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房公積金髮〔2018〕51號
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下屬各單位、受託辦理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業務的商業銀行及相關借款人: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堅持“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定位,落實北京城市總體規劃有關要求,積極引導市民合理住房消費,支援市民的基本住房需求,抑制投資投機性購房行為,經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第十九次全體會議批准,現就調整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以下簡稱貸款)政策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貸款條件
借款申請人申請貸款時,應符合如下條件:
1.借款申請人申請貸款時應連續繳存住房公積金半年(含)以上且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處於正常繳存狀態;離退休人員,離退休前曾經繳存過住房公積金。
2.借款申請人須具有北京市購房資格;申請貸款支付所購住房的房款。
3.借款申請人(含共同申請人,下同)名下無住房貸款記錄(包括商業性住房貸款、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且在本市無住房的,按首套房貸款政策辦理;凡不屬於首套房情形,被核定為是二套房的,按二套房貸款政策辦理。被核定為有兩套及以上住房的,不予貸款。借款申請人適用貸款政策見下表:
二、實施差別化貸款政策
1.實行貸款額度與借款申請人住房公積金的繳存年限掛鉤
每繳存一年可貸10萬元,繳存年限不夠1整年的,按1整年計算,最高可貸120萬元。如借款申請人為已婚的,核算貸款額度以夫妻雙方中繳存年限較長的一方計算。
2.落實北京城市總體規劃的有關要求,實行差別化貸款額度
借款申請人戶籍均在北京市東城區或西城區的,購買東城、西城、朝陽、海淀、豐臺、石景山區(以下簡稱城六區)以外的首套住房,最高貸款額度可上浮20萬元;對於不屬於前一種情況,但借款申請人的戶籍均在城六區的,購買城六區以外的首套住房,最高貸款額度可上浮10萬元;不屬於前述兩種情況的,購買首套住房,最高貸款額度為120萬元。符合第二套房貸款政策要求的,最高貸款額度為60萬元。
3.調整首付款比例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於20%;購買共有産權等政策性住房的首套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於30%;購買政策性住房之外的首套普通自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於35%,首套非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於40%。
購買普通自住房且為第二套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於60%;購買非普通自住房且為第二套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於80%。普通自住房和非普通自住房的認定標準,按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地方稅務局於2014年9月30日聯合印發的《關於調整本市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普通住房平均交易價格有關問題的通知》(京建發〔2014〕382號)標準執行。若遇普通自住房和非普通自住房的認定標準調整,按調整後的標準執行。
三、調整貸款年限、還款額度和擔保方式,進一步提高風險防範水準
1.調整貸款年限
借款申請人的貸款期限最長可以計算到借款申請人法定退休年齡後5年,原則上最高不得超過65周歲。如借款申請人為已婚的,貸款期限以夫妻雙方中較長的一方計算。
2.調整月還款額
在保證借款申請人基本生活費用的前提下,按等額本息還款法計算的月均還款額不超過借款申請人月收入60%的標準,確定貸款金額和貸款期限。
3.調整擔保方式
為防範貸款風險,對購買新建商品住房申請貸款的,受託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銀行,如對該項目也提供個人購房貸款,並與開發企業簽訂了階段性擔保協議,應協調開發企業向個人購房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提供與商業性住房貸款同等的階段性擔保;受託銀行未與開發企業簽訂階段性擔保協議,由北京市住房貸款擔保中心提供階段性擔保。對購買二手住房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應採用抵押擔保方式,完成抵押登記後發放貸款。
四、進一步簡化貸款申請材料,提升服務水準
1.需提交的借款申請材料
借款申請人申請貸款,需提交個人身份資料、購房資料、二手房賣方資料,具體資料種類及數量見附件。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貸款經辦部門留存購房合同原件(不方便提供原件的,提供複印件)、《異地貸款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證明》原件。貸款申請資料經核驗後,貸款經辦部門應及時留存電子影像檔案,供業務辦理過程中調取使用。
2.審核材料留存
審核通過後,借款申請人與管理中心簽訂借款合同一式三份,分別由借款申請人、受託辦理貸款的銀行和管理中心各留存一份。
3.還款情況變更
借款人在辦理還款類業務及變更扣款賬戶時,可根據需要至管理中心下屬住房公積金貸款中心及郊區管理部就近辦理。在受理貸款變更類業務時,貸款經辦部門對借款人按要求提供的業務辦理資料及時留存電子影像檔案,不再向借款人收取複印件。
五、適用範圍
本通知自2018年9月17日起施行,此前已網簽的,按原規定執行。中共中央直屬機關分中心、中央國家機關分中心、北京鐵路分中心,可參照本通知執行,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附件: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所需資料清單
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2018年9月13日
附件
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所需資料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