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應急委發〔2018〕15號
目 錄
1 總則
1.1 本市重大動物疫情風險
1.2 指導思想
1.3 工作原則
1.4 編制目的
1.5 編制依據
1.6 適用範圍
1.7 疫情分級
1.8 應急預案體系
2 組織機構與職責分工
2.1 指揮機構及其職責
2.2 辦事機構及其職責
2.3 成員單位及其職責
2.4 專家顧問組及其職責
2.5 應急處理預備隊及職責
3 疫情的監測和預警
3.1 疫情監測
3.2 預警級別
3.3 預警發佈
3.4 預警響應
3.5 預警解除
4 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
4.1 疫情報告
4.2 先期處置
4.3 疫情確認
4.4 指揮協調
4.5 應急處置措施
4.6 現場指揮部
4.7 社會動員
4.8 疫情公佈
4.9 響應級別調整
4.10 響應結束
5 善後恢復
5.1 總結與調查評估
5.2 獎勵
5.3 責任
5.4 災害補償
5.5 撫恤和補助
5.6 恢復生産
5.7 社會救助
6 保障措施
6.1 技術保障
6.2 交通運輸保障
6.3 緊急醫療衛生救援保障
6.4 治安保障
6.5 物資保障
6.6 經費保障
6.7 科研與國際交流
7 培訓、演練和宣傳教育
7.1 培訓
7.2 演練
7.3 宣傳教育
8 附則
8.1 名詞術語説明
8.2 預案管理
1 總則
1.1 本市重大動物疫情風險
重大動物疫情是指動物突然發生疫病,且迅速傳播,導致動物發病率或者死亡率升高,給養殖業生産安全造成嚴重危害,或者可能對人民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具有重要經濟社會影響和公共衛生意義的情形。
本市重大動物疫情防控工作面臨嚴峻形勢。從國內看,禽流感病毒出現變異重組趨勢,口蹄疫病毒同時存在多個血清型流行,重大動物疫病病原污染面較大,增加了疫情發生的風險。從全球看,重大動物疫情不斷發生,新發動物疫病不斷出現。尤其是我國周邊多個國家持續發生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和非洲豬瘟等疫情,境外疫病傳入風險持續存在。
雖然北京市對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反芻獸疫、犬狂犬病、布魯氏菌病等動物疫病嚴格落實預防免疫、監測凈化、撲殺、無害化處理等綜合防控措施,降低了動物疫病爆發流行的風險。但受國內外動物疫情形勢、活畜禽跨區域調運等因素影響,仍然存在局部地區點狀散發動物疫病或外來疫病、新發疫病(新病種、新亞型)的風險。
1.2 指導思想
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結合北京的特點,強化服務首都功能定位,以建設國際一流的和諧宜居之都,落實京津冀協同發展戰略,打造全國都市農業引領區為目標,圍繞農業“調轉節”工作,堅持加強領導、密切配合,依靠科學、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斷處置的方針,按照“及時發現,快速反應,嚴格處理,減少損失”和“屬地管理,統一領導、專業處置”的原則,及時調動行政和技術資源,採取應對措施,有效控制和撲滅突發重大動物疫情。
1.3 工作原則
(1)屬地管理
各級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和指揮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工作,負責撲滅本行政區域內的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各有關部門按照預案規定,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疫情應急處置有關工作。
(2)快速反應
各級人民政府和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要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和完善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體系、響應機制和程式,提高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能力;發生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時,各級政府要迅速做出反應,採取果斷措施,及時控制和撲滅疫情。
(3)預防為主
貫徹預防為主的方針,落實各項防控措施,做好人員、技術、物資和設施設備的應急儲備工作,並根據需要定期開展技術培訓和應急演練;開展疫情監測和預警預報,對各類可能引發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風險要及時分析、預警,做到早發現、快行動、嚴處置。
(4)科學防治
開展重大動物疫情風險評估,進一步規範染疫動物撲殺和無害化處理工作,強化監測、免疫、流行病學調查、消毒、檢疫和監督等措施,加強防疫知識的宣傳,提高全社會防範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意識,實現重大動物疫情防治工作的科學化、規範化。
1.4 編制目的
及時、有效地預防、控制和撲滅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最大程度地降低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對畜牧業和公眾健康造成的危害,保持畜牧業健康穩定發展,保障獸醫公共衛生安全和人民身體健康。
1.5 編制依據
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辦法》《北京市動物防疫條例》《國家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全國高致病性禽流感應急預案》、農業部《口蹄疫防控應急預案》《小反芻獸疫防控應急預案》《進出境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預案》《北京市突發事件資訊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有關文件規定,制定本預案。
1.6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應急處置工作。
對《國家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中規定的由國家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指揮機構負責處置的事件,依照國家預案的規定執行。《國家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與本市其他專項應急預案啟動後,需要同時啟動本預案進行配合的,按照本預案規定的程式啟動。
1.7 疫情分級
根據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性質、危害程度和波及範圍,對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實行分級管理,劃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四級。
1.7.1 特別重大突發動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內,包括本市行政區域內及相鄰省份有10個以上縣(區、縣級市)發生疫情;或在本市行政區域有20個以上鄉鎮發生或者10個以上鄉鎮連片發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內,包括本市在內有5個以上省份發生嚴重疫情,且疫區連片;或者20個以上縣(區)連片發生,或疫點數達到30個以上。
(3)小反芻獸疫在21日內,包括本市在內有2個以上省份發生疫情;或者在本市3個以上的區發生疫情。
(4)動物爆發禽流感、瘋牛病等人獸共患病感染到人,並繼續大面積擴散蔓延。
(5)農業部認定的其他特別重大突發動物疫情。
1.7.2 重大突發動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內,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有2個以上區發生疫情;或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有20個以上疫點或者有5個以上、10個以下鄉鎮連片發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內,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有2個以上相鄰區或者5個以上區發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亞型出現併發生疫情。
(3)小反芻獸疫21日內,在本市2個以下(含)區發生疫情的。
(4)在1個平均潛伏期內,本市有20個以上鄉鎮發生豬瘟(24天)、新城疫疫情(21天)或疫點數達到30個以上。
(5)我國已消滅的牛瘟、牛肺疫等疫病在本市又有發生,或我國尚未發生的瘋牛病、非洲豬瘟、非洲馬瘟等疫病傳入本市或在本市發生。
(6)在1個潛伏期內,布魯氏菌病、結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類動物疫病在本市呈爆發流行,波及本市3個以上區,或出現人畜共患病發生感染人的病例,並有繼續擴散趨勢。
(7)農業部或市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認定的其他重大突發動物疫情。
1.7.3 較大突發動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內,在本市1個區內2個以上鄉鎮發生疫情,或疫點數達到3個以上、20個以下。
(2)口蹄疫在14日內,在本市1個區內2個以上鄉鎮發生疫情,或疫點數達到5個以上。
(3)在1個平均潛伏期內,在本市1個區內有5個以上鄉鎮發生豬瘟(24天)、新城疫疫情(21天)疫情流行,或疫點數達到10個以上、30個以下。
(4)在1個潛伏期內,在本市1個區內有5個以上鄉鎮發生布魯氏菌病、結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類動物疫病爆發流行。
(5)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種、毒種發生丟失或洩露。
(6)區級以上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認定的其他較大突發動物疫情。
1.7.4 一般突發動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豬瘟、新城疫等一類動物疫病在本市1個鄉鎮的行政區域內發生。
(2)二、三類動物疫病在本市1個以上鄉鎮的行政區域內爆發流行。
(3)區級以上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認定的其他一般突發動物疫情。
1.8 應急預案體系
本市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體系實行市和區兩級管理;市、區兩級分別制定專項應急預案和分病種應急處置實施方案。
2 組織機構與職責分工
2.1 指揮機構及其職責
2.1.1 市重大動植物疫情應急指揮部負責統一領導、協組織、協調全市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工作。在全市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相關工作中的主要職責:
(1)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北京市動物防疫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
(2)研究制定本市應對動物疫情的政策措施和指導意見;
(3)負責指揮本市特別重大、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工作,依法指揮協調或協助各區做好較大、一般動物疫情應急處置工作;
(4)分析總結本市動物疫情應對工作,制定工作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5)組織開展北京市重大動植物疫情應急指揮部所屬應急救援隊伍的建設管理和應急物資的儲備保障等工作;
(6)承辦市應急委交辦的其他事項。
2.1.2 市重大動植物疫情應急指揮部總指揮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長擔任,副總指揮由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市農委主任、市農業局局長擔任,負責統一領導和指揮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應急處置,做出疫情處置的重大決策。
2.2 辦事機構及其職責
市重大動植物疫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市農業局,主任由市農業局局長擔任,常務副主任由市農業局主管副局長擔任,另設一名專職副主任主持日常工作。市重大動植物疫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具體承擔動物疫情應對工作的規劃、組織、協調、指導、檢查職責:
(1)組織落實北京市重大動植物疫情應急指揮部決定,協調和調動成員單位應對動物疫情相關工作;
(2)承擔北京市重大動植物疫情應急指揮部值守應急工作;
(3)收集、分析工作資訊,及時上報重要資訊;
(4)負責本市動物疫情風險評估控制、隱患排查整改工作;
(5)負責發佈藍色、黃色預警資訊,向市應急辦提出發佈橙色、紅色預警資訊的建議;
(6)配合有關部門承擔北京市重大動植物疫情應急指揮部新聞發佈工作;
(7)組織擬定(修訂)與北京市重大動植物疫情應急指揮部職能相關的專項、部門應急預案,指導各區制定(修訂)動物疫情專項、部門應急預案;
(8)負責本市動物疫情應急演練;
(9)負責本市應對動物疫情的宣傳教育與培訓;
(10)負責北京市重大動植物疫情應急指揮部應急指揮技術系統的建設與管理工作;
(11)負責北京市重大動植物疫情應急指揮部專家顧問組的聯繫和現場指揮部的組建等工作;
(12)承擔北京市重大動植物疫情應急指揮部的日常工作。
2.3 成員單位及其職責
(1)市委宣傳部:負責組織協調全市較大以上突發重大動物疫情事件的資訊發佈和輿論調控工作,組織市屬媒體積極開展相關科學防治知識宣傳。
(2)市發展改革委:負責按照相關規劃和現行的有關投資政策,支援完善疫情防控相關基礎設施。
(3)市科委:負責組織對突發重大動物疫情預警預報和防治技術、無害化處理技術的研究與示範應用。
(4)市經濟信息化委:負責組織協調有線、無線政務專網應急通信保障工作。
(5)市公安局:負責協助有關部門做好疫區封鎖和強制撲殺工作,做好疫區安全保衛和社會治安管理。
(6)市民政局:負責對受災的養殖場工作人員及養殖戶實施基本生活救助,發放生活救助款物,妥善安排受災群眾的基本生活,處理遇難人員善後事宜。負責動物防疫相關捐贈救災物資及資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等管理工作。
(7)市財政局:對涉及的免疫、監測、消毒、強制撲殺、無害化處理等所需市級經費保障,在每年的部門預算中給予安排。
(8)市環保局:參與編制動物、動物産品無害化處理公共設施建設實施方案及其運作維護、財政支援辦法。
(9)市城市管理委:參與編制動物、動物産品無害化處理公共設施建設實施方案及其運作維護、財政支援辦法。
(10)市交通委: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負責優先安排緊急防疫物資的調運,落實“禁止攜帶活畜禽乘坐公共電氣車、軌道交通車輛、道路客運車輛等公共交通工具”規定。
(11)市農委:負責指導本市重大動物疫情防控工作。
(12)市水務局:負責做好市管河流、湖泊、水庫及飲水區等水域及周邊地區水生野生禽類的觀測,發現異常依法報告,並協助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做好有關疫病監測工作;參與編制動物及動物産品無害化處理公共設施運作維護、財政支援辦法。
(13)市商務委:負責組織協調生活必需品以及商務委負責的應急物資的儲備、供應和調撥工作。
(14)市旅游委:負責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對賓館、飯店、農家樂等鄉村旅游餐飲單位的動物及動物産品的防疫監督、管理工作。
(15)市衛生計生委:負責對接觸人群人畜共患病的監測、病原學檢測、診斷、治療、報告,突發人間疫情判定、預警和預防控制,與農業部門及時互相通報動物間和人間發生的人畜共患傳染病疫情以及處理相關資訊。
(16)市政府外辦:配合做好本市重大動物疫情防控中的涉外協調工作,統籌協調涉及境外媒體管理有關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領事通報及領事探視相關事宜。
(17)市工商局:參與相關部門對違規經營動物及動物産品的經營主體的管理,負責查處非食用性動物非法交易行為。
(18)市食品藥品監管局:負責對動物源性相關食品生産環節和流通環節的監管,負責查處活禽及其他食用動物非法交易行為。
(19)市體育局:負責協調與信鴿、賽馬等比賽動物相關體育活動的參與者,配合做好比賽申報、動物防疫監管、信鴿臨時禁飛等工作。
(20)市園林綠化局:負責打擊非法獵捕、經營陸生野生動物的行為;負責開展全市陸生野生動物疫源疫病監測工作,發生異常依法報告;協調陸生野生動物馴養繁殖單位,依法做好飼養動物的疫病防治與監測、疫情報告等工作;參與編制動物、動物産品無害化處理公共設施建設實施方案及其運作維護、財政支援辦法。
(21)市農業局:負責組織協調相關部門做好重大動物疫情防控工作;承擔市重大動植物疫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的工作職能,統一組織開展疫情的監測、免疫、撲殺、消毒、疫病診斷和報告、流行病學調查和疫源追蹤等工作。
(22)市城管執法局:負責督促、指導、開展對街頭流動無照經營行為查處,對發現涉及重大動物疫情的線索及時移送相關部門處置。
(23)北京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加強對進出境動物及動物産品和其他檢疫物的檢疫工作,防止疫情傳進傳出;參與建立健全統一的動物疫情監測網路,加強疫情監測,及時與農業部門互相通報資訊。
(24)北京鐵路局:保證安全、快速運送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人員以及防治藥品、器械等應急物資和有關樣本;配合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做好鐵路運輸動物及動物産品的檢疫監督工作。
(25)北京市稅務局:負責貫徹落實救助受災養殖方面的相關稅收政策,加強對受災的養殖場(戶)稅收政策宣傳,幫助企業用準、用足、用好現行稅收優惠政策。配合相關部門及時深入受災的養殖場(戶)了解情況,促進受災養殖場(戶)恢復生産。
(26)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負責協助相關部門對違法違規運輸機動車輛進行攔截卡控。
(27)市公園管理中心:在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和衛生防疫部門的指導下,協調市屬公園做好飼養動物的防疫工作,密切監視公園內動物的健康情況,發現異常時立即通報當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並配合相關部門做好有關動物疫情監測工作。
(28)民航華北地區管理局:組織協調相關單位,做好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人員以及防治藥品、器械等應急物資和有關樣本的航空運輸保障工作;督促相關單位配合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做好航空運輸動物及動物産品的檢疫監督工作,配合檢驗檢疫部門做好進出境動物及其産品的檢驗檢疫工作。
(29)北京衛戍區後勤部:負責做好所屬部隊動物疫病防控工作,積極配合駐地的動物疫病防控工作,及時通報疫情資訊。
(30)北京二商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負責做好所承擔的國家及市級動物和動物産品的貯備工作,保證貯備動物和動物産品品質衛生,做好相關動物防疫工作。
(31)北京首農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負責做好本企業動物防疫工作。
(32)各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突發重大動物疫情防控工作。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突發重大動物疫情防控工作的規劃、監測計劃和應急預案;建立區級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體系及日常辦事機構,統一領導、指揮本行政區域內應急處置工作,做出相應決策。
2.4 專家顧問組及其職責
市重大動植物疫情應急指揮部聘請有關專家組成市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專家顧問組,專家顧問組由技術官員和動物疫病防治、流行病學、衛生防疫、野生動物、動物福利、經濟、風險評估和法律等領域專家組成。主要職責:
(1)負責提出應急處置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技術措施建議;
(2)負責提出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準備的建議;
(3)負責疫病防控策略和方法的諮詢,參與制訂或修訂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和防控、處置技術方案;
(4)負責對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進行技術指導和培訓;
(5)負責提出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響應的終止和後期評估的建議;
(6)承擔市重大動植物疫情應急指揮部及其辦事機構交辦的其他工作。
2.5 應急處理預備隊及職責
從市和各區有關部門、單位抽調畜牧獸醫行政管理、動物衛生監督、動物疫病預防控制、衛生防疫、公安等方面骨幹人員組成應急處理預備隊,分設疫情處置、封鎖治安、緊急免疫、衛生防疫等分隊。主要職責是協助現場指揮部對疫區實施封鎖,對疫區內易感動物實施撲殺和無害化處理,對疫區實施防疫消毒,對疫區內人員開展生物安全防護,對受威脅區實施緊急免疫、緊急監測等工作。
3 疫情的監測和預警
3.1 疫情監測
各級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要整合監測資訊資源,建立健全重大動物疫病監測制度,建立和完善相關基礎資訊數據庫。做好重大動物疫情風險評估和隱患排查整改工作,及時匯總分析突發重大動物疫情風險因素和隱患資訊,預測疫情發生的可能性,對可能發生疫情及次生、衍生事件和可能造成的影響進行綜合分析。發現問題,及時整改,消除隱患。必要時,向上級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報告,並向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鄰或相關地區的獸醫行政管理部門通報。
3.2 預警級別
依據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發展情況和緊迫性等因素,由低到高劃分為藍色、黃色、橙色和紅色四個預警級別。
3.2.1 藍色等級:天津市或河北省發生一般動物疫情時;或者在監測中發現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病原學監測陽性樣品,根據流行調查和分析評估,有可能出現疫情爆發流行的。
3.2.2 黃色等級:天津市或河北省發生較大動物疫情時。
3.2.3 橙色等級:天津市或河北省發生重大動物疫情時;或者本市發生重大動物疫病菌毒種丟失時。
3.2.4 紅色等級:天津市或河北省發生特別重大動物疫情時。
3.3 預警發佈
市重大動植物疫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根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和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提供的監測資訊和國內外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動態,按照疫情的發生、發展規律和特點,分析其危害程度和可能的發展趨勢,提出相應的預警建議。
(1)預警資訊包括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種類、預警級別、起始時間、可能影響範圍、警示事項、應當採取的措施和發佈機關等。
(2)藍色和黃色預警由市重大動植物疫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組織發佈,並報農業部獸醫局和市應急辦備案。
(3)橙色和紅色預警由市重大動植物疫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向市應急辦提出預警建議,經市重大動植物疫情應急指揮部總指揮或市應急委主要領導批准後,由市應急辦發佈或授權市重大動植物疫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發佈。
3.4 預警響應
市重大動植物疫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在確認可能引發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預警資訊後,各區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應及時開展部署,密切關注疫情發生發展趨勢,加強疫苗和消毒藥品等防疫物資的儲備,採取監測、消毒、免疫和撲殺易感動物等措施,防止疫情的發生。
必要時,加強與發生疫情省市溝通與聯防,對距本市邊界5公里範圍內易感動物實施緊急免疫,建立防疫隔離帶。涉及人畜共患病的,市農業局與市衛生計生委在聯動機制的基礎上加強資訊溝通,共同加強各項防控措施。
3.5 預警解除
按照“誰發佈、誰解除”的原則,依照預警資訊的發佈程式執行。各級別突發重大動物疫情預警的發佈和取消要符合保密和疫情發佈的有關規定。
4 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
4.1 疫情報告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報告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及其隱患,有權向上級政府部門舉報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規定履行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職責的部門、單位和個人。
4.1.1 責任報告單位和責任報告人
(1)責任報告單位有關動物飼養、經營和動物産品生産、經營的單位,各類動物診療機構等相關單位;相關科研單位和院校;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各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和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
(2)責任報告人飼養、經營動物和生産、經營動物産品的人員;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的獸醫人員;各類動物診療機構的工作人員;科研單位和院校的相關工作人員;執行任務的各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和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人員;其他有關人員。
4.1.2 報告形式
各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和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按國家有關規定報告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其他責任報告單位和個人以電話、書面等形式進行報告。
4.1.3 報告時限和程式
(1)發現可疑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時,應當立即向當地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或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接到動物疫情報告的單位,應立即趕赴現場診斷,並採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必要時可請市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派人協助進行診斷。認定為疑似重大動物疫情的,應在2小時內將疫情報至市動物衛生監督所或市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同時報區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指揮機構。市動物衛生監督所或市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應在接到報告後1小時內,向市重大動植物疫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報告。市重大動植物疫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和市農業局應在接到報告後1小時內分別報市應急辦和農業部。
(2)認定為疑似較大以上突發動物疫情的,市重大動植物疫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接到報告後應立即報市應急辦,詳細資訊不晚於認定為疑似疫情後2小時上報。
4.1.4 報告內容
(1)疫情發生的時間、地點;
(2)染疫、疑似染疫動物種類和品種、動物來源、免疫情況、發病數量、死亡數量、同群動物數量、臨床症狀、診斷情況;
(3)是否有人員感染;
(4)流行病學和疫源追蹤情況;
(5)已採取的控制措施;
(6)疫情報告的單位、負責人、報告人及聯繫方式。
4.2 先期處置
在發生疑似疫情時,根據流行病學調查結果,分析疫源及其可能擴散、流行的情況。在疑似疫情報告的同時,對發病場(戶)實施隔離、監控,禁止動物及其産品、飼料及有關物品移動,進行嚴格消毒等臨時處置措施,限制人員流動。對可能存在的傳染源,以及在疫情潛伏期和發病期間售出的動物及其産品、對被污染或可疑污染物的物品(包括糞便、墊料、飼料等),立即開展追蹤調查,並按規定進行徹底消毒和無害化處理。必要時可以採取封鎖、撲殺等措施。
4.3 疫情確認
4.3.1 區級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或者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接到疫情報告後,立即派出2名以上專業技術人員到現場,進行臨床診斷以及流行病學調查。根據臨床診斷指標,提出初步診斷意見。
4.3.2 對懷疑為高致病性禽流感或口蹄疫的,及時採集病料送市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進行實驗室診斷。診斷為陽性的,可確認為高致病性禽流感或口蹄疫疑似病例。高致病性禽流感或口蹄疫疑似病例的樣品,必須派專人送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國家參考實驗室檢測,進行最終確診。
4.3 對懷疑為高致病性禽流感和口蹄疫以外的可疑重大動物疫病,應及時採集病料送市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根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世界動物衛生組織推薦標準等進行實驗室檢測和最終確診。必要時由市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送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國家參考實驗室進行確診。
4.4 指揮協調
採取邊調查、邊處置、邊核實的方式,控制和撲滅疫情,同時對疫源進行追蹤和流行病學調查分析。市、區、鄉鎮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按照分級響應的原則做出應急響應。
市重大動植物疫情應急指揮部負責統一指揮重大和特別重大突發動物疫情應急處置工作,各區重大動植物疫情應急指揮部負責本區一般和較大突發動物疫情的應急處置工作。
4.4.1 一般突發動物疫情
區政府根據區獸醫行政管理部門的建議,啟動應急預案,組織有關部門開展疫情應急處置工作。區重大動植物疫情應急指揮部總指揮負責應急指揮工作,副總指揮應赴現場指揮。
必要時,市重大動植物疫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副主任赴現場協助指揮,並組織專家對疫情應急處理進行技術指導。
4.4.2 較大突發動物疫情
區政府根據區獸醫行政管理部門的建議,啟動應急預案,組織有關部門開展疫情應急處置工作。區應急委主要負責同志負責應急指揮工作,區重大動植物疫情應急指揮部總指揮應赴現場指揮。
必要時,市重大動植物疫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主任或常務副主任協助指揮。
4.4.3 重大突發動物疫情
市政府根據市獸醫行政管理部門的建議,啟動本預案,統一領導和指揮全市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工作。市重大動植物疫情應急指揮部總指揮負責應急指揮工作,副總指揮(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協助總指揮工作。副總指揮(市農委主任、市農業局局長、主管副局長)趕赴現場,負責具體指揮和處置工作。
4.4.4 特別重大突發動物疫情
確認特別重大突發動物疫情後,國務院按程式啟動《國家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市政府根據市獸醫行政管理部門的建議,啟動本預案,全面組織開展疫情應急處置工作。市應急委主要領導負責指揮決策,市重大動植物疫情應急指揮部總指揮負責具體指揮和處置工作,必要時趕赴現場指揮處置。
4.5 應急處置措施
4.5.1 市或區重大動植物疫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提出對疫區實施封鎖的建議,由本級人民政府發佈封鎖令,對疫區實施封鎖。疫區涉及兩個以上行政區域,或封鎖疫區導致交通幹線中斷的,按規定報上一級政府批准。
4.5.2 根據突發重大動物疫情處置需要,由市重大動植物疫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負責協調調集各類人員、物資、交通工具和相關設施、設備參加應急處置工作。
4.5.3 市重大動植物疫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負責組織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和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開展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調查與處置;組織劃定疫點、疫區、受威脅區,提出並實施有針對性的防控措施,按規定採集病料,進行診斷和疫情判定,需要國家參考實驗室確診的,由市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負責送檢。
4.5.4 市、區重大動植物疫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根據動物疫情處置需要,可組織專家對疫情應急處理進行技術指導,協助開展動物流行病學調查、技術方案制定、疫情形勢分析等工作。
4.5.5 必要時,市重大動植物疫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向周邊區、省發出通報,及時採取預防控制措施,防止疫情擴散蔓延。
4.5.6 應急處理預備隊負責協助現場指揮部撲殺並無害化處理疫點內的染疫動物和易感動物及其産品;對病死的動物、動物排泄物、被污染飼料、墊料、污水進行無害化處理;對被污染的物品、用具、動物圈舍、場地進行消毒。
4.5.7 應急處理預備隊負責協助現場指揮部在疫區周圍設置警示標誌,在出入疫區的交通路口設置臨時動物檢疫消毒站,對出入的人員和車輛進行消毒;關閉動物和動物産品交易市場,禁止易感動物進出疫區和動物産品運出疫區。
4.5.8 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對受威脅區內的易感動物進行監測;根據需要組織對易感動物實施緊急免疫接種。
4.5.9 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對疫情發生前一個潛伏期內,從疫點輸出的易感動物及其産品、被污染飼料墊料和糞便、運輸車輛及密切接觸人員的去向進行跟蹤調查,分析疫情擴散風險。必要時,對接觸的易感動物進行隔離觀察,對相關動物及其産品進行消毒處理。
4.5.10 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對疫情發生前一個潛伏期內,所有引入疫點的易感動物、相關産品來源及運輸工具進行追溯性調查,分析疫情來源。必要時,對來自原産地易感動物群體或接觸易感動物群體進行隔離觀察,對動物産品進行無害化處理。
4.5.11 市重大動植物疫情應急指揮部組織有關部門保障商品供應,平抑物價,嚴厲打擊造謠傳謠、制假售假等違法犯罪和擾亂社會治安的行為,維護社會穩定。
4.5.12 市重大動植物疫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負責對應急處置工作進行督導和檢查。
4.5.13 市重大動植物疫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負責做好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資訊收集、報告與分析工作,組織專家對處置情況進行綜合評估,包括疫情、現場調查情況、疫源追蹤情況以及動物撲殺、無害化處理、消毒、緊急免疫等措施的效果評價。在市委宣傳部的組織協調下,根據有關規定做好資訊發佈工作。
4.5.14 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負責加強對出口貨物的查驗,會同有關部門停止疫區和受威脅區的相關動物及其産品的出口;暫停使用位於疫區內的依法設立的出入境相關動物臨時隔離檢疫場。
4.5.15 發生重大或特別重大突發動物疫情時,市政府可以採取措施限制相關動物及産品進出本市、停止相關動物及産品交易。
4.5.16 發生涉外、市政府外涉港澳臺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時,辦等相關部門應根據應急處置工作的需要和職責分工,派人參與現場指揮部工作,負責承辦相關事項,並與國家相關部門協調聯動。
4.5.17 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可能感染人類的,衛生行政部門和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相互通報情況。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對高危人群進行監測,並採取相應的預防、控制措施。
4.5.18 加強參與疫情應急處置人員的安全防護,確保人員安全。針對不同的重大動物疫病,特別是人獸共患病,應急處置人員還應採取特殊防護措施,如穿戴防護服。衛生行政部門要做好對處置人員防護的技術指導,組織開展接種疫苗,定期進行血清學監測等。
4.5.19 根據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性質、特點、發生區域和發展趨勢,未發生動物疫情的區應分析本地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點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關注疫情動態,及時獲取相關資訊。
(2)組織做好本區應急處置所需的人員與物資準備。
(3)開展對養殖、運輸、屠宰等環節的動物疫情監測和防控工作,防止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發生和傳入。
(4)開展重大動物疫病防疫知識宣傳,提高公眾自我防護能力和意識。
(5)按規定做好公路、鐵路和航空的檢疫監督工作。
(6)服從市重大動植物疫情應急指揮部的統一指揮,支援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發生地的應急處置工作。
4.6 現場指揮部
發生重大動物疫情時,成立由相應部門組成的現場指揮部,負責組織落實市應急委及市重大動植物疫情應急指揮部的決定,協調和調動指揮部成員單位共同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現場指揮部總指揮由疫情所在區主管區長擔任,副總指揮由疫情所在區人民政府辦主任、農委主任、農業局局長(或動物衛生監督管理局、動物衛生監督管理辦公室負責人)擔任。負責對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現場應急處置工作的統一領導、統一指揮,做出處置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重大決策。
現場指揮部內設綜合協調組、綜合資訊組、疫情處置組、緊急免疫組、封鎖治安組、專家和技術保障組、後勤和物資保障組、督查組。各組組成及其職責分工為:
4.6.1 綜合協調組:由疫情所在區重大動植物疫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的主任任組長,疫情所在區重大動植物疫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人民政府辦公室、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農業局或動物衛生監督管理局、動物衛生監督管理辦公室,下同)及有關指揮部成員單位成員組成。負責統一調配人員和物資,協調各組開展現場處理工作。
4.6.2 綜合資訊組:由疫情所在區重大動植物疫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副主任任組長,疫情所在區重大動植物疫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人民政府辦公室、宣傳部工作人員組成。負責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工作資訊的管理、收集、分析、上報,以及法律、法規、科普知識的宣傳工作。
在處置過程中,區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指揮機構應每日向市動植物疫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和區政府續報事件處置進展和發展趨勢等情況,直到處置基本結束。市動植物疫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應按要求向市政府報告。
4.6.3 疫情處置組:由疫情所在區動物衛生監督機構領導任組長,疫情所在區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衛生、公安、環保、軍隊、屬地鄉鎮政府(街道)工作人員參加。負責按照現場指揮部的要求對動物進行撲殺、無害化處理工作和消毒等工作。
4.6.4 封鎖治安組:由疫情所在區公安局主管局長任組長,疫情所在區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工作人員參加。負責按照現場指揮部的要求,對劃定的疫區實施封鎖、維護疫區內的社會治安,對進出疫點、疫區的人員和車輛進行消毒。
4.6.5 緊急免疫組:由疫情所在區動物疫病預防與控制中心分管副主任任組長,疫情所在地的行政領導和防疫人員參加。負責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對疫區和受威脅區內的易感動物開展緊急免疫工作。
4.6.6 專家和技術保障組:由疫情所在區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主任任組長,疫情所在區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專業技術人員以及動物疫病防治專家、流行病學專家、衛生防疫專家、野生動物專家、經濟專家、法律專家、應急管理專家參加。負責疫情的流行病學調查、診斷,提出劃定疫點和疫區的建議,制定綜合防控措施,向現場指揮部提供技術支援,並對疫情處理現場的其他工作組提供技術指導,對重大動物疫情進行評估。
4.6.7 後勤和物資保障組:由疫情所在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負責人任組長,疫情所在區政府辦公室、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財政局、動物疫病預防與控制中心工作人員參加。負責按照現場指揮部的要求採購、調撥、發放、回收防疫物資、生活和辦公用品,保障疫情處理所需資金及時到位,並做好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管。
4.6.8 督查組:疫情所由疫情所在區政府督查室主任任組長,在區獸醫行政管理部門相關人員參加。負責對疫情處置措施落實情況進行督查、指導,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4.7 社會動員
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工作要依靠群眾,全民防疫,動員一切資源,做到群防群控。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及居委會、村委會等基層組織,加強防疫知識宣傳,普及動物防疫法律法規和動物疫病防疫知識,提高養殖業從業者和廣大群眾的防疫意識和自身防護意識,增強全社會的防範意識,開展群防群控。
4.8 疫情公佈
重大動物疫情由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式及時準確公佈;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公佈重大動物疫情。
4.9 響應級別調整
疫情處置過程中要遵循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發生發展的客觀規律,注重分析發展趨勢,結合實際情況和預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時調整響應級別。
4.9.1 響應級別調整條件
對勢態和影響不斷擴大的疫情,應及時提高響應級別。
對涉及重點時間、重點地區和重點人群的疫情可相應提高響
應級別。對範圍局限、不會進一步擴散的疫情,應相應降低響應級別。
4.9.2 響應級別調整程式
由市或區重大動植物疫情應急指揮部專家組對疫情處置情況、疫情發生發展趨勢以及次生和衍生災害隱患等因素進行分析評估。評估認為符合級別調整條件的,由市或區重大動植物疫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提出調整應急響應級別建議,報市或區政府批准後實施。
4.9.3 擴大應急
如果依靠本市現有應急資源和人力難以實施有效處置突發重大動物疫情,需要國家或其他省市提供援助和支援時,由市應急委提請市委、市政府將情況上報黨中央、國務院,報請黨中央、國務院統一協調、調動各方面應急資源共同參與疫情處置工作。
當國務院決定成立國家突發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並根據《國家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啟動Ⅰ級應急響應時,本市各部門要全力配合,開展各項應急處置工作。
4.10 響應結束
疫情應急響應的終止需符合以下條件:自疫區內最後一頭(只)發病動物及其同群動物處置完畢起,經過一個潛伏期以上的監測未出現新的病例;徹底消毒後,經市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專家顧問組評估驗收合格,終止應急響應。
特別重大和重大突發動物疫情由市重大動植物疫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提出終止應急響應的建議,經分管市領導或市應急委主要領導批准後,由市政府發佈解除封鎖令,撤銷疫區,並報農業部備案。
較大和一般突發動物疫情由區動植物疫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提出終止應急響應的建議,經分管區領導或區應急委主要領導批准後,由區政府發佈解除封鎖令、撤銷疫區,並報市重大動植物疫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備案。
5 善後恢復
5.1 總結與調查評估
應急響應結束後10日內,市、區兩級重大動植物疫情應急指揮機構分別向市政府、區政府報送工作總結。報告內容應包括:疫情基本情況、疫情發生的經過、現場調查和實驗室檢測的結果,疫情發生的主要原因分析和結論,疫情處置經過、採取的防治措施和經驗等。
由相關部門適時組織疫情處置調查評估小組,對應急處置工作進行全面評估。較大以上突發動物疫情應對的評估報告應在處置結束20天內將評估報告報送市應急委,同時抄報上一級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指揮機構。評估報告應包括:本次疫情防控工作和應急處置過程中存在的問題、社會經濟損失評估、改進工作建議和措施。
市應急委及市重大動植物疫情應急指揮部根據上述報告,總結經驗教訓,建立事件案例庫,並提出改進工作的要求和意見。
5.2 獎勵
市和區政府對參加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做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進行表彰;對在應急處置工作中英勇獻身的人員,按有關規定追認為烈士。
5.3 責任
對在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預防、報告、調查、控制和處置過程中,有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等違紀違法行為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5.4 災害補償
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進行補償。補償對象為因撲滅或防止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傳播,使其飼養動物或財産受損失的單位和個人。撲殺動物的補償按照《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和《北京市強制撲殺動物補償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執行。
5.5 撫恤和補助
各級政府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有關部門對因參與應急處置工作致病、致殘、死亡的人員,給予相應的補助和撫恤。
5.6 恢復生産
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撲滅後,取消封鎖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據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特點,對疫點和疫區進行持續監測。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進動物,恢復養殖業生産。
5.7 社會救助
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發生後,各級民政部門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救災捐贈管理暫行辦法》及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做好社會各界向疫區捐贈救災物資及資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等管理工作。
6 保障措施
動物疫情發生後,各級政府應積極組織協調農業、衛生、發展和改革、民政、財政、交通、公安、工商、城管、品質技術監督、園林綠化等部門,做好疫情處置的應急保障工作。
6.1 技術保障
6.1.1 市重大動植物疫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負責完善應急指揮技術支撐體系,以滿足處置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指揮要求。
6.1.2 市重大動植物疫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和各區要逐步建立和完善應急指揮基礎數據庫,做到及時維護更新,為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指揮及分析決策提供支援。
6.1.3 市重大動植物疫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要在市應急辦的指導和市經濟信息化委的配合下,通過本市各有線政務專網和無線政務專網等運作單位,建立覆蓋市、區、街道(鄉鎮)、社區(村)的四級網路傳輸體系,建立跨部門、多路由、有線和無線相結合的穩定可靠的應急通信系統。在通信幹線中斷或現有網路盲區時,利用衛星、微波等通信手段,保障市重大動植物疫情應急指揮部與現場指揮部之間的聯繫。
6.2 交通運輸保障
交通部門要優先安排防疫應急物資的調運,市公安局做好防疫應急物資運輸的通行保障工作。
6.3 緊急醫療衛生救援保障
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做好人間疫區(疫點)的確定與解除,應急物資、特殊藥品、診斷試劑、防護用品儲備,緊急醫療救治,流行病學調查,病原學檢測與鑒定,消毒與凈化等應急工作。
6.4 治安保障
公安部門和武警部隊要協助做好疫區封鎖和強制撲殺工作,做好疫區安全保衛和社會治安管理。
6.5 物資保障
應按照分級儲備的原則,建立防疫應急物資儲備庫,儲備足夠的消毒藥品、疫苗、診斷試劑、器械、防護用品、交通及通信工具等。
應根據易感動物養殖量和疫病控制情況,對儲備物資進行合理計劃。主要包括:(1)重大動物疫病疫苗;(2)診斷試劑;(3)採樣設備,包括採樣箱、採樣器械、保溫用品、樣品儲放容器、相關試液等;(4)消毒藥品,包括醫用酒精、氯製劑、過氧乙酸、火鹼、高錳酸鉀等;(5)消毒設備,包括高壓消毒機、便攜消毒機具、消毒容器等;(6)防護用品,包括透氣連體衣褲、乳膠手套、普通白大褂、帽子、口罩、防水鞋、安全風鏡等;(7)運輸工具,包括封閉運輸車、卡車、現場診斷和消毒專用車等;(8)密封用具,高強度環保密封塑膠袋、塑膠布等;(9)通訊工具,包括車載電話、對講機等;(10)其他用品,包括毛巾、手電筒等。
6.6 經費保障
將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相關經費納入市和區級預備費保障範圍。發生突發事件時,首先,調整部門預算(含機動經費)優先安排保障突發應急工作的支出;其次,調整部門預算資金不足時,經市、區政府批准,分情況動用市、區級預備費統籌安排。
每年用於強制免疫、防疫應急物資儲備、疫情監測、應急處置等所需經費,市、區兩級財政要予以保障,具體經費補助標準和管理辦法由農業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共同制定。
各級財政在保證防疫經費及時、足額到位的同時,要加強對防疫經費使用的管理和監督。
6.7 科研與國際交
市重大動植物疫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按計劃組織開展應對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科學研究工作,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提高應急管理整體水準。
7 培訓、演練和宣傳教育
7.1 培訓
市和區重大動植物疫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要會同有關部門,面向本系統應急指揮和疫情處理預備隊等應急處置人員,以突發動物疫情事件預防、應急指揮、綜合協調等為重要內容,開展各類業務培訓。
7.2 演練
市和區兩級重大動植物疫情應急指揮部每年要有計劃地組織開展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演練。
7.3 宣傳教育
市重大動植物疫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應會同市委宣傳部,組織有關部門,並充分發揮有關社會團體的作用,利用廣播、電視、報刊、網際網路、微網志、微信、手冊、明白紙等多種形式向社會公眾開展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知識的普及教育,宣傳動物疫病防控科普知識,指導群眾以科學的行為和方式應對突發重大動物疫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