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教學〔2018〕2號
各高等學校、研究生培養單位:
按照國務院“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要求,依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41號)和《高等學校學生學籍學歷電子註冊辦法》(教學〔2014〕11號),結合北京地區實際,現將規範高等學校、研究生培養單位(以下簡稱各高校或學校)學生在校期間修改或變更姓名、身份證號等學籍身份資訊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規範事項及適用範圍
(一)本通知主要是對學生的姓名、身份證號等身份資訊修改或變更工作提出規範要求。學生性別、民族、籍貫等其他身份資訊的修改或變更,按教育部有關規定執行和辦理。
(二)本通知適用於北京市行政區域內高等學校、承擔研究生教育任務的科學研究機構對接受高等學歷教育的研究生、本科、專科(高職)學生學籍資訊的管理。
二、受理條件及辦理原則
(一)受理條件
學生在校期間姓名、身份證號等身份資訊發生變化,並提供合法性證明的,可以申請修改或變更其學籍身份資訊。
在校期間,是指學校對審查合格的學生完成學籍電子註冊後,至完成畢業學歷證書電子註冊並提供網上查詢前的時間段。
身份資訊發生變化的時間,以公安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中明確的修改或變更時間為準,屬於在校期間的,受理申請;不屬於在校期間的,不予受理。
畢業學歷證書電子註冊完成後提出申請的,不再受理。屬於學歷註冊資訊確有錯誤的,須經市教委審核後方可修改。
(二)辦理原則
1.按照教育部“中國高等教育學籍學歷資訊管理平臺”(以下簡稱平臺)要求,姓名和身份證號均發生修改或變更時,由市教委審核後辦理;僅其中一項發生修改或變更時,由高校按本通知規定負責辦理。
2.學生要求修改、變更的資訊或證明材料涉嫌弄虛作假的不予受理。
三、辦理程式
(一)學生在校期間修改或變更姓名、身份證號的,由學生本人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請。
(二)學生修改或變更姓名的,由學校審核後,在平臺上更改,並對相關材料進行存檔。
(三)學生修改或變更身份證號的,分3種情況辦理:
1.不涉及身份證號中省份和出生日期資訊變化的。由學校審核後,在平臺上更改(學信網保留更改前的資訊),並對相關材料進行存檔。
2.涉及身份證號中出生日期資訊變化的。此種情況會導致招生數據與學籍數據不匹配,屬於招生數據有誤,按教育部要求,由高校聯繫生源地省級招生部門核實、並報教育部同意後修改,招生數據調整後,高校依據新招生數據重新辦理註冊手續。
3.涉及身份證號中省份資訊變化的。應排除高考中的違規行為,必要時學校需要聯繫生源地省級招生部門協助核查並出具意見(內容應寫明有無高考違規行為),根據意見辦理。
(四)學生姓名、身份證號兩項都修改或變更的,由學校審核後,通過平臺提交辦理申請,有關材料報市教委審核。符合條件要求的,市教委留存相關材料並在平臺上予以更改(學信網保留更改前的資訊);不符合條件要求的不予辦理,將相關材料退回學校並在平臺上退回提交的申請。
四、辦理所需證明材料
(一)姓名修改或變更
1.需要提供公安部門出具的姓名修改或變更證明。內容應包含現用名、曾用名、身份證號和修改或變更時間等。戶口卡中如包含上述內容,高校複印後加蓋學校公章,等同於公安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
2.需市教委審核時,提供高校同意修改或變更的説明。
(二)身份證號修改或變更
身份證號中不涉及省份和出生日期資訊變化的,需要提供公安部門出具的身份證號修改或變更證明。
身份證號涉及省份或出生日期資訊變化的,除公安部門的證明外,還需提供生源地省級招生部門協查結果等材料。
五、工作要求
(一)各高校要做好學生在校期間修改或變更學籍身份資訊工作,建立健全相關規章制度,明確具體辦理辦法,責任到人,落實到位。
(二)各高校要嚴格新生入學資格的初步審查和復查工作,發現新生的錄取通知、考生資訊等證明材料,與本人實際情況不符,或者有其他違反國家招生考試規定情形的,不予註冊學籍。
(三)按照教育部要求,各高校要留存好修改或變更身份資訊工作的有關材料,接受市教委的指導、檢查和監督。對於因審核把關不嚴、未按要求辦理修改或變更的,市教委責令學校糾正,涉嫌違規違紀的移交紀檢監察部門處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六、其他事項
(一)本通知自發佈之日起執行。
(二)本通知由北京市教育委員會負責解釋。
北京市教育委員會
2018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