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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科技教育/教育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教育委員會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18-05-21
  5. [成文日期] 2018-05-21
  6. [發文字號] 京教學〔2018〕2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8-05-21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18年 第24期(總第564期)

北京市教育委員會關於規範高等學校學生在校期間修改或變更學籍身份資訊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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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教學〔2018〕2號

各高等學校、研究生培養單位:

  按照國務院“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要求,依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41號)和《高等學校學生學籍學歷電子註冊辦法》(教學〔2014〕11號),結合北京地區實際,現將規範高等學校、研究生培養單位(以下簡稱各高校或學校)學生在校期間修改或變更姓名、身份證號等學籍身份資訊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規範事項及適用範圍

  (一)本通知主要是對學生的姓名、身份證號等身份資訊修改或變更工作提出規範要求。學生性別、民族、籍貫等其他身份資訊的修改或變更,按教育部有關規定執行和辦理。

  (二)本通知適用於北京市行政區域內高等學校、承擔研究生教育任務的科學研究機構對接受高等學歷教育的研究生、本科、專科(高職)學生學籍資訊的管理。

  二、受理條件及辦理原則

  (一)受理條件

  學生在校期間姓名、身份證號等身份資訊發生變化,並提供合法性證明的,可以申請修改或變更其學籍身份資訊。

  在校期間,是指學校對審查合格的學生完成學籍電子註冊後,至完成畢業學歷證書電子註冊並提供網上查詢前的時間段。

  身份資訊發生變化的時間,以公安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中明確的修改或變更時間為準,屬於在校期間的,受理申請;不屬於在校期間的,不予受理。

  畢業學歷證書電子註冊完成後提出申請的,不再受理。屬於學歷註冊資訊確有錯誤的,須經市教委審核後方可修改。

  (二)辦理原則

  1.按照教育部“中國高等教育學籍學歷資訊管理平臺”(以下簡稱平臺)要求,姓名和身份證號均發生修改或變更時,由市教委審核後辦理;僅其中一項發生修改或變更時,由高校按本通知規定負責辦理。

  2.學生要求修改、變更的資訊或證明材料涉嫌弄虛作假的不予受理。

  三、辦理程式

  (一)學生在校期間修改或變更姓名、身份證號的,由學生本人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請。

  (二)學生修改或變更姓名的,由學校審核後,在平臺上更改,並對相關材料進行存檔。

  (三)學生修改或變更身份證號的,分3種情況辦理:

  1.不涉及身份證號中省份和出生日期資訊變化的。由學校審核後,在平臺上更改(學信網保留更改前的資訊),並對相關材料進行存檔。

  2.涉及身份證號中出生日期資訊變化的。此種情況會導致招生數據與學籍數據不匹配,屬於招生數據有誤,按教育部要求,由高校聯繫生源地省級招生部門核實、並報教育部同意後修改,招生數據調整後,高校依據新招生數據重新辦理註冊手續。

  3.涉及身份證號中省份資訊變化的。應排除高考中的違規行為,必要時學校需要聯繫生源地省級招生部門協助核查並出具意見(內容應寫明有無高考違規行為),根據意見辦理。

  (四)學生姓名、身份證號兩項都修改或變更的,由學校審核後,通過平臺提交辦理申請,有關材料報市教委審核。符合條件要求的,市教委留存相關材料並在平臺上予以更改(學信網保留更改前的資訊);不符合條件要求的不予辦理,將相關材料退回學校並在平臺上退回提交的申請。

  四、辦理所需證明材料

  (一)姓名修改或變更

  1.需要提供公安部門出具的姓名修改或變更證明。內容應包含現用名、曾用名、身份證號和修改或變更時間等。戶口卡中如包含上述內容,高校複印後加蓋學校公章,等同於公安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

  2.需市教委審核時,提供高校同意修改或變更的説明。

  (二)身份證號修改或變更

  身份證號中不涉及省份和出生日期資訊變化的,需要提供公安部門出具的身份證號修改或變更證明。

  身份證號涉及省份或出生日期資訊變化的,除公安部門的證明外,還需提供生源地省級招生部門協查結果等材料。

  五、工作要求

  (一)各高校要做好學生在校期間修改或變更學籍身份資訊工作,建立健全相關規章制度,明確具體辦理辦法,責任到人,落實到位。

  (二)各高校要嚴格新生入學資格的初步審查和復查工作,發現新生的錄取通知、考生資訊等證明材料,與本人實際情況不符,或者有其他違反國家招生考試規定情形的,不予註冊學籍。

  (三)按照教育部要求,各高校要留存好修改或變更身份資訊工作的有關材料,接受市教委的指導、檢查和監督。對於因審核把關不嚴、未按要求辦理修改或變更的,市教委責令學校糾正,涉嫌違規違紀的移交紀檢監察部門處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六、其他事項

  (一)本通知自發佈之日起執行。

  (二)本通知由北京市教育委員會負責解釋。

北京市教育委員會

2018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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