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政策文件
  1. [主題分類] 國土資源、能源/電力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員會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18-06-21
  5. [成文日期] 2018-06-21
  6. [發文字號] 京管發〔2018〕71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8-06-21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18年 第25期(總第565期)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員會關於印發北京市電力用戶准入與退出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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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管發〔2018〕71號

各區電力管理部門,北京電力交易中心、國網公司華北分部、國網北京市電力公司、首都電力交易中心,在京各有關電力用戶: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9號)和《關於同意北京市開展電力體制改革綜合試點的復函》(發改經體〔2016〕1853號)文件要求,積極穩妥推進北京市電力體制改革工作,市城市管理委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了《北京市電力用戶准入與退出管理實施細則》。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北京市2018年電力直接交易安排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員會

2018年6月21日

北京市電力用戶准入與退出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9號)、《關於印發電力體制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發改經體〔2015〕2752號)、《電力中長期交易基本規則(暫行)》(發改能源〔2016〕2784號)、《關於深入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做好新形勢下電力需求側管理工作的通知》(發改運作規〔2017〕1690號)、《京津唐電網電力中長期交易暫行規則》(華北監能市場〔2017〕543號)、《北京市新增産業的禁止和限制目錄》(2015年版)、《中國製造2025北京行動綱要》(京政發〔2015〕60號)、《北京市鼓勵發展的高精尖産品目錄(2016年版)》、《北京市工業企業技術改造指導目錄(2016年版)》、《北京市“高精尖”産業活動類別(試行)》、《北京市工業污染行業生産工藝調整退出及設備淘汰目錄》(京政辦發〔2017〕33號)等系列政策文件,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於參與電力市場化交易的北京市電力用戶准入與退出的管理。

  第三條 電力用戶市場准入根據年度直接交易電量規模分階段逐批開放。

  第四條 電力用戶應遵循“自願參與,自主協商”的原則,參加電力市場交易。

  第五條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城市管理委)負責北京市電力用戶准入與退出的管理。

第二章 准入條件

  第六條 參與電力市場交易的電力用戶應符合國家和北京市産業政策和節能環保要求,符合首都城市功能定位及戰略佈局,有利於發揮電力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促進北京市産業結構調整和産業升級,提高城市整體競爭力。

  第七條 電力用戶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財務獨立核算、信用良好、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企業。內部核算的企業經法人單位授權,可參與交易。

  (二)符合國家和北京市産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符合北京市産業政策要求,符合行業准入條件。優先鼓勵科技、金融、文化創意等服務業及積體電路、新能源等高新技術産業和戰略性新興産業的企業。優先鼓勵電採暖、充電樁等實施電能替代改造的工商業用戶。

  (三)符合環保政策要求。

  (四)能耗指標處於先進水準,用電負荷相對穩定。

  (五)電壓等級10千伏及以上,在電網公司獨立開戶、單獨計量、執行大工業和一般工商業電價的企業。

  (六)上一年度用電量在1000萬千瓦時以下的企業,由售電公司代理參與;上一年度年用電量1000萬千瓦時及以上的企業,可直接或委託售電公司代理參與。需合併電量申報的企業必須為同一企業法人且同一行政區域的經濟實體。

  (七)參與市場化交易的企業,北京市電力行業管理綜合服務平臺可對其實施線上監測,根據需要,適度參與我市電力需求側響應。

  (八)擁有自備電廠的電力用戶應按規定承擔國家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政策性交叉補貼和系統備用費等相關費用(國家已明確取消的除外)。

  (九)執行階梯電價、差別性和懲罰性電價的電力用戶不得參與。

  (十)具備零點採集抄表條件,一年內無拖欠電費的情況。

第三章 准入和退出程式

  第八條 申請參與電力市場交易的用戶向區電力管理部門提交相關材料(一式五份,具體格式見附件)。各區電力管理部門會同區發展改革委、區經濟信息化委、區環保局、區供電公司等相關單位,對申報用戶提供材料不完整或不符合要求的,原則上一次性告知,並於15個工作日內將材料上報市城市管理委。

  第九條 市城市管理委通過市城市管理委門戶網站(http://csglw.beijing.gov.cn)公示符合條件的用戶名單,報華北能源監管局備案。

  第十條 通過公示的電力用戶由相關電力交易機構負責註冊登記。

  第十一條 准入申請材料包括:

  (一)《北京市電力用戶申請表》。

  (二)營業執照複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複印件。

  (四)企業立項的相關複印件。

  (五)企業建設項目環境保護驗收批復文件複印件或驗收報告。

  (六)安全生産許可證複印件。

  (七)對於有行業准入條件的企業,需提供行業准入證明文件。

  (八)內部核算的企業參與交易時,需提交相應法人單位的授權書。

  (九)公司章程、公司股權結構及股東的有關情況。

  (十)詳細技術參數包括但不限於當地供電部門批准的供電方案及接線圖、裝建容量、用電類別、上一年最大負荷及用電量、本年度預計最大負荷及用電量、典型年份月負荷曲線、本企業上一年度與近三個月電費繳費發票複印件。

  第十二條 參與電力市場交易的電力用戶按申請材料要求提供,對於不能提供的申請材料需作出解釋説明(加蓋企業公章)。

  第十三條 申請退出電力市場交易的電力用戶,向電力交易機構提出申請,退出前應將所有已簽訂的交易合同履行完畢或轉讓完成。電力交易機構確認後,向市城市管理委提交退出材料。在市城市管理委、電力交易機構網站向社會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由電力交易機構為用戶完成登出手續。用戶自退出手續辦理完成之日起,原則上三年內不得再次進入市場。

第四章 監督和管理

  第十四條 市城市管理委會同相關部門對參與電力市場交易的電力用戶進行監管和檢查。

  第十五條 市場主體由於不符合准入條件等情形的,按有關規定強制其退出市場。

  市場主體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産業政策規定、嚴重違反市場規則、發生重大違約行為,惡意擾亂市場秩序、未盡定期報告披露義務、拒絕接受監督檢查的,國家能源局華北監管局會同市城市管理委根據職能組織調查確認,提出警告,勒令整改。拒不整改的列入黑名單,強制退出市場,有關法人、單位和機構情況記入信用評價體系,原則上三年內不得再次進入市場。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由市城市管理委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實施細則未盡事宜按《京津唐電網電力中長期交易暫行規則》執行。

  第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佈之日起施行,並根據國家電力體制改革有關政策及售電側改革工作推進情況適時調整。

  附件:1.北京市電力用戶申請提交材料目錄(略)

        2.北京市電力用戶申請表(略)

  注:附件請登錄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員會官網(csglw.beijing.gov.cn)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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