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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城鄉建設(含住房)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18-05-25
  5. [成文日期] 2018-05-25
  6. [發文字號] 京建法〔2018〕9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8-05-30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18年 第27期(總第567期)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關於加強限房價項目銷售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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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建法〔2018〕9號

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定位,促進本市房地産市場平穩健康發展,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住房城鄉建設委等部門〈關於促進本市房地産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京政辦發〔2016〕46號)和《北京市共有産權住房管理暫行辦法》(京建法〔2017〕16號)等文件規定,現就加強本市“限房價、控地價”方式競得土地的開發建設項目中可售住房的銷售管理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限房價項目,是指按本市“限房價、控地價”方式競得土地的開發建設項目。

  二、在限房價項目辦理施工許可後,由北京市房地産市場管理事務中心會同北京市保障性住房建設投資中心(以下簡稱“市保障房中心”)對該項目可售住房的市場價格進行評估,形成評估價。

  三、根據限房價項目可售住房在土地出讓時的銷售均價的限價(以下簡稱“銷售限價”)與評估價之比不同,分別按以下方式銷售:

  (一)比值高於設定比例的,由開發建設單位面向具備本市購房資格的居民家庭進行銷售,所售住房為商品房,但應取得分戶不動産登記證書或契稅完稅憑證後滿5年方可上市交易。開發建設單位應嚴格執行土地出讓掛牌文件中關於建設標準、限定的銷售均價和最高銷售單價的要求,在銷售時確保公開、公平和公正,不得強制搭售其他産品、服務,不得捆綁精裝修,不得拒絕購房人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

  (二)比值不高於設定比例的,由市保障房中心收購轉化為共有産權住房,購房人獲得銷售限價佔評估價比例部分的産權份額,剩餘比例産權相應轉化為市保障房中心代持的政府産權份額。

  (三)設定比例暫定為85%,在實施過程中可根據市場變化和銷售情況適當調整。

  四、市保障房中心收購限房價項目時,應與開發建設單位簽訂收購協議,明確各自權利、義務,並應在購房合同開始網簽之日起十個月內向開發建設單位付清全部收購款。

  五、市保障房中心收購轉化的共有産權住房,具備本市共有産權住房購房資格的家庭均可申購。搖號配售時,項目所在區戶籍和在項目所在區工作的本市其他區戶籍、非京籍家庭作為優先組配售。

  具備共有産權住房購房資格的家庭選購後仍有剩餘房源的,市保障房中心可向具備本市購房資格的無房居民家庭進行銷售,其中建築面積大於140平方米的住房可向具備本市購房資格的居民家庭進行銷售。

  六、市保障房中心收購轉化的共有産權住房,其公告、網上申購、購房資格審核、購房確認等按《北京市共有産權住房管理暫行辦法》(京建法〔2017〕16號)執行。

  七、本通知自發佈之日起實施,所涉及的共有産權住房的有關規定與《北京市共有産權住房管理暫行辦法》(京建法〔2017〕16號)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2018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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