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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民政、扶貧、救災/優撫安置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民政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北京市財政局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18-10-25
  6. [發文字號] 京民優發〔2018〕397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8-10-30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18年 第43期(總第583期)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財政局關於為部分優撫對象發放冬季採暖補助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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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民優發〔2018〕397號

各區民政局、財政局:

  為更好地體現黨和政府對優撫對象的關心,提升優撫對象的獲得感和幸福感,決定為部分優撫對象發放冬季採暖補助金。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發放對象

  享受定期撫恤補助優撫對象中的農村“煤改清潔能源”分戶自採暖人員、冬季燃煤自採暖人員。

  享受定期撫恤補助優撫對像是指:享受定期撫恤補助的烈士遺屬(含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含在鄉西路軍紅軍老戰士、紅軍失散人員)、殘疾軍人(含傷殘人民警察、傷殘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殘民兵民工)、復員軍人、參戰參試人員、部分烈士子女(含建國前錯殺後被平反人員的子女)、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含帶精神病回鄉退伍軍人)(以下統稱優撫對象)。

  二、補助標準

  1.“煤改清潔能源”分戶自採暖農村優撫對象,按照2400元/採暖季·戶的標準補助。

  2.冬季燃煤自採暖的優撫對象,按照1350元/採暖季·戶的標準補助。

  3.對採暖季開始後新審批的優撫對象,且自批准之日起當年剩餘法定採暖季時間已達到或超過兩個月的,可全額享受相關補助;不足兩個月的,按相關補助標準的50%享受。每年3月批准的優撫對象,不享受當季相關補助。

  4.同時符合優撫、低保、分散供養特困、低收入、超轉人員等人員(戶)享受相關冬季採暖補助(補貼、救助)的,只能擇其享受一項,不重復享受。具有多重優撫對象身份的不重復享受。

  5.優撫對象家庭享受“煤改清潔能源”分戶自採暖補助、冬季燃煤自採暖補助、集中供熱採暖補助、工作單位冬季採暖補助,只能擇其一種,不得重復享受。

  6.採暖季開始後被取消享受定期撫恤補助優撫對象待遇的,從下一採暖季停發採暖補助金。

  三、發放程式

  (一)符合條件的優撫對象,由戶籍所在地區民政部門審核後於每年11月15日前一次性發放當年法定採暖季(當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補助金。

  (二)各區要結合相關材料、入戶調查、相關部門協同核實等多種途徑進行審核,凡是通過部門之間和其他方式能夠核實清楚的,一律不得要求優撫對象再次提供相關材料,做到既確保嚴格準確,又盡可能簡化程式手續,最大化為優撫對象提供方便。

  四、資金渠道

  “煤改清潔能源”分戶自採暖補助和冬季燃煤自採暖補助資金由其戶籍所在地區財政負擔。區財政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民政部門做好補助資金的年度預算,並加強資金審核和監督管理。

  五、相關要求

  1.為部分優撫對象發放冬季採暖補助金,是黨和政府對優撫對象的關心,事關優撫對象的切身利益,各區要高度重視,周密部署,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健全工作機制,規範操作流程,健全各項手續,確保把好事辦好。

  2.民政部門要嚴格嚴謹地做好身份確認、條件審核、補助金髮放等工作,確保不漏不錯,及時準確。財政部門要做好資金保障,加強資金監管,確保資金撥付及時暢通和資金使用嚴格規範。

  3.優撫對象要依據政策規定享受待遇,對虛報冒領等騙取採暖補助金的,各區民政部門要對其進行批評教育,並及時取消待遇,追繳騙取資金。情節惡劣、觸犯法律法規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門進行處理。

  由本市民政部門發放定期撫恤金的見義勇為人員及其遺屬中,冬季“煤改清潔能源”分戶自採暖和冬季燃煤自採暖的,參照本通知的標準、程式及相關規定發放冬季採暖補助;冬季集中供熱採暖的,參照《北京市優撫、低保和分散供養特困人員集中供熱採暖補助實施細則》(京民社救發〔2016〕50號)有關優撫對象的標準、程式及相關規定發放冬季集中供熱補助。

  本通知自2018—2019年採暖季起開始執行。2018—2019年採暖季的採暖補助金在2018年12月底前發放到位。

  附件:北京市優撫對象冬季採暖補助金登記表(略)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財政局

2018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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