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政策文件
  1. [主題分類] 勞動、人事、監察/社會保障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18-01-01
  5. [成文日期] 2018-06-28
  6. [發文字號] 京人社工發〔2018〕134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8-07-04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18年 第30期(總第570期)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於北京市2018年調整工傷人員和工亡人員供養親屬工傷保險定期待遇的通知

列印
字號:        

京人社工發〔2018〕134號

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各相關單位:

  為保障工傷人員和工亡人員供養親屬的基本生活,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經市政府批准,決定對工傷人員和工亡人員供養親屬工傷保險定期待遇進行調整。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調整範圍

  本次調整範圍為2017年12月31日前享受傷殘津貼待遇的工傷人員(不包括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享受生活護理費待遇的工傷人員、享受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的工亡人員供養親屬。

  二、調整標準

  (一)一至四級工傷人員傷殘津貼的調整,根據傷殘等級每人每月分別增加:一級傷殘355元,二級傷殘330元,三級傷殘305元,四級傷殘280元。

  (二)工亡人員供養親屬撫恤金的調整,每人每月增加185元。

  (三)生活護理費的調整,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護理費低於4233.5元的,調整到4233.5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護理費低於3386.8元的,調整到3386.8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護理費低於2540.1元的,調整到2540.1元。

  (四)用人單位未安排工作的五、六級工傷人員,用人單位應當為其增加傷殘津貼,每人每月增加額不得低於180元。

  三、調整工傷保險定期待遇所需費用,參加北京市工傷保險社會統籌的用人單位,因工致殘一至四級的由工傷保險統籌基金支付;未參加社會統籌和因工致殘五、六級的,由用人單位支付,按原渠道列支。

  四、根據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按照享受或比照工傷待遇處理的人員,參照本通知執行,所需經費由用人單位支付,按原渠道列支。

  五、工傷人員傷殘津貼和工亡人員供養親屬撫恤金調整,自2018年1月1日起執行。

  六、生活護理費調整,自2018年7月1日起執行。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8年6月28日

分享:
相關政策

您訪問的連結即將離開“首都之窗”門戶網站 是否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