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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環境監測、保護與治理
  2. [發文機構] 國務院辦公廳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18-09-12
  6. [發文字號] 國辦發〔2018〕87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8-09-19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開展生態環境保護法規、規章、規範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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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辦發〔2018〕8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堅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是黨的十九大作出的重大決策部署。2018年6月,黨中央、國務院發佈《關於全面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堅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意見》,要求健全生態環境保護法治體系。7月,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通過關於全面加強生態環境保護依法推動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決議,提出建立健全最嚴格最嚴密的生態環境保護法律制度。為落實上述相關要求,做好生態環境保護法規、規章、規範性文件清理工作,經國務院同意,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清理範圍

  此次清理的範圍是生態環境保護相關行政法規,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和國務院部門制定的規章,以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國務院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文件。清理的重點是,與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和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國務院有關生態環境保護文件精神,以及生態環境保護方面的法律不符合不銜接不適應的規定。

  二、清理職責

  清理工作堅持“誰制定、誰清理”的原則。國務院部門制定的規章、規範性文件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屬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文件,由制定部門負責清理;部門聯合製定或涉及多個部門職責的,由牽頭部門負責組織清理;制定部門被撤銷或者職權已調整的,由繼續行使其職權的部門負責清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規範性文件,由實施部門提出清理意見和建議,報同級人民政府決定。

  國務院各部門在開展清理工作的同時,認為法律、行政法規存在不利於生態環境保護的有關規定,應當提出具體建議、修改方案和修改廢止理由;對於涉及有關法律、地方性法規、司法解釋的問題,應當及時報告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對於涉及有關法律立改廢釋工作或者需要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相關決定的,應報請國務院依法提出相關議案。

  三、清理要求

  各地區、各部門要依據黨中央、國務院有關生態環境保護文件精神和上位法修改、廢止情況,逐項研究清理。規章、規範性文件的主要內容與黨中央、國務院有關生態環境保護文件相抵觸,或與現行生態環境保護相關法律、行政法規不一致的,要予以廢止;部分內容與黨中央、國務院有關生態環境保護文件相抵觸,或與現行生態環境保護相關法律、行政法規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

  四、結果報送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屬部門要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報送清理結果。市、縣級人民政府要及時將本級政府及其所屬部門的清理結果報送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各部門應於2018年10月15日前將本地區、本部門的規章、規範性文件清理結果報送國務院,同時抄送生態環境部、司法部。國務院有關部門應於2018年10月15日前將對法律、行政法規的清理意見、修改草案和説明報送國務院,並抄送生態環境部、司法部。生態環境部、司法部應於2018年10月底前將上述清理情況匯總後報送國務院。

  五、組織實施

  各地區、各部門要充分認識清理工作的重要性,加強組織領導,制定具體方案,明確責任分工和時限要求,抓緊開展清理工作。生態環境部、司法部要加強統籌協調指導,及時跟蹤了解進展情況,研究解決共性問題,確保清理工作順利完成。

  附件:1.規章清理情況統計表

     2.規範性文件清理情況統計表

國務院辦公廳

2018年9月12日

附件1

附件1:規章清理情況統計表.jpg

附件2

附件2:規範性文件清理情況統計表.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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