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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城鄉建設(含住房)
  2. [發文機構] 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18-09-17
  5. [成文日期] 2018-09-13
  6. [發文字號] 京房公積金髮〔2018〕52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8-09-14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18年 第40期(總第580期)

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關於落實放管服、優化營商環境 提升住房公積金歸集服務水準的通知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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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房公積金髮〔2018〕52號

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下屬各單位、受託辦理住房公積金歸集業務的銀行網點、繳存單位及繳存人:

  為貫徹國務院“放管服”和優化營商環境的要求,按照市委市政府的部署,就貫徹《住建部 財政部 人民銀行 公安部關於開展治理違規提取住房公積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號),《北京市推進政務服務“一網通辦”工作實施方案》(京政辦字〔2018〕26號),按照馬上辦、網上辦、就近辦、一次辦的要求,解決服務住房公積金繳存人“最後一公里”的問題,提升住房公積金歸集服務水準、開展治理違規提取,經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第十九次全體會議批准,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積金單位登記開戶、單位資訊變更、繳存業務全程網上辦

  為進一步方便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除已在網上可以辦結的繳存業務外,單位登記開戶、資訊變更既可以由經辦人到住房公積金櫃檯辦理,也可以由單位經辦人通過登錄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網站(http://www.bjgjj.gov.cn)網上業務平臺直接辦結單位登記開戶、單位資訊變更業務。單位首次在網上辦理登記開戶時所選擇的管理部負責對單位填報的資訊進行審核,將審核結果通知單位,並指導單位下一步辦理業務。如仍存在問題較為複雜網上或電話方式不能解決的,通知單位經辦人到管理部或由管理部派人到單位指導解決。

  二、住房公積金歸集業務通繳通取

  繳存單位可按照就近、便利的原則,自行在管理中心下屬的十八個管理部及受託辦理住房公積金歸集業務銀行網點選擇一個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類業務,自行選擇的管理部或銀行網點可以固定也可以不固定。

  單位登記開戶時所選的管理部應負責對登記開戶單位進行業務宣傳和政策指導;配合結算中心對登記開戶單位的暫收款業務及時進行清理;受理單位申請降比、緩繳;依單位申請出具住房公積金繳存文件;單位希望調整所選管理部的,登記開戶的管理部可按單位要求變更至其他管理部。資訊不清晰集中封存戶中的業務由設立該封存戶的管理部辦理。

  三、進一步簡化辦理材料,改進檔案管理

  1.網上業務檔案留存

  繳存單位和繳存人通過住房公積金網上業務平臺或移動客戶端辦結的登記開戶、繳存、變更、查詢等歸集業務,業務辦理部門不再列印留存紙質檔案,只留存電子檔案。

  2.櫃面業務檔案留存

  管理部及受託銀行網點在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登記開戶、繳存、提取、轉移、變更、查詢等業務過程中,只需對申請材料原件進行影像採集,作為電子檔案留存,不留存業務辦理材料的複印件。

  3.存疑檔案的留存

  管理部及受託銀行網點在辦理業務過程中發現當事人涉嫌偽造材料騙取住房公積金的,應留滯原件,經甄別沒有問題的,留存電子檔案後,將原件退回單位經辦人或申請人本人;造假屬實,按本通知第五條第二款進行處理。

  4.業務檔案的分類

  對受理的業務辦理申請表及機打業務回單等材料按照憑證類檔案留存,不再按單位登記開戶、變更等檔案類別進行分類留存,每天由業務辦理的櫃員按本人業務流水順序號進行整理留存。

  四、完善住房公積金提取

  1.規範購房提取

  住房公積金繳存人及配偶購買位於北京市行政區域內的住房,或購買本人及配偶身份證、戶口簿記載的縣、市或戶籍所在地的省會城市內的住房,才能辦理住房公積金購房提取。住房公積金繳存人及配偶在北京市行政區域內有購房提取記錄的,不能辦理異地購房提取。

  2.方便進城務工人員銷戶提取

  進城務工人員與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如戶籍是本地的,按照本地戶籍人員的提取規定辦理。如戶籍是外地的,因工作變動前往外省市,已在當地建立住房公積金的,辦理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未在當地建立住房公積金的,住房公積金繳存人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50周歲,可辦理銷戶提取。

  3.取消與住房消費無關的提取

  為了遏制以大病等方式造假騙提,原則上取消《關於職工家庭突發事件提取住房公積金問題的通知》(京房公積金政法〔2006〕2號)文件規定的重大疾病提取。

  4.規範約定提取

  繳存人申請辦理約定提取的,首次提取完成後,約定提取時間間隔調整為三個月、半年或一年。

  五、加強執法,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維護良好提取秩序

  1.明確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的受理部門

  管理部發現和個人投訴單位不依法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的,由發現的管理部或受理投訴的管理部實施行政執法,也可依投訴人要求將案件移交該單位經營地所在區的管理部執法;單位已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的,不為職工開設個人賬戶,或不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由單位登記開戶時選定的管理部進行執法。

  2.加大對違規提取的懲罰力度

  對違規提取住房公積金的繳存職工,管理中心立即凍結其住房公積金賬戶,責令其全額退還違規提取的金額,將個人資訊記入不良資訊庫,自違規行為發現之日起五年內不予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不予受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同時將不良資訊依法依規抄送市工商局、市經信委等部門,實施聯合懲戒。如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到異地,違規提取的不良記錄隨個人賬戶一併轉移。

  六、本通知自2018年9月17日起實施,此前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中共中央直屬機關分中心、中央國家機關分中心、北京鐵路分中心,可參照本通知執行,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2018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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