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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勞動、人事、監察/人事工作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18-11-14
  5. [成文日期] 2018-07-18
  6. [發文字號] 京人社監發〔2018〕157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8-08-17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關於印發《北京市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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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人社監發〔2018〕157號

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交通委員會、水務局、園林綠化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各建築施工企業、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預防和治理工程建設領域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意見》(國辦發〔2016〕1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清理規範工程建設領域保證金的通知》(國辦發〔2016〕49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 交通運輸部 水利部人民銀行<關於進一步完善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制度的意見>》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實施意見>》(京政辦發〔2016〕51號),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市交通委、市水務局、市園林綠化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北京監管局聯合簽署了《北京市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北京市交通委員會

北京市水務局

北京市園林綠化局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北京監管局

2018年7月18日

北京市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預防和治理工程建設領域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意見》(國辦發〔2016〕1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清理規範工程建設領域保證金的通知》(國辦發〔2016〕49號)、《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實施意見》(京政辦發〔2016〕51號),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交通、水務、軌道交通、園林綠化等工程建設領域建立全市統一的農民工工資保證金(以下簡稱工資保證金)制度,專項用於發生欠薪時支付農民工工資的應急保障。取消本市現階段工程建設領域需要繳納的其他涉及農民工工資的各類保證金。

  第三條 施工總承包企業、專業承包企業及勞務分包企業應當以銀行保函方式建立工資保證金。施工總承包企業應按照不少於100萬元、專業承包企業和勞務分包企業應按照不少於50萬元的標準,以法人單位名義向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交由銀行開具的工資保證金保函(以下簡稱保函)。

  保函有效期不少於3年。開具保函的銀行應為本市範圍內的銀行業金融機構。

  本辦法實施前已建立工資保證金專用賬戶的施工總承包企業、專業承包企業及勞務分包企業(以下統稱施工企業),應於2018年12月31日前以銀行保函替代工資保證金。

  第四條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交通、水務、園林綠化等行政部門和銀行業監管部門依法對工資保證金的繳納、使用、管理等進行監督管理,共同督促企業及時開立保函。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要建立工資保證金管理臺帳。

  第五條 本市新設立的施工企業領取《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後、外地企業在辦理進京備案手續或完成進京相關手續後15個工作日內,向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交由銀行開具的保函。

  第六條 工資保證金實行專項管理。施工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支付工資但逾期仍未支付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行業主管部門通知銀行按照保函約定的程式和範圍先行支付農民工工資。

  第七條 施工總承包企業、專業承包企業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行業主管部門可以通知銀行按照保函約定的程式和範圍先行支付農民工工資:

  (一)因轉包、違法分包、出借資質行為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或引發農民工極端、群體性討薪突發事件,直接用工的分包企業的工資保證金不足以支付農民工工資,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核實無誤的;

  (二)因拖欠分包企業人工費(勞務費)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

  第八條 開具保函的銀行接到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出具的《關於啟用農民工工資保證金保函的函》後,應按照保函中的承諾及時支付農民工工資。

  第九條 銀行代為支付農民工工資後15個工作日內,提交保函的施工企業應按照本辦法第五條的規定,向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重新提交工資保證金保函。

  第十條 本市施工企業登出《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或撤銷許可類經營範圍,外地進京施工企業退出本市的,經企業提出書面申請,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行業主管部門確認,符合以下情形的,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在7個工作日內向企業退還保函:

  (一)自企業提出退還保函申請之日起前2年內,在本市範圍內承接的工程項目未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或者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已解決的;

  (二)擬退出企業以法人單位的名義出具承諾書,承諾以下內容:

  1.在本市範圍內沒有在施工程項目;

  2.自出具承諾書之日起前一年內在本市範圍內未承接新工程;

  3.自出具承諾書之日起在本市範圍內已竣工的工程項目竣工備案時間已超過兩年。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在門戶網站公佈上述退出企業的名單。

  第十一條 本市實行工資保證金差異化管理制度。已辦理保函的施工企業保函有效期到期後,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確認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再辦理保函:

  (一)工程項目能夠按規定落實實名制管理工作的;

  (二)工程項目連續3年未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的。

  第十二條 施工企業自開具保函之日起三年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施工總承包企業不少於200萬元、專業承包企業和勞務分包企業不少於100萬元的標準,重新提交保函:

  (一)本市範圍內的工程項目因拖欠農民工工資受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行政處理或者行政處罰的;

  (二)本市範圍內的工程項目因拖欠農民工工資受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三次以上責令限期改正的;

  (三)本市範圍內的工程項目發生因拖欠農民工工資導致的極端或群體性討薪突發事件,情節嚴重、社會影響較大的。

  第十三條 按照本辦法第十一條不需再提交保函的施工企業在本市範圍內的工程項目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情節嚴重、社會影響較大的,應當自確認拖欠行為之日起30日內,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標準重新提交保函。

  第十四條 開具保函的銀行應當按照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銀行業監管部門的要求,與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建立保函資訊共用機制,協助做好工資保證金保函的監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的需求做好工商註冊登記資訊的提供工作。

  第十五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通報按照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應重新提交保函的企業名單,並在門戶網站上公佈。

  第十六條 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行業主管部門要督促施工企業及時辦理保函。對未按本辦法辦理保函的施工企業,有關主管部門可以按照相關規定記入動態監管系統。

  未按本辦法辦理保函的施工企業,在本市範圍內的工程項目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或引發極端、群體性討薪突發事件的,依照《北京市工程建設領域不良信用資訊管理辦法》的規定歸集為不良信用資訊並定期公佈。

  未按本辦法提交保函的施工企業不得進入施工現場。施工總承包企業、專業承包企業使用了未按本辦法辦理保函的分包企業,在本市範圍內的工程項目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或引發極端或群體性討薪突發事件的,按前款規定歸集為不良信用資訊並定期公佈。

  第十七條 各有關部門要明確責任分工,加強協調配合,共同落實好監督管理職責。對擅自啟用、撤銷保函的,要對有關責任人員實行問責。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實施。與本辦法不符的,按照本辦法執行。原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北京市建設委員會、北京市公安局2008年4月21日印發的《關於在京建築施工企業建立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制度的通告》(京勞社發〔2008〕3號)、原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北京市建設委員會2008年4月21日印發的《關於印發<北京市建築業農民工工資支付暫行管理辦法>的通知》(京勞社資發〔2008〕66號)、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2009年5月7日印發的《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專用賬戶管理的通知》(京人社辦發〔2009〕40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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