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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民政、扶貧、救災/社會福利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民政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18-07-01
  5. [成文日期] 2018-05-16
  6. [發文字號] ​京民福發〔2018〕184號
  7. [廢止日期] 2022-01-01
  8. [發佈日期] 2018-06-06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18年 第43期(總第583期)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北京市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關於印發《北京市社區養老服務驛站運營扶持辦法》的通知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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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民福發〔2018〕184號

各區民政局、發展改革委、財政局、人力社保局、老齡辦:

  為進一步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投資興辦社區養老服務驛站,促進社區養老服務驛站可持續運營,市民政局、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老齡辦聯合製定了《北京市社區養老服務驛站運營扶持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北京市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

2018年5月16日


北京市社區養老服務驛站運營扶持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投資興辦社區養老服務驛站,促進社區養老服務驛站可持續運營,根據《北京市居家養老服務條例》、市政府辦公廳《關於貫徹落實〈北京市居家養老服務條例〉的實施意見》、《關於全面放開養老服務市場進一步促進養老服務業發展的實施意見》和市老齡委《關於開展社區養老服務驛站建設的意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指的社區養老服務驛站是指經市業務主管部門備案公告的城市社區養老服務驛站和農村幸福晚年驛站等養老服務機構。

  第三條對城市社區養老服務驛站與農村幸福晚年驛站的界定標準,原則上以驛站所在社區的居委會或村委會建製作為依據。

  城鄉結合部地區建設的驛站,一般視同城市社區養老服務驛站;區業務主管部門認為確有必要,可認定為農村幸福晚年驛站,並在申請備案公告時做出書面説明。

  第四條社區養老服務驛站運營扶持措施包括服務流量補貼、托養流量補貼、連鎖運營補貼和運維支援。

第二章 服務流量補貼

  第五條服務流量補貼是根據社區養老服務驛站服務收費流量總和的一定比例給予的資助補貼。

  服務流量補貼範圍不包括社區養老服務驛站的照料服務收入、政府購買服務收入。

  第六條服務流量補貼堅持線上統計、精準補貼和適度傾斜原則。

  第七條服務流量補貼按照不低於服務總收入50%的比例予以資助。

  第八條對於農村幸福晚年驛站,以及經政府同意、運營方利用自有設施或租賃設施用於社區養老服務驛站建設運營的,按照實際服務流量補貼的1.5倍予以資助。

  第九條各區要將到府服務、呼叫服務以及為托底保障對象、困境保障對象、重點保障對象提供的低償服務作為服務流量補貼的重點支援方向。

  對於巡視探訪等已從市區層面做出專項部署的項目,要單獨列出、專項規範,作為社區養老服務驛站供需對接平臺建設的重要支援方向。

第三章 托養流量補貼

  第十條托養流量補貼是指根據社區養老服務驛站開展照料服務給予的資助補貼。

  照料服務包含日間托養、短期全托和農村幸福晚年驛站的全托照料。日間托養每天照料時間不少於6小時。

  第十一條社區養老服務驛站參照養老機構運營補貼政策,按照實際收住情況,日間托養每人每天給予不低於15元的托養流量補貼,短期全托每人每天給予不低於30元的托養流量補貼,農村幸福晚年驛站全托照料每人每月給予不低於1000元的托養流量補貼。

  每家社區養老服務驛站享受託養流量補貼的短期全托、全托照料床位數量不得超過9張。

  第十二條社區養老服務驛站應當與托養服務對象簽訂托養服務協議,建立明確的法律關係。

  第十三條各區可探索對社區養老服務驛站簽約服務家庭床位予以托養流量補貼。

第四章 連鎖運營補貼

  第十四條連鎖運營補貼是指對品牌供應商承接若干家社區養老服務驛站建設運營,並實施同一服務標準、品牌連鎖運營給予的獎勵補貼。

  第十五條按照社區養老服務驛站連鎖機構的數量給予連鎖補貼,每連鎖運營1家社區養老服務驛站給予不低於5萬元的一次性補貼。

第五章 運維支援

  第十六條經民政部門按照相關規定認定為養老服務機構的,實行水電氣熱收費與居民用戶同價。

第六章 資助審核及發放

  第十七條本辦法實施之前已經備案公告的社區養老服務驛站,應於本辦法實施之日起30日內向區業務主管部門提交享受社區養老服務驛站運營扶持申請。

  本辦法實施之後備案成立的社區養老服務驛站應在備案公告之日起30日內向區業務主管部門提交享受社區養老服務驛站運營扶持申請。

  第十八條服務流量補貼、托養流量補貼每季度撥付一次。每季度末,區業務主管部門、區財政局依據市社會福利資訊平臺採集的數據,分別核定上季度每家社區養老服務驛站的服務流量補貼、托養流量補貼,並於下季度首月的10日前完成資金撥付。

  第十九條連鎖運營補貼以區為單位,由運營方確定其中一家驛站法人作為連鎖運營主體,統一申領連鎖運營補貼。

  連鎖運營補貼申請應於每年8月底前向區業務主管部門提出,區業務主管部門依據社區養老服務驛站備案公告對驛站連鎖運營情況審核後,於下一年度2月底前完成資金撥付。

  第二十條各區可直接將服務流量補貼、托養流量補貼撥付至社區養老服務驛站運營方法人賬戶,也可通過街鄉鎮撥付。

  連鎖運營補貼直接撥付至社區養老服務驛站運營方法人賬戶。

  第二十一條社區養老服務驛站運營扶持補貼原則上實行後補制。

  第二十二條社區養老服務驛站運營扶持補貼所需經費由各區財政負擔。

  各區應在本辦法資助標準的基礎上,結合本區實際需求、財力等,進一步加大對本區屬地驛站的運營支援。

第七章 管理與監督

  第二十三條社區養老服務驛站相關數據應歸集至市社會福利綜合管理資訊系統,通過民政一卡通、養老助殘卡實現刷卡記錄服務資訊,如實採集服務資訊,包括服務時間、服務對象、服務項目、服務時長、服務收費等,並確保採集資訊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

  在市社會福利綜合管理平臺歸集的數據作為社區養老服務驛站運營資助的唯一依據,其相關歸集數據來源及採集方式可多元開放。

  第二十四條區業務主管部門應加強對運營扶持資金的監督管理,委託第三方社會專業機構,定期對社區養老服務驛站歸集資訊的真實性、準確性進行抽查、核查。

  社區養老服務驛站要主動接受政府業務主管部門及委託的第三方社會專業機構的檢查監督。

  第二十五條凡發現社區養老服務驛站通過市社會福利綜合管理平臺歸集資訊出現錯誤,經核查屬非主觀故意造成的,責令限期整改;超出(含)三次的,取消運營扶持補貼獲評資格。

  第二十六條凡發現社區養老服務驛站主觀故意、有違誠信、弄虛作假、虛報冒領運營扶持資金的,一經核實,取消運營扶持補貼獲評資格,納入本市養老服務業黑名單;運營扶持補貼已發放的,由區業務主管部門依法追回相關財政補助資金;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七條社區養老服務驛站發生重大責任事故,且造成重大社會負面影響,取消自重大責任事故發生之日起一年內的運營扶持補貼獲評資格。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2018年7月1日起實施。

  第二十九條各區應根據本辦法,結合實際制定實施方案,進一步明確資金保障標準。探索做好運營扶持政策與長期護理保險制度的有效銜接。

  第三十條本辦法實施期限為3年。市民政局、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老齡辦根據實際執行績效等情況進一步研究長效性政策,執行過程中發現問題及時協調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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