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政策文件
  1. [主題分類] 財政、金融、審計/稅務
  2. [發文機構] 國家稅務總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18-07-31
  5. [成文日期] 2018-07-23
  6. [發文字號]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1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8-07-31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使用有關事項的公告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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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1號

  為了保障國稅地稅徵管體制改革工作順利推進,確保改革前後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有序銜接、平穩過渡,現將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使用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新稅務機構掛牌後,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以下簡稱“各省(區、市)稅務局”]將啟用新的發票監製章。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含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下同)版式文件上的發票監製章,相應修改為各省(區、市)稅務局新啟用的發票監製章。

  二、新啟用的發票監製章形狀為橢圓型,長軸為3釐米,短軸為2釐米,邊寬為0.1釐米,內環加刻一細線,上環刻製“全國統一發票監製章”字樣,中間刻製“國家稅務總局”字樣,下環刻製“××省(區、市)稅務局”字樣,下環字樣例如:“江蘇省稅務局”、“上海市稅務局”、“內蒙古自治區稅務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稅務局”。字體為KaiTi7磅,印色為大紅色。新啟用的發票監製章樣式見附件。

  三、納稅人自建電子發票服務平臺和第三方電子發票服務平臺,應當於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升級工作。電子發票服務平臺升級後,生成的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版式文件使用各省(區、市)稅務局新啟用的發票監製章。電子發票服務平臺升級前,生成的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版式文件可以繼續使用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的發票監製章。

  四、各省(區、市)稅務局要利用多種渠道,切實做好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使用有關事項的宣傳解釋工作。要多措並舉、紮實推進,將相關政策規定及時、準確告知自建電子發票服務平臺的納稅人和第三方電子發票服務平臺運營商,並督促其按時完成電子發票服務平臺升級工作。

  五、《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推行通過增值稅電子發票系統開具的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4號發佈,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修改)附件1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票樣中的發票監製章按照本公告規定調整。

  本公告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8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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