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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民政、扶貧、救災/社會福利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北京市財政局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18-08-08
  6. [發文字號] 京人社居發〔2018〕174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8-08-28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18年 第36期(總第576期)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北京市財政局關於進一步完善城鄉居民養老保障待遇確定和正常調整機制有關問題的通知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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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人社居發〔2018〕174號

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

  為貫徹落實人社部、財政部《關於建立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確定和基礎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8〕21號)文件精神,進一步完善本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現就我市完善城鄉居民養老保障待遇確定和正常調整機制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健全繳費標準調整機制

  (一)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繼續實行定額繳費。參保人最高繳費檔次標準原則上不超過本市靈活就業人員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年繳費額。每年3月31日前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對外發佈當年繳費標準。

  (二)政府對參保人繳費予以適當補貼。享受繳費補貼的人員範圍依據《關於對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人員給予繳費補貼的通知》(京人社居發〔2009〕191號)規定執行。

  (三)根據本市經濟發展,城鄉居民收入增長情況和財力狀況,合理確定和調整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檔次標準和繳費補貼標準。繳費標準和補貼標準的調整,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會同市財政局提出方案報請市政府同意後予以公佈。

  二、進一步完善城鄉居民養老保障待遇正常調整機制

  (一)繼續實施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和老年保障福利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並隨本市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等其他社會保障相關待遇標準同步調整。

  (二)調整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和老年保障福利養老金標準應當對65歲及以上參保城鄉老年居民予以適當傾斜。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會同市財政局統籌考慮城鄉居民收入增長、物價變動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等其他社會保障標準調整情況等因素提出調整方案,報請市委、市政府批准後執行。

  三、工作要求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要高度重視,明確部門責任,認真履行職責,加強協調配合,切實把政策落實到位,並且要加強政策宣傳,採取多種方式全面準確解讀政策,正確引導社會輿論,讓參保居民形成合理的預期,共用經濟發展成果,不斷增強參保居民的獲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北京市財政局

2018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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