)的殘疾撫恤金標準(見附件1)。
二、提高在鄉殘疾軍人定期生活補助金標準(見附件2)。
三、提高烈士遺屬(含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的定期撫恤金和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含在鄉西路軍紅軍老戰士、紅軍失散人員)、在鄉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帶精神病回鄉退伍軍人、部分參戰參試軍隊退役人員、部分烈士子女的生活補助標準(見附件3)。
四、對從1954年11月1日試行義務兵役制後至《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實施前入伍、年齡在60周歲以上(含60周歲)、未享受到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農村籍退役士兵,提高老年生活補助標準,每服一年義務兵役每人每月提高5元,達到每服一年義務兵役每人每月補助35元。
五、調整後的新標準從2018年8月1日起執行。各區要高度重視優撫對象撫恤補助金調整工作,確保撫恤補助金髮放足額、及時、準確。
六、2018年期間撫恤補助金關係遷移的優撫對象,遷出區負責發放當年的撫恤補助金。對具有雙重或多重身份的優撫對象,其撫恤補助金的發放,根據民政部、財政部有關規定,按標準最高的一類發給。
七、2018年調整優撫對象撫恤補助金標準所需增量經費,由當年中央財政補助資金解決,不足部分由各區財政負擔。自2019年起,納入各區財政預算。
附件:1.殘疾軍人、傷殘人民警察、傷殘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殘民兵民工殘疾撫恤金標準表
2.在鄉殘疾軍人定期生活補助金標準表
3.在鄉復員軍人、烈士遺屬等優撫對象定期撫恤和生活補助金標準表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財政局
2018年10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