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建法〔2018〕14號
各區住房城鄉建設委,東城、西城區住房城市建設委,經濟技術開發區建設局,各有關單位:
為加強預拌混凝土生産品質管理,確保保障性安居工程結構混凝土品質,我市率先對保障性安居工程預拌混凝土生産品質實行了駐廠監理。三年來,駐廠監理工作形成了一整套工作流程和做法,成為了保證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結構工程品質的有效手段並取得了顯著成效。為持續加強全市結構工程品質監管,擴大應用成果,現將《預拌混凝土生産品質駐廠監理管理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2018年7月23日
預拌混凝土生産品質駐廠監理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規範預拌混凝土駐廠監理工作,保證預拌混凝土生産品質,確保本市建設工程主體結構工程品質,依據《北京市建設工程品質條例》《關於對保障性安居工程預拌混凝土生産品質實施監理的通知(試行)》,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實行預拌混凝土生産品質駐廠監理制度。納入我市政策性住房建設計劃的項目,其主體結構施工以及軌道交通項目,所使用的預拌混凝土生産過程應實施駐廠監理。鼓勵其他項目實施預拌混凝土生産品質駐廠監理。
第三條 建設單位應在混凝土結構施工前委託駐廠監理單位,簽訂專項駐廠監理委託合同。駐廠監理委託合同應明確雙方權利義務、駐廠監理工作程式和要求,以及駐廠監理費用等內容。
駐廠監理單位不得與混凝土生産、原材料供應、項目施工、項目監理等單位有隸屬關係或其他利害關係。
第四條 駐廠監理單位應成立專門的駐廠監理機構,實行總監負責制,並設材料工程師、試驗工程師、資訊工程師各一名。駐廠監理機構下設對應預拌混凝土生産單位的若干駐廠監理組。根據工作需要,每個駐廠監理組由不少於2名駐廠監理人員組成。各駐廠監理組可設駐廠監理組長,牽頭負責日常駐廠監理工作。
從事駐廠監理工作的監理人員應經預拌混凝土生産品質管理的專業培訓,並掛牌上崗。
第五條 駐廠監理單位和駐廠監理機構應當依據法律、法規、標準規範、施工圖以及預拌混凝土採購合同等,對預拌混凝土生産品質實施監理,並對預拌混凝土生産品質承擔監理責任。
第六條 駐廠監理機構負責組織編制駐廠監理方案,並報監理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批後實施。駐廠監理機構應制定管理制度、明確工作程式。
駐廠監理機構應建立例會制度。總監組織召開第一次駐廠監理工作會議,進行工作交底。工程建設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以及預拌混凝土生産單位相關人員應當參加會議。
駐廠監理機構應加強與相關單位的溝通,建立駐廠監理周例會制度,及時解決駐廠監理工作中發現的問題。駐廠監理機構主要人員應至少每月參加一次駐廠監理例會。
第七條 駐廠監理機構應對首次駐廠預拌混凝土生産單位進行品質管理體系、原材料管理、設備管理、試驗室管理、生産管理和混凝土出廠品質管理進行檢查,並根據預拌混凝土生産情況進行抽查。
第八條 駐廠監理組應檢查攪拌設備控制系統檢修制度落實情況,核查生産計量設備、試驗室設備的計量檢定有效性,核查試驗室負責人及操作人員資格。
第九條 駐廠監理組應對首次使用的配合比開盤鑒定進行見證,應核查混凝土配合比設計的審批情況,配合比調整時,檢查是否符合配合比調整工作程式要求。
第十條 駐廠監理組應檢查預拌混凝土生産單位原材料採購、使用管理制度的建立與執行情況,按規定對預拌混凝土生産單位報驗的原材料進行見證取樣和復試。
第十一條 駐廠監理組應對出廠預拌混凝土7d、28d試件的取樣、製作過程進行見證,並對試件的養護、試驗過程進行抽查。
駐廠監理組應組織對擬出廠預拌混凝土的坍落度等工作性能和溫度進行檢查,對符合要求的,駐廠監理人員應在《混凝土運輸單》上簽字。未經駐廠監理人員簽字,施工單位不得進行預拌混凝土接收,不得在工程上使用。
第十二條 駐廠監理組應按規定編制駐廠監理資料。駐廠監理機構應加強資訊管理工作,按月編制駐廠監理月報,建立資訊傳遞渠道,及時收集、整理駐廠監理資料和工作資訊。
第十三條 預拌混凝土生産單位應配合駐廠監理組開展材料檢驗、配合比審核、試驗操作及混凝土出廠檢查等品質管理方面的工作,並提供駐廠監理工作所需要的相關資料。
預拌混凝土生産單位應參加駐廠監理組組織的例會和專題會,落實品質改進要求,及時反饋預拌混凝土生産品質情況。
第十四條 駐廠監理組應與項目監理單位建立聯動機制,協助追溯復查項目監理單位提出的到場預拌混凝土檢查時出現的品質問題,並將復查結果反饋到項目監理單位,保證預拌混凝土品質管理的可追溯性。
第十五條 駐廠監理單位發現預拌混凝土生産品質存在問題時,應要求預拌混凝土生産單位進行整改;預拌混凝土生産單位拒不整改,或駐廠監理單位發現預拌混凝土生産品質存在重大問題時,應將有關情況通報工程建設、監理、施工單位,並同時報告工程項目的品質監督機構、預拌混凝土生産單位屬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市住房城鄉建設委。
第十六條 駐廠監理工作不替代項目施工、項目監理單位的相關品質管理職責。在預拌混凝土生産、供應期間,施工單位按照相關管理規定對預拌混凝土原材料品質、配合比落實情況、出廠品質等進行監控。
第十七條 駐廠監理人員應遵守職業道德,樹立良好形象,遵守預拌混凝土生産單位相關制度。駐廠監理單位應對駐廠監理機構、駐廠監理組的工作進行管理,對於出現違反監理職業道德、影響監理形象的行為,駐廠監理單位應做出相應處理,必要時及時對相關人員進行更換。
第十八條 各區住房城鄉建設委要切實做好預拌混凝土生産品質日常監管工作,每半年應對所屬行政區域內的駐廠監理單位至少進行一次品質監督執法檢查。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將採取專項檢查的方式,對駐廠監理單位的品質行為和履責情況進行檢查。
第十九條 預拌混凝土生産單位、駐廠監理單位的品質行為,納入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市場行為信用評價管理體系。市、區住房城鄉建設委發現預拌混凝土生産單位和駐廠監理單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按照有關規定依法查處。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關於轉發保障性安居工程預拌混凝土生産品質駐廠監理有關辦法的通知》(京建發〔2015〕37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