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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城鄉建設(含住房)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18-12-01
  5. [成文日期] 2018-09-25
  6. [發文字號] 京建法〔2018〕17號
  7. [廢止日期] 2024-05-24
  8. [發佈日期] 2018-09-30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18年 第39期(總第579期)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關於對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前實施房屋品質查驗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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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建法〔2018〕17號

各區住房城鄉建設委(房管局),東城、西城區住房城市建設委,經濟技術開發區建設局(房地局),各有關單位:

  為確保房屋居住使用安全和正常使用功能,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品質管理條例》《北京市建設工程品質條例》《房地産開發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現將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前進行房屋品質查驗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市實施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前房屋品質查驗制度。本通知所稱的住宅,依據《住宅設計規範》(GB50096-2011),結合管理實際,是指供居住使用的建築,包括商品住房,回遷房以及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定向安置住房、自住型商品住房、共有産權住房等政策性住房。本通知所稱的交付使用前查驗,是指依據國家和本市相關法律法規、標準規範及施工圖設計文件等,在房屋單位工程品質竣工驗收合格後交付使用前,由建設單位組織購房人對房屋施工品質進行的查驗。

  二、建設單位應當保證交付查驗的房屋品質符合國家和本市相關法律法規、標準規範及施工圖設計文件等的要求,並具備以下條件:

  (一)已完成住宅工程品質分戶驗收,且分戶驗收合格,有經建設、施工、監理單位簽章確認的《住宅工程品質分戶驗收表》;

  (二)已完成單位工程品質竣工驗收,且單位工程品質竣工驗收合格,有經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簽章確認的《單位工程品質竣工驗收記錄》。

  三、建設單位應當明確專門機構和人員具體負責相關查驗工作。房屋具備本通知第二條規定的查驗條件後,建設單位應當在查驗7日前書面通知購房人進行查驗的日期、地點及應當攜帶的證件、文件等事項。

  四、購房人應當依據國家和本市相關法律法規、標準規範及施工圖設計文件、合同等對房屋施工品質進行查驗;因故不能親自到場查驗的,可出具書面授權文件,授權他人或者其他組織辦理,建設單位應當配合進行查驗。

  五、建設單位與購房人可以就查驗的時間進行約定。雙方有約定的,購房人應當在約定的查驗時間內查驗完畢;雙方沒有約定的,購房人應當自查驗之日起7日內查驗完畢,並與建設單位就查驗結果進行書面確認。購房人逾期未進行查驗的,由建設單位進行書面記錄。

  六、經購房人查驗有品質問題的,按照房屋買賣合同約定的處理方式進行處理。

  七、房屋交付使用後發現品質問題的,按照國家和本市工程品質保修相關法律法規、標準規範規定以及合同約定進行處理。

  八、市和區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監督管理,對建設單位違反本通知規定的,責令改正,並進行記分處理,納入市場行為評價系統。對房屋品質查驗中發現違反強制性標準品質問題的,購房人可以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投訴,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情節嚴重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可以限制該建設單位企業資質升級、相關項目的網上簽約或參加政策性住房項目建設。

  九、各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依據本通知,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十、本通知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施行之日未交付使用的新建住宅,適用本通知。原《關於規範預售商品住宅交接前房屋查驗的通知》(京建質〔2007〕123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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