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國資發〔2018〕6號
各企(事)業單位:
《市屬國有企業總法律顧問述職評議辦法(試行)》已經2018年3月28日市國資委第2次主任辦公會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認真遵照執行。
市國資委
2018年4月3日
市屬國有企業總法律顧問述職評議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加強北京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産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國資委”)所出資企業總法律顧問制度建設,規範對企業總法律顧問的管理,進一步建立健全企業法律風險防範機制,維護出資人和企業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産法》等法律法規及《國有企業法律顧問管理辦法》、《市國資委關於全面推進市屬國企法治建設的意見》等有關規定,結合市屬國有企業實際,制定本辦法。
本辦法適用於市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事)業單位(以下統稱“企業”)。
第二條 述職主體是市屬一級企業總法律顧問(以下簡稱“企業總法律顧問”)。
第三條 企業總法律顧問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一)全面負責企業法律事務工作,統一協調處理企業決策、經營和管理中的法律事務;
(二)參與企業重大經營決策及重要規章制度的制定和實施,保證決策的合法性,並對相關法律風險提出防範意見;
(三)建立健全企業法律事務機構,加強企業法律顧問隊伍建設;
(四)負責企業的法治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組織建立企業法律顧問業務培訓制度;
(五)對企業及下屬企業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提出糾正意見,監督或者協助有關部門予以整改;
(六)指導、監督下屬企業法治建設工作;
(七)其他應當由企業總法律顧問履行的職責。
第四條 企業總法律顧問述職工作分為年度述職和專題述職。
年度述職一般由市國資委在每一工作年度結束後六個月內組織進行。市國資委根據監管工作需要,可以安排企業總法律顧問進行專題述職。
第五條 企業總法律顧問述職工作採取書面述職和現場述職兩種方式:
(一)書面述職。企業總法律顧問在每一工作年度結束後三個月內將年度述職報告(以下簡稱“述職報告”)報送市國資委。
述職報告的內容應徵求企業黨組織及董事會的意見。
(二)現場述職。市國資委召開專題會議,組織全部或部分企業總法律顧問現場述職。
第六條 述職報告應包含以下內容:
(一)履行參與企業重大經營決策,保證決策合法性,並提出法律風險防範意見職責的情況。
(二)履行建立健全企業法律風險防範機制職責的情況,包括規章制度法律審核、合同法律審核、重大經營決策法律審核率情況,法律審核嵌入管理流程情況,合規管理體系建設情況、知識産權保護工作開展情況等。
(三)履行加強企業法律糾紛案件管理職責情況,包括建立法律糾紛案件管理制度情況、處理重大法律糾紛案件情況、避免和挽回損失情況等。
(四)履行建立健全企業內部法律事務機構職責情況,包括企業法律事務機構設置情況、企業法律顧問隊伍建設情況、企業法治宣傳教育和培訓情況等。
(五)履行指導、監督下屬企業法治建設工作職責情況。
(六)對本人在履行職責過程中所發揮的組織、指導、協調、監督作用及廉潔從業情況進行自我評價。
(七)履行職責過程存在的主要問題、改進措施、合理化建議等。
(八)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
第七條 述職報告要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既要客觀全面反映本人工作情況,又要對存在問題進行深入分析,制定措施,防止以工作總結代替述職報告。
述職報告應由本人親自撰寫,並親筆簽名。
第八條 市國資委根據企業法治建設工作需要,綜合考慮行業代表性、企業重大法律風險、總法律顧問履職情況以及述職報告品質等因素,確定進行現場述職的企業總法律顧問,並提前十五天書面通知述職人員及其任職單位。
第九條 市國資委對法律事務機構建設落後、重大法律糾紛較多、法律風險突出的企業,可以要求企業總法律顧問專題現場述職。
第十條 市國資委根據企業總法律顧問述職工作需要,成立評議小組。評議小組辦公室設在市國資委政策法規處。
評議小組由市國資委分管領導、外聘專家、外部董事、監事會專職監事及委機關相關處室主要負責人等組成。
評議小組成員應當嚴格遵守有關規定和工作紀律,確保客觀公正,保守商業秘密。
第十一條 企業總法律顧問在接到現場述職通知後,應提前做好述職各項準備工作。
企業總法律顧問在現場述職時,應當就有關問題接受評議小組成員的質詢。
第十二條 現場述職評議程式:
(一)現場述職人員逐一進行述職,評議小組成員和參會人員可就有關情況進行質詢。
(二)評議小組成員填寫《北京市屬國有企業總法律顧問述職情況評分表》(附件1)。
(三)市國資委領導就述職情況進行綜合點評,對下一步工作提出要求。
第十三條 評議小組根據年度現場述職評議情況和書面述職報告,結合企業年度法治建設考核評價結果對企業總法律顧問年度履職情況進行綜合評定,填寫《北京市屬國有企業總法律顧問述職情況評議意見表》(附件2),形成書面評議意見。評議意見書面通報述職人員及其任職單位。
評議意見作為企業總法律顧問履職能力評價、評優評先和企業法律顧問職業崗位等級資格評定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十四條 企業總法律顧問述職過程中發現以下情況的,市國資委在評議意見中可向企業提出企業總法律顧問調崗或解聘的建議:
(一)因失職或參與重大經營決策出具的法律意見存在明顯瑕疵、重大經濟合同審核及重大事項法律審核把關不嚴,造成企業出現重大法律風險並導致國有資産重大損失的;
(二)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總法律顧問應有職責,造成企業重大損失的;
(三)有嚴重違法違紀行為的。
第十五條 評議小組辦公室根據現場述職和書面述職情況,結合評議小組成員意見,對年度述職工作進行全面總結,形成書面報告,報市國資委黨委。
第十六條 市國資委對企業總法律顧問述職報告和評議意見進行歸檔管理。
第十七條 企業應當參照本辦法,結合企業實際,建立本企業系統內總法律顧問述職評議制度。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市國資委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