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人社積發〔2018〕82號
根據近期申請人關於積分落戶教育背景指標填報及分值計算的諮詢情況,現就積分落戶教育背景指標填報注意事項補充通知如下:
《北京市積分落戶管理辦法(試行)》(京政辦發〔2016〕39號)規定,申請人取得學歷(學位)期間連續繳納社會保險年限及連續居住年限的積分與學歷(學位)積分不累計。上述規定體現了就學與就業、居住的起點公平,符合積分落戶面向廣大普通勞動者的政策定位,即:就學一年的積分分值應與就業和居住一年的積分分值相銜接。非全日制學歷學位也可積分,為了避免重復計算,就學期間的連續繳納社保和連續居住年限積分均不累加。
根據辦法規定,申請人可綜合考慮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居住指標得分,以及就學期間連續繳納社保和連續居住情況,從實際出發,選擇所能取得的較高分值結果進行填報。也可提前在積分落戶服務專欄的“積分模擬計算工具”自測分值,綜合比較後再行填報。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北京市教育委員會
2018年4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