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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綜合政務/應急管理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突發事件應急委員會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18-09-19
  5. [成文日期]
  6. [發文字號] 京應急委發〔2018〕14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8-09-19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高致病性禽流感應急預案(2018年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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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應急委發〔2018〕14號

  目 錄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1.2 編制依據

   1.3 適用範圍

   1.4 工作原則

   1.5 疫情確認

   1.6 疫情分級

  2 組織機構與職責

   1.1 應急指揮機構

   2.2 日常管理機構

   2.3 專家顧問組

   2.4 應急處置機構

   2.5 區政府的職責

  3 預警與報告

   3.1 預警級別

   3.2 預警發佈

   3.3 預警響應

   3.4 疫情報告

  4 突發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應急響應

   4.1 應急響應的原則

   4.2 分級響應

   4.3 基本應急

   4.4 擴大應急

   4.5 未發生疫情地區的應急響應

   4.6 應急處置人員的安全防護

   4.7 應急響應的終止

   4.8 疫情認定和公佈

  5 善後處置

   5.1 後期評估

   5.2 獎勵

   5.3 責任追究

   5.4 災害補償

   5.5 撫恤和補助

   5.6 恢復生産

   5.7 社會救助

  6 疫情應急處置的保障

   6.1 指揮系統技術保障

   6.2 通信保障

   6.3 應急資源與裝備保障

   6.4 技術儲備與保障

  7 培訓、演練和宣傳教育

   7.1 培訓

   7.2 演練

   7.3 宣傳教育

  8 附則

   8.1 名詞術語和縮寫語的定義與説明

   8.2 預案管理與更新

   8.3 預案實施時間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通過本預案的編制與實施,切實加強高致病性禽流感應急處置的基礎工作,構建預防與撲滅疫情相結合的長效管理和應急處置機制,實現防範系統化、決策科學化、指揮智慧化、保障統籌化,確保在發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時,能夠及時調動行政和技術資源,採取嚴格措施有效控制和撲滅疫情,最大程度地降低疫情造成的損失。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辦法》《北京市動物防疫條例》《國家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全國高致病性禽流感應急預案》《進出境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預案》《北京市突發事件資訊管理辦法》《北京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北京市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及相關規定,制定本預案。

  1.3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養禽業生産嚴重損失和社會公眾健康嚴重損害的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應急處置工作。

  本預案的管理對像是在本市範圍內生産、屠宰、運輸、儲存、進口、經營的禽類及其産品,用於觀賞、演藝、比賽、科研教學、診療等活動的禽類,以及候鳥等野生禽類。

  1.4 工作原則

  (1)屬地管理

  各級政府統一領導和指揮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應急處置工作;疫情應急處置工作實行屬地管理;各級政府負責撲滅本行政區域內的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各有關部門按照預案規定,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疫情應急處置的有關工作。根據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範圍、性質和危害程度,對疫情實行分級管理。

  (2)快速反應

  各級政府要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和完善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應急體系、應急響應機制和應急處置程式,提高對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應急處置能力;發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時,各級政府要迅速做出反應,採取果斷措施,及時控制和撲滅疫情。

  (3)預防為主

  貫徹預防為主的方針,落實各項防控措施,做好人員、技術、物資和設備的應急儲備工作,並根據需要定期開展技術培訓和應急演練;開展疫情監測和預警預報,對各類可能引發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情況要及時分析、預警,做到早發現、快行動、嚴處理。

  (4)科學防治

  實施科學防治,進一步建立和推廣科學的免疫、消毒程式,加強流行病學研究,規範防疫、檢疫等各項工作的操作程式,實現防治工作的科學化、規範化。

  (5)群防群控

  加強防疫知識的宣傳,普及高致病性禽流感防疫知識,推廣免疫、診斷、消毒技術,提高動物養殖業從業者和廣大群眾的防疫意識和自身防護意識,增強全社會防範高致病性禽流感的意識;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應急處置工作要依靠群眾,全民防疫,動員多方資源,做到群防群控。

  1.5 疫情確認

  1.5.1 區獸醫主管部門、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或者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接到疫情報告後,立即派出2名以上具備相關資格的防疫人員到現場進行臨床診斷,提出初步診斷意見。

  1.5.2 對懷疑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及時採集病料送市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進行檢測,診斷為陽性的,可確認為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1.5.3 對疑似病例必須派專人將病料送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實驗室進行最終確診。

  1.6 疫情分級

  根據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性質、危害程度、涉及範圍,將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劃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四級。

  1.6.1 特別重大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

  在21日內,包括本市行政區域內及相鄰省份有10個以上縣(區、縣級市)發生疫情;或在本市行政區域有20個以上鄉鎮發生或者10個以上鄉鎮連片發生疫情,或在數個區內呈多發態勢,並有人感染,繼續呈大面積擴散蔓延趨勢。

  1.6.2 重大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

  在21日內,在本市行政區域有2個以上區發生疫情,或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有20個以上疫點或者有5個以上、10個以下鄉鎮連片發生疫情。

  1.6.3 較大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

  在21日內,在本市1個區內2個以上鄉鎮發生疫情,或疫點數達到3個以上、20個以下。

  1.6.4 一般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

  在本市1個鄉鎮的行政區域內發生。

  2 組織機構與職責

  2.1 應急指揮機構

  2.1.1 市重大動植物疫情應急指揮部統一領導、協調全組織、市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應急處置工作。市重大動植物疫情應急指揮部職責:

  (1)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北京市動物防疫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

  (2)研究制定本市應對動物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防控政策措施和指導意見;

  (3)負責指揮本市特別重大、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工作,依法指揮協調或協助各區做好較大、一般動物疫情應急處置工作;

  (4)分析總結動物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應對工作,制定工作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5)組織開展北京市重大動植物疫情應急指揮部所屬應急救援隊伍的建設管理和應急物資的儲備保障等工作;

  (6)承辦市應急委交辦的其他事項。

  2.1.2 市重大動植物疫情應急指揮部總指揮由主管副市長擔任,副總指揮由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市農委主任和市農業局局長擔任,負責對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應急處置的統一領導、統一指揮,做出處置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重大決策。

  2.1.3 市重大動植物疫情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及職責

  (1)市委宣傳部:負責組織協調全市較大以上突發重大動物疫情事件的資訊發佈和輿論調控工作,組織市屬媒體積極開展相關科學防治知識宣傳。

  (2)市發展改革委:負責按照相關規劃和現行的有關投資政策,支援完善疫情防控相關基礎設施。

  (3)市科委:負責組織對突發重大動物疫情預警預報和防治技術、無害化處理技術的研究與示範應用。

  (4)市經濟信息化委:負責組織協調有線、無線政務專網應急通信保障工作。

  (5)市公安局:負責協助有關部門做好疫區封鎖和強制撲殺工作,做好疫區安全保衛和社會治安管理。

  (6)市民政局:負責對受災的養殖場工作人員及養殖戶實施基本生活救助,發放生活救助款物,妥善安排受災群眾的基本生活,處理遇難人員善後事宜。負責動物防疫相關捐贈救災物資及資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等管理工作。

  (7)市財政局:對涉及的免疫、監測、消毒、強制撲殺、無害化處理等所需市級經費保障,在每年的部門預算中給予安排。

  (8)市環保局:參與編制動物、動物産品無害化處理公共設施建設實施方案及其運作維護、財政支援辦法。

  (9)市城市管理委:參與編制動物、動物産品無害化處理公共設施建設實施方案及其運作維護、財政支援辦法。

  (10)市交通委: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負責優先安排緊急防疫物資的調運,落實“禁止攜帶活畜禽乘坐公共電氣車、軌道交通車輛、道路客運車輛等公共交通工具”規定。

  (11)市農委:負責指導本市重大動物疫情防控工作。

  (12)市水務局:負責做好市管河流、湖泊、水庫及飲水區等水域及周邊地區水生野生禽類的觀測,發現異常依法報告,並協助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做好有關疫病監測工作;參與編制動物及動物産品無害化處理公共設施運作維護、財政支援辦法。

  (13)市商務委:負責組織協調生活必需品以及商務委負責的應急物資的儲備、供應和調撥工作。

  (14)市旅游委:負責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對賓館、飯店、農家樂等鄉村旅游餐飲單位的動物及動物産品的防疫監督、管理工作。

  (15)市衛生計生委:負責對接觸人群人畜共患病的監測、病原學檢測、診斷、治療、報告,突發人間疫情判定、預警和預防控制,與農業部門及時互相通報動物間和人間發生的人畜共患傳染病疫情以及處理相關資訊。

  (16)市政府外辦:配合做好本市重大動物疫情防控中的涉外協調工作,統籌協調涉及境外媒體管理有關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領事通報及領事探視相關事宜。

  (17)市工商局:參與相關部門對違規經營動物及動物産品的經營主體的管理。

  (18)市食品藥品監管局:負責對動物源性相關食品生産環節和流通環節的監管。

  (19)市體育局:負責協調與信鴿、賽馬等比賽動物相關體育活動的參與者,配合做好比賽申報、動物防疫監管、信鴿臨時性禁飛等工作。

  (20)市園林綠化局:負責打擊非法獵捕、經營陸生野生動物的行為;負責開展全市陸生野生動物疫源疫病監測工作,發生異常依法報告;協調陸生野生動物馴養繁殖單位,依法做好飼養動物的疫病防治與監測、疫情報告等工作;參與編制動物、動物産品無害化處理公共設施建設實施方案及其運作維護、財政支援辦法。

  (21)市農業局:負責組織協調相關部門做好重大動物疫情防控工作;承擔市重大動植物疫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的工作職能,統一組織開展疫情的監測、免疫、撲殺、消毒、疫病診斷和報告、流行病學調查和疫源追蹤等工作。

  (22)市城管執法局:負責督促、指導、開展對街頭流動無照經營行為查處,對發現涉及重大動物疫情的線索及時移送相關部門處置。

  (23)北京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加強對進出境動物及動物産品和其他檢疫物的檢疫工作,防止疫情傳進傳出;參與建立健全統一的動物疫情監測網路,加強疫情監測,及時與農業部門互相通報資訊。

  (24)北京鐵路局:保證安全、快速運送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人員以及防治藥品、器械等應急物資和有關樣本;配合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做好鐵路運輸動物及動物産品的檢疫監督工作。

  (25)北京市稅務局:負責貫徹落實救助受災養殖方面的相關稅收政策,加強對受災的養殖場(戶)稅收政策宣傳,幫助企業用準、用足、用好現行稅收優惠政策。配合相關部門及時深入受災的養殖場(戶)了解情況,促進受災養殖場(戶)恢復生産。

  (26)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負責協助相關部門對違法違規運輸機動車輛進行攔截卡控。

  (27)市公園管理中心:在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和衛生防疫部門的指導下,協調市屬公園做好飼養動物的防疫工作,密切監視公園內動物的健康情況,發現異常時立即通報當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並配合相關部門做好有關動物疫情監測工作。

  (28)民航華北地區管理局:組織協調相關單位,做好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人員以及防治藥品、器械等應急物資和有關樣本的航空運輸保障工作;督促相關單位配合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做好航空運輸動物及動物産品的檢疫監督工作,配合檢驗檢疫部門做好進出境動物及其産品的檢驗檢疫工作。

  (29)北京衛戍區後勤部:負責做好所屬部隊動物疫病防控工作,積極配合駐地的動物疫病防控工作,及時通報疫情資訊。

  (30)北京二商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負責做好所承擔的國家及市級動物和動物産品的貯備工作,保證貯備動物和動物産品品質衛生,做好相關動物防疫工作。

  (31)北京首農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負責做好本企業動物防疫工作。

  (32)各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突發重大動物疫情防控工作。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突發重大動物疫情防控工作的規劃、監測計劃和應急預案;建立區級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體系及日常辦事機構,統一領導、指揮本行政區域內應急處置工作,做出相應決策。

  2.2 日常管理機構

  市重大動植物疫情應急指揮部下設辦公室,作為日常辦事機構。辦公室設在市農業局,辦公室主任由市農業局局長擔任,常務副主任由市農業局主管副局長擔任,另設一名專職副主任主持日常工作。

  辦公室承擔動物疫情應對工作的規劃、組織、協調、指導、檢查職責,具體如下:

  (1)負責組織落實市應急委和市重大動植物疫情應急指揮部的決定,調動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應急處置預備隊,協調市重大動植物疫情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聯繫市級專家顧問組。

  (2)負責組織起草、修訂《北京市高致病性禽流感應急預案》,組織高致病性禽流感事件應急演練,組織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

  (3)負責本市及國內外高致病性禽流感資訊的收集、分析、上報工作。

  (4)負責組織全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隱患排查工作。

  (5)負責發佈藍色、黃色預警資訊,向市應急委辦公室提出發佈橙色、紅色預警資訊的建議。

  (6)負責全市高致病性禽流感應急指揮系統的建設及應急資源的管理工作。

  (7)協調處置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工作中遇到的問題。

  2.3 專家顧問組

  市重大動植物疫情應急指揮部聘請專家顧問組成市高致病性禽流感專家顧問組。

  主要職責:

  (1)就應對相應級別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採取的技術措施提出建議;

  (2)對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應急準備提出建議;

  (3)參與制訂或修訂高致病性禽流感應急預案和處置技術方案;

  (4)對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應急處置進行技術指導、培訓;

  (5)對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應急響應的終止、後期評估提出建議;

  (6)承擔市重大動植物疫情應急指揮部及辦公室交辦的其他工作。

  2.4 應急處置機構

  2.4.1 現場指揮部

  現場指揮部負責組織落實市應急委和市重大動植物疫情應急指揮部的決定,協調和調動市重大動植物疫情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共同開展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應急處置工作。

  2.4.2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應急處置預備隊

  從市和各區有關部門、單位抽調畜牧獸醫行政管理、動物衛生監督、動物疫病預防控制、衛生防疫、公安等方面骨幹人員組成應急處置預備隊,分設疫情處置、封鎖治安、緊急免疫、衛生防疫分隊,各分隊由相應的專業人員組成。其主要職責是根據各級重大動物疫病應急指揮機構的要求,按照劃定的疫區和受威脅區的具體範圍,對疫區實施封鎖,對疫區內易感禽類實施撲殺,對疫區實施嚴格消毒,並做好人員防護等各項工作。

  2.5 區政府的職責

  各區政府對轄區內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負總責。根據本預案內容制定轄區內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的規劃、監測計劃和應急預案;建立區重大動物疫病應急指揮體系及日常辦事機構,統一領導、指揮本行政區域內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應急處置工作,作出處置本行政區域內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決策,決定要採取的措施。

  3 預警與報告

  3.1 預警級別

  依據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發展情況和緊迫性等因素,由低到高劃分為藍色、黃色、橙色和紅色四個預警級別。

  藍色預警:與我國相鄰國家或其他省市區發生一般或較大級別的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

  黃色預警:山西省、內蒙古自治區、遼寧省、山東省、河南省發生較大級別的,或其他省份發生重大及以上級別的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且有向本市蔓延的趨勢。

  橙色預警:天津市或河北省發生重大級別的,或其他省份發生特別重大的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時;或者本市發生高致病性禽流感毒種丟失時。

  紅色預警:天津市、河北省發生特別重大級別的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且有向本市蔓延的趨勢;或者本市發生一起家禽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疫情,或出現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病例。

  3.2 預警發佈

  3.2.1 市重大動植物疫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根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提供的監測資訊和國內外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動態,按照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發生、發展規律和特點,分析其危害程度、發展趨勢,提出相應的預警建議,報市重大動植物疫情應急指揮部和市應急委批准後發佈。

  3.2.2 市重大動植物疫情應急指揮部在確認可能引發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預警資訊後,應根據預案及時部署,迅速通知各相關部門和單位採取行動,防止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在本市的發生和蔓延。

  3.2.3 要依照疫情發佈有關規定,發佈和取消不同等級的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預警。藍色和黃色預警,由市重大動植物疫情應急指揮部組織發佈和宣佈取消。橙色和紅色預警資訊,需報請市政府主要領導批准,由市應急辦發佈或授權市重大動植物疫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發佈。

  3.3 預警響應

  3.3.1 藍色預警響應

  密切關注相鄰國家或有關省區市疫情發生發展趨勢。加強疫苗和消毒藥品等防疫物資的儲備。加強免疫效果監測。加強對過境候鳥的觀測和監測。禁止從農業部、國家質檢總局公告的疫區國家和地區進口禽類及其産品。加強對非疫區進口禽類及其産品的檢疫力度。相鄰國家或有關省區市疫情得到控制後,取消藍色預警。

  3.3.2 黃色預警響應

  在執行藍色預警響應措施的基礎上,各養禽場(戶)應採取封閉飼養方式,嚴格控制人流物流。擴大禽類免疫效果監測範圍,對免疫效價低的養禽場(戶)及時補免。對養禽場(戶)內外環境進行全面消毒。除本市指定的京外養殖基地活禽按有關規定程式進京外,暫停其他外埠活禽進京。暫停鴿子放飛,暫時關閉鳥類交易市場。依法嚴格對通過公路、鐵路、民航等渠道進京的禽類及産品進行檢驗檢疫。聯合周邊省市對距離本市行政區域邊界兩側各5公里範圍內的家禽開展強制免疫,建立本市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防火牆”;開展拉網式檢查,加強對距離本市行政區域邊界兩側各5公里範圍內禽類免疫效果的監測,及時補免。重大動物疫病應急指揮機構各成員單位加強資訊溝通,共同加強各項防控措施。有關省市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後,取消黃色預警。

  3.3.3 橙色預警響應

  在執行黃色預警響應措施的基礎上,停止外埠禽類及其産品進京。必要時對本市與疫區接壤的邊界3公里範圍內的家禽實施收購。加強與天津市、河北省的聯防聯控,建立資訊通報機制,確保資訊及時、有效溝通。在天津市、河北省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後,取消橙色預警。

  3.3.4 紅色預警響應

  在執行橙色預警響應措施的基礎上,由相關部門對發生疑似病例的地區進行封閉控制,對該地區及周邊地區禽類實施撲殺、強制免疫等措施。對疑似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的人及其密切接觸者進行隔離。市農業局與市衛生計生委加強資訊溝通,共同加強各項防控措施。如疑似病例排除,按程式取消紅色預警;如疫情得到確認,立即進入應急響應程式。

  3.4 疫情報告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報告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及其隱患,有權向上級政府部門舉報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規定履行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應急處理職責的部門、單位及個人。

  3.4.1 責任報告單位和責任報告人

  (1)責任報告單位

  a.禽類飼養、經營和禽類産品生産、經營的有關單位,各類動物診療機構等相關單位;

  b.相關科研單位和院校;

  c.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所屬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

  d.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

  (2)責任報告人

  飼養、經營禽類和生産、經營禽類産品的人員;各類動物診療機構的工作人員;科研單位和院校的相關工作人員;執行任務的各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和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的人員;其他有關人員。

  3.4.2 報告形式

  各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報告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其他責任報告單位和個人以電話、書面等形式進行報告。

  3.4.3 報告時限和程式

  發現可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時,必須立即向區獸醫主管部門、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或者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各單位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趕赴現場進行臨床診斷,必要時可請市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派人協助進行診斷。認定為可疑疫情後,應當在2小時內將疫情逐級報至市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同時報區重大動物疫病應急指揮機構。市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應當在接到報告後1小時內,向市重大動植物疫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和市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市重大動植物疫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和市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報告後1小時內分別報市政府(市應急辦)和農業部。

  認定為可疑疫情的,應立即按要求採集病料送市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實驗室進行初步診斷;確認為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的,送國家禽流感參考實驗室進行確診。

  對於仍在處置過程中的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區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指揮機構應每日向市重大動植物疫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和區應急委續報事件處置進展和發展趨勢等情況,直到處置結束。市重大動植物疫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應按要求向市應急委報告。處置結束後10日內匯總綜合情況,市、區兩級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指揮機構分別向市應急辦、區應急辦報送工作總結。

  3.4.4 報告內容

  (1)疫情發生的時間、地點;

  (2)染疫、疑似染疫動物種類和品種、動物來源、免疫情況、發病數量、死亡數量、同群動物數量、臨床症狀、診斷情況;

  (3)是否有人員感染;

  (4)流行病學和疫源追蹤情況;

  (5)已採取的控制措施;

  (6)疫情報告的單位、負責人、報告人及聯繫方式。

  4 突發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應急響應

  4.1 應急響應的原則

  發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時,市、區、鄉鎮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按照分級響應的原則做出應急響應。同時,要遵循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發生發展的客觀規律,結合實際情況和預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時調整響應級別。要研判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發展趨勢,對勢態和影響不斷擴大的疫情,應及時升級響應級別;對範圍局限、不會進一步擴散的疫情,應相應降低響應級別。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應急處置要採取邊調查、邊處理、邊核實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發展。

  未發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區,要組織做好人員、物資等應急準備工作,採取必要的預防控制措施,防止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在本行政區域內發生,並服從市重大動植物疫情應急指揮部的統一指揮,支援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發生地的應急處置工作。

  4.2 分級響應

  4.2.1 Ⅰ級應急響應

  市應急委主要領導負責指揮決策,市重大動植物疫情應急指揮部總指揮負責具體指揮和處置工作,必要時趕赴現場指揮處置。

  發生特別重大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時,由市政府或區政府依法發佈封鎖決定。公安部門和武警部隊對疫點、疫區進行封鎖,設立臨時檢查站。本市停止所有禽類及其産品進出,關閉所有鳥類交易市場。如有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衛生計生部門要對感染者進行隔離治療,對與其接觸的人員進行隔離觀察。疫情應急處置預備隊對以疫點為圓心,半徑3公里內的禽類予以撲殺,對禽類産品予以無害化處理;疫區外5公里範圍內的禽類由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組織實施強制免疫;對所有養禽場(戶)內外環境進行嚴格消毒,嚴格控制人流物流。

  4.2.2 Ⅱ級應急響應

  主管副市長負責應急指揮工作,分管副秘書長協助開展工作。市農委主任、市農業局局長、主管副局長應趕赴現場,並成立由市重大動植物疫情應急指揮部和區政府組成的現場指揮部。主管副市長任總指揮,負責參與制定方案,協調有關部門開展工作;市農業局局長、主管副局長和區政府相關負責同志任執行總指揮,負責事件的具體指揮和處置工作。發生重大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時,由市政府或區政府依法發佈封鎖決定。公安部門和武警部隊對疫點、疫區進行封鎖,設立臨時檢查站。由疫情應急處置預備隊對以疫點為圓心,半徑3公里內的禽類予以撲殺;疫區外5公里範圍內的禽類由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實施強制免疫;對所有養禽場(戶)內外環境進行嚴格消毒,嚴格控制人流物流。

  4.2.3 Ⅲ級應急響應

  區應急委主要負責同志負責應急指揮工作,區重大動植物疫情應急指揮部總指揮應趕赴現場。必要時,市重大動植物疫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主任或常務副主任協助指揮。

  發生較大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時,由當地區政府依法發佈封鎖決定。區公安部門和武警部隊對疫點、疫區進行封鎖,設立臨時檢查站。由區疫情應急處置預備隊對以疫點為圓心,半徑3公里內的禽類予以撲殺;疫區外5公里範圍內的禽類由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實施強制免疫。對所有養禽場(戶)內外環境進行嚴格消毒,嚴格控制人流物流。

  4.2.4 Ⅳ級應急響應

  區重大動物疫病應急指揮部全權開展應急處置工作。區重大動物疫病應急指揮部總指揮負責應急指揮工作,區重大動植物疫情應急指揮部副總指揮應趕赴現場。必要時,市重大動植物疫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派技術人員、專家到現場予以指導支援。

  發生一般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時,由所在地的區政府依法發佈封鎖決定。區公安部門和武警部隊對疫點、疫區進行封鎖,設立臨時檢查站。由疫情應急處置預備隊對以疫點為圓心,半徑3公里內的禽類予以撲殺;疫區外5公里範圍內的禽類由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實施強制免疫;對所有養禽場(戶)內外環境進行嚴格消毒,嚴格控制人流物流。

  4.3 基本應急

  在各級政府統一領導、指揮和有關部門密切配合下,開展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應急處置工作。

  (1)根據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處置需要,調集各類人員、物資、交通工具和相關設施、設備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2)發佈封鎖令,對疫區實施封鎖。封鎖疫區超越所管轄區域的,以及封鎖疫區導致中斷幹線交通的,按規定報上一級政府批准併發布封鎖決定。

  (3)組織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動物衛生監督機構開展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流行病學調查與應急處置;劃定疫點、疫區、受威脅區,提出並實施有針對性的防控措施;按規定採集病料,送市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檢測,如確認為疑似病例,送國家禽流感參考實驗室確診。

  (4)組織疫情應急處置預備隊臨時徵用房屋、場所、交通工具,採取撲殺染疫及相關動物、封閉被高致病性禽流感病原體污染的公共飲用水源等緊急措施,並根據需要組織開展緊急免疫。

  (5)根據疫情級別,採取措施限制或者停止禽類及其産品交易。

  (6)組織公安、交通等部門依法在交通站點設置臨時動物衛生監督檢查站,對交通工具進行檢查和消毒。

  (7)組織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居委會、村委會,開展群防群控。

  (8)組織有關部門保障商品供應,平抑物價,嚴厲打擊造謠傳謠、制假售假等違法犯罪和擾亂社會治安的行為,維護社會穩定。

  (9)開展應急處置工作的督導和檢查。

  (10)按照國家規定,開展有關技術標準和規範的培訓工作。

  (11)有針對性地開展高致病性禽流感防疫知識宣傳教育,提高群眾防控意識和自我防護能力。

  (12)組織專家對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處置情況進行綜合評估,包括疫情、現場調查情況、疫源追蹤情況以及撲殺禽類、無害化處理、消毒、緊急免疫等措施。

  (13)做好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資訊收集、報告與分析工作。

  (14)市、區重大動植物疫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根據動物疫情處置需要,可組織專家對疫情應急處置進行技術指導,協助開展動物流行病學調查、技術方案制定、疫情形勢分析等工作。

  (15)必要時,市重大動植物疫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向周邊區、省發出通報,及時採取預防控制措施,防止疫情擴散蔓延。

  4.4 擴大應急

  (1)發生涉外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時,市政府外辦、市外宣辦等相關部門應根據應急處置工作的需要和職責分工,派人參與現場指揮部工作,並負責承辦相關事項。

  (2)憑本市現有應急資源和人力難以實施有效處置、需要國家或其他省市提供援助和支援時,市應急委應將情況上報黨中央、國務院,請求黨中央、國務院直接指揮或授權北京市指揮,統一協調、調動中央國家在京單位、駐京部隊等方面應急資源共同參與疫情的處置工作。

  (3)當《國家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啟動時,市相關部門、有關單位要在國家相關應急指揮機構的統一指揮下配合做好各項應急處置工作。

  4.5 未發生疫情地區的應急響應

  根據發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地區的疫情性質、特點、發生區域和發展趨勢,分析本地區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點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與疫情發生地的聯繫,及時獲取相關資訊。

  (2)組織做好本行政區域應急處置所需的人員與物資準備。

  (3)開展對養殖、運輸、屠宰和流通環節的高致病性禽流感疫

  情監測和防控工作,防止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傳入、發生和擴散。

  (4)開展高致病性禽流感防疫知識宣傳,提高公眾防護能力和意識。

  (5)按規定做好公路、鐵路、航空、水運交通的檢疫監督工作。

  4.6 應急處置人員的安全防護

  要確保參與疫情應急處置人員的安全。應急處置人員應採取特殊的防護措施,如穿戴防護服,接種相應疫苗,定期進行血清學檢測等。

  4.7 應急響應的終止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應急響應的終止需符合以下條件:疫區內所有的禽類及其産品按規定處置後,在21天內無新的病例出現。

  特別重大和重大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由市重大動植物疫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組織專家對疫情控制情況進行評估,提出終止應急響應的建議,報請市政府批准,並向農業部報備。

  較大和一般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由區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組織有關專家對疫情控制情況進行評估,必要時,請市重大動植物疫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組織專家對疫情控制情況進行評估,提出終止應急響應的建議,報請區政府批准,並向市重大動植物疫情應急指揮部和區應急辦報告。

  4.8 疫情認定和公佈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按照國家《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有關規定認定和公佈。

  5 善後處置

  5.1 後期評估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撲滅後,市、區重大動植物疫情應急指揮機構應組織有關人員對疫情的處理情況進行評估。評估的內容應包括:疫情基本情況、疫情發生的經過、現場調查及實驗室檢測的結果;疫情發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結論;疫情處置經過、採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應急過程中存在的問題與困難,以及針對本次疫情的爆發流行原因、防控工作中存在的問題與困難等,提出改進建議和應對措施。

  5.2 獎勵

  市或區政府對參加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應急處置作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進行表彰;對在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應急處置工作中英勇獻身的人員,按有關規定追認為烈士。

  5.3 責任追究

  對在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預防、報告、調查、控制和處置過程中,有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5.4 災害補償

  按照本市強制撲殺動物補償專項資金管理有關規定,確定數額等級標準,按程式進行補償。補償的對像是為撲滅疫情或防止疫情傳播,其家禽或財産受到損失的單位和個人。

  5.5撫恤和補助

  各級政府要組織有關部門對因參與應急處置工作致病、致殘、死亡的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補助和撫恤。

  5.6 恢復生産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撲滅後,取消封鎖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據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特點,對疫點和疫區進行持續監測,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進動物,恢復養禽業生産。

  5.7 社會救助

  發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後,各級民政主管部門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和《救災捐贈管理暫行辦法》及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做好社會各界向疫區提供的救援物資及資金的接收、分配、使用工作。

  6 疫情應急處置的保障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發生後,各級政府應積極協調農業、衛生計生、財政、交通、公安、工商、城管、食藥監、林業等部門,做好疫情處置的應急保障工作。

  6.1 指揮系統技術保障

  6.6.1 市重大動植物疫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完善應急指揮技術支撐體系,以滿足處置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指揮要求。主要包含:有線通信系統、無線指揮調度系統、資訊報送系統、基礎地理資訊系統和分析決策支援系統、視頻會議系統、移動指揮系統等。

  6.6.2 市重大動植物疫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和各區逐步建立和完善應急指揮基礎資訊數據庫。應急指揮基礎資訊數據庫包括疫情監測和預警數據庫、基於空間位置的應急預案庫、應急決策諮詢專家庫、輔助決策知識庫等,要做到及時維護更新,確保數據的品質,為高致病性禽流感應急指揮及分析決策提供支援。

  6.2 通信保障

  在市應急辦的領導和市信息辦、市通信管理局的配合下,通過本市各電信運營公司、北京市有線政務專網和無線政務專網等,形成覆蓋市、區、街道(鄉鎮)、社區(村)的四級網路傳輸體系,建立跨部門、多路由、有線和無線相結合的穩定可靠的應急通信系統。在通信幹線中斷或現有網路盲區時,利用衛星、微波等通信手段,保障市應急辦及市重大動植物疫情應急指揮部與現場指揮部之間的聯繫。

  6.3 應急資源與裝備保障

  6.3.1 應急隊伍保障

  市和區政府要建立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應急處置預備隊,具體實施撲殺、消毒、無害化處理等工作。預備隊由農業、衛生計生、公安、武警、軍隊等部門人員組成,且相對固定。

  6.3.2 交通運輸保障

  交通部門要優先安排緊急防疫物資的調運。

  6.3.3 醫療衛生保障

  衛生計生部門負責開展高致病性禽流感的人間監測,做好有關預防保障工作。各級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和衛生計生部門應及時互相通報疫情,共同開展工作。

  6.3.4 治安保障

  公安部門、武警部隊要協助做好疫區封鎖和強制撲殺工作,做好疫區安全保衛和社會治安管理。

  6.3.5 物資保障

  各級政府應按照分級儲備的原則,建立緊急防疫物資儲備庫,儲備足夠的藥品、疫苗、診斷試劑、器械、防護用品、交通及通信工具等。

  儲備物資應根據家禽養殖量和疫病控制情況,進行合理計劃。主要包括:(1)高致病性禽流感滅活疫苗;(2)診斷試劑;(3)採樣設備,包括採樣箱、採樣器械、保溫用品、樣品儲放容器、相關試液等;(4)消毒藥品,醫用酒精、氯製劑、過氧乙酸、火鹼、高錳酸鉀等;(5)消毒設備,包括高壓消毒機、便攜消毒機具、消毒容器等;(6)防護用品,包括透氣連體衣褲、乳膠手套、普通白大褂、帽子、口罩、防水鞋、安全風鏡等;(7)運輸工具,包括封閉運輸車、卡車、現場診斷和消毒專用車等;(8)密封用具,高強度環保密封塑膠袋、塑膠布等;(9)通訊工具,包括車載電話、對講機等;(10)其他用品,包括毛巾、手電筒等。

  6.3.6 經費保障

  市和區政府的財政部門要在一般支出預算中安排突發重大動物疫病應急資金,必要時動用政府預備費,並根據城市公共安全管理的需求,逐步提高資金提取比例。

  將突發動物疫情應急處置經費納入市和區級應急資金保障範圍。發生突發事件時,首先調整部門預算(含機動經費)優先安排保障突發應急工作的支出;其次,調整部門預算資金不足時,經市、區政府批准,動用市、區級政府應急儲備資金統籌安排。

  每年用於免疫、緊急防疫物資儲備、疫情監測等所需經費,各級財政要予以保障,具體經費補助標準和管理辦法由農業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共同制定。如發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實際資金需求與預算安排有差距,各級財政部門要予以追加,以保證支出需要。

  各級財政部門在保證防疫經費及時、足額到位的同時,要加強對防疫經費使用的管理和監督。

  6.4 技術儲備與保障

  建立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專家委員會。專家委員會由技術官員、動物疫病防治專家、流行病學專家、衛生防疫專家、野生動物專家、動物福利專家、經濟專家、風險評估專家、法律專家等組成,負責疫病防控策略和方法的諮詢,參與防控技術方案的策劃、制定和執行。

  7 培訓、演練和宣傳教育

  7.1 培訓

  各級政府要組織開展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應急處置培訓。內容包括:(1)高致病性禽流感的預防、控制和撲滅知識,包括免疫、流行病學調查、診斷、病料採集與送檢、消毒、隔離、封鎖、檢疫、撲殺及無害化處理等知識和技能;(2)動物防疫法律、法規;(3)個人防護常識;(4)治安與環境保護常識;(5)工作協調、配合有關要求。

  7.2 演練

  市、區兩級要定期組織開展應急演練活動,確保疫情應急處置預備隊的應急能力。

  7.3 宣傳教育

  各級政府應組織有關部門利用廣播、影視、報刊、網際網路、微網志、微信、手冊等多種形式對社會公眾廣泛開展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應急知識的普及教育,指導群眾以科學的行為和方式對待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要充分發揮有關社會團體在普及動物防疫知識、科普知識方面的作用。

  8 附則

  8.1 名詞術語和縮寫語的定義與説明

  疫點:患病家禽所在的地點。一般指患病家禽所在的養禽場(戶)或其他有關屠宰、經營單位。

  疫區:指以疫點為中心,半徑3公里範圍內的區域。疫區劃分時注意考慮當地的飼養環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脈)和交通等因素。

  受威脅區:指疫區外5公里範圍內的區域。

  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8.2 預案管理與更新

  8.2.1 預案制定與解釋

  本預案由北京市人民政府負責制定,由市應急辦會同市重大動植物疫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負責解釋。

  8.2.2 預案修訂與備案

  根據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防控形勢變化和實施中發現的問題及時進行修訂,原則上每三至五年修訂一次。各區及有關部門制定的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應急預案或實施方案需報市重大動植物疫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備案。

  8.3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行,《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北京市高致病性禽流感應急預案的通知》(京政辦發〔2005〕59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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