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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市場監管、安全生産監管/其他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石景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18-04-13
  6. [發文字號] 石政辦發〔2018〕6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8-04-13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石景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加強電動自行車充電棚建設管理意見》的通知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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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政辦發〔2018〕6號

各街道辦事處(魯谷社區),區政府各委、辦、局、處,各區屬機構:
  《加強電動自行車充電棚建設管理意見》已經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工作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北京市石景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8年4月13日

加強電動自行車充電棚建設管理意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關於規範電動車停放充電加強火災防範的通告》和《北京市防火安全委員會關於進一步加強電動自行車火災防範工作的通知》要求,為有效預防和遏制電動自行車火災發生,加快推進電動自行車充電棚的建設,規範電動自行車充電棚建設、使用、維護、管理,從源頭上解決電動自行車火災風險,現就加強電動自行車充電棚建設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統籌推進已建成住宅小區分批增建、改建電動自行車充電棚
  嚴格按照相關法規,對已經投入使用但缺少電動自行車充電棚的住宅小區進行分批增建、改建電動自行車充電棚。採取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由北京石泰基礎設施投資有限公司代建,公安分局、區住房城鄉建設委、市規劃國土委石景山分局、區城管執法監察局、區城管委、區金融服務辦、消防支隊、各街道辦事處(魯谷社區)配合,做好建設、宣傳、協調和督促工作。充分利用公共用地或原有自行車棚,參照建設技術要求,規劃增建或改建電動自行車充電棚。凡受空間限制,增建、改建電動自行車充電棚確有困難的老舊住宅小區,要在小區樓頭、巷尾等適當位置建設一個或多個符合安全條件的小型集中臨時充電點,以滿足居民為電動自行車充電的需求。各街道辦事處(魯谷社區)負責督導各自轄區內住宅小區電動自行車充電棚建設和統計工作,將應建和已建成電動自行車充電棚的住宅小區名單報消防支隊。公安分局、消防支隊、各街道辦事處(魯谷社區)要組織對轄區內住宅小區電動自行車充電棚進行檢查驗收,並匯總通報驗收情況。
  二、嚴格落實電動自行車充電棚維護管理責任
  區金融服務辦負責協調保險公司,推進電動自行車充電棚納入區公共管理綜合保險;各街道辦事處(魯谷社區)作為電動自行車充電棚使用管理的責任單位,要結合實際情況規劃選址,制定嚴格的電動自行車存放、充電管理規定,大力開展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培訓;北京石泰基礎設施投資有限公司作為電動自行車充電棚建設、維護管理的責任單位,要嚴格按照相關法規建設電動自行車充電棚,加強對電動自行車充電設施的日常維護管理;公安分局、消防支隊要充分發揮監督指導作用,督促指導各單位切實落實主體責任,加大檢查力度,對違反消防法規的行為,依法嚴肅處理;物業服務企業作為對突發事件進行應急處置的責任單位,要加強對火災等突發事件處置能力的學習,對電動自行車存放、充電和電動自行車充電棚使用情況進行防火檢查和夜間巡查,對電動自行車充電設施及配置的消防器材進行統一維護;沒有物業服務企業以及沒有主管單位管理的居民樓院,應由所屬街道辦事處統一協調,明確和落實電動自行車消防管理責任;居民自建房、出租房業主要落實電動自行車安全自我管理責任。
  三、強化監督電動自行車充電棚建設、維護管理工作
  各單位要各司其責,加強電動自行車充電棚建設和日常維護管理。建設單位本着“便民、安全、公益”的原則,以“便民、利民、惠民”為目標,對住宅小區設計、建設電動自行車充電棚,電動自行車充電棚建設應滿足國家有關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公安機關要加大對居民小區、出租房重點區域的監督檢查力度和頻次,加大對違規停放電動自行車、違規充電等行為的查處力度,對拒不改正的要追究相關法律責任。對未落實電動自行車充電棚建設和日常維護管理工作,造成消防安全隱患或發生火災事故的,公安分局和消防支隊要對管理責任單位或有關人員依法嚴肅處理。
  附件:1.電動自行車充電棚建設技術相關要求
        2.電動自行車管理相關要求
        3.消防相關法律法規條款彙編
        4.北京市防火安全委員會關於電動車消防安全管理

附件1

電動自行車充電棚建設技術相關要求

  一、室外獨立設置的電動自行車充電棚設置要求
  1.應採用不燃材料搭建,與建築物之間的防火間距依據現行國家標準規範進行設置,且不應小於6米。設置區域與疏散通道之間的隔墻應採用不燃材料進行防火分隔,不得靠近門廳、樓梯間和樓道口等區域。
  2.獨立設置的電動自行車充電棚不應佔用防火間距,不應影響消防車通道、救援場地和室外消防設施器材的正常使用。
  3.電動自行車充電棚不得用於其他用途。
  二、附設在建築物內的電動自行車充電棚設置要求
  1.應設置在建築的首層。
  2.應獨立劃分防火分區,各層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築面積參照現行國家標準規範要求執行。
  3.每個防火分區內的安全出口數量不應少於2個。
  4.電動自行車存放和充電場所應集中統一設置,並有明顯標誌,不得在居住建築物的公共走道、樓梯間、門廳記憶體放電動自行車或為電動自行車充電。
  5.電動自行車宜分組停放,每組停車數量不宜超過30輛,組與組之間可設置防火隔墻或保持不小於6米的安全距離。
  6.排煙設施的設置應參照現行國家標準規範要求執行。
  7.應採取有效的措施確保電動自行車充電棚內疏散樓梯間的防火門保持常閉狀態且應具有防煙性能。
  三、電動自行車充電棚電氣設施設置要求
  1.電動自行車充電棚應設專用的充電配電箱。
  2.充電配電箱與電動自行車應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
  3.室外充電棚的充電配電箱應固定在車棚立柱上、地面臺柱上或車棚所依託的外墻墻面上,充電配電箱應採取防雨、防潮等安全防護措施。
  4.充電配電箱內斷路器應兼具過載保護、短路保護和漏電保護功能,電氣線路應採用阻燃線纜,固定設置、穿管保護,線徑選取要與用電設備相匹配且應符合相關技術標準要求。
  5.應設置充電專用插座,宜帶自動斷電裝置。
  6.每一分支回路連接的充電插座不應超過5個,插座應採用兩孔標準插座,電器元件和充電插座應採用符合國家標準的合格産品。
  四、消防及相關設施器材的設置要求
  1.附設在建築物內的電動自行車充電棚設置場所設有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應急照明系統等消防設施的,應保持消防設施完好有效。
  2.電動自行車充電棚應按照相關技術標準,配置簡易噴淋、乾粉滅火器(推車)、獨立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器等消防設施器材。
  3.宜設置照明設施。
  4.宜設置視頻監控系統及巡更系統。
附件2

電動自行車管理相關要求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北京市消防條例》《北京市城鎮居民住宅防火安全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根據市委、市政府統一部署,對電動自行車違規停放、違規充電行為進行統一管理。現就有關事項管理要求規定如下:
  一、走道、門廳、樓梯口、樓梯間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嚴禁停放電動自行車、為電動自行車及其蓄電池充電。
  二、居住出租房、集體宿舍等建築內,嚴禁停放電動自行車、為電動自行車及其蓄電池充電。
  三、網吧、足浴、KTV等公共娛樂場所和賓館、飯店、商場、市場等人員密集場所內,嚴禁停放電動自行車、為電動自行車及其蓄電池充電。
  四、電動自行車集中停放、充電區域應當獨立設置。除室外敞開區域的集中停放點外,電動自行車充電棚內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自動滅火設施和防排煙設施。電動自行車充電插座或裝置應具備充電結束自動斷電保護功能。
  五、電動自行車充電棚內,嚴禁私拉亂接電氣線路、違規使用大功率電器。電器線路應採用阻燃套管保護,並安裝帶有漏電保護裝置的空氣開關。
  六、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承擔相應職能的管理機構,應當對電動自行車違規停放、違規充電行為進行集中清理,在禁停區域醒目位置張貼禁停標識,定時開展檢查巡查,及時勸阻、制止違規停放、違規充電行為。
  七、違反本管理規定,違規停放電動自行車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一律採取強制搬離措施。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北京市消防條例》,違規停放電動自行車、違規為電動自行車充電的行為,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因電動自行車違規停放、違規充電以及居住出租房內消防違法行為導致發生亡人火災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附件3

消防相關法律法規條款彙編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四十條第一款:“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業管理條例》
  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協助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安全防範工作。發生安全事故時,物業管理企業在採取應急措施的同時,應當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協助做好救助工作。”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1.第十六條第一款第四項:“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保證防火防煙分區、防火間距符合消防技術標準。”
  2.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三項:“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三)佔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礙安全疏散行為的。”
  3.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二)過失引起火災的。”
  四、《北京市消防條例》
  1.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保證防火防煙分區、防火間距符合消防技術標準。”
  2.第二十四條:“住宅區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應當做好下列消防安全工作:
  (一)開展日常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提示火災隱患,組織居民進行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
  (二)組織安全巡查,發現火災隱患及時採取措施。
  (三)對管理區域內的共用消防設施、器材進行維護管理,確保完好有效。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劃定和設置停車泊位及設施時不得佔用、堵塞消防車通道。
  (五)對佔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的行為予以勸阻並督促改正;對拒不改正的,及時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或者公安派出所報告。
  (六)對初起火災採取必要的處置措施。”
  3.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第五項:“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五)在公共通道、樓梯、安全出口等部位堆物、堆料或者搭設棚屋。”
  4.第八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住宅區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本條例規定的下列行為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罰:(三)對佔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的行為未進行勸阻,或者未按照規定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或者公安派出所報告的,責令改正,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5.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個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罰款:(二)佔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礙安全疏散的行為。”
  6.第九十條:“單位或者個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本條例規定,導致火災發生或者火災危害擴大,給他人人身、財産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五、《北京市消防安全責任監督管理辦法》
  1.第八條第一款第七項:“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義務:(七)保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暢通。不得佔用疏散通道或者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上設置影響疏散的障礙物,不得在營業、生産、教學、工作期間封閉安全出口,不得遮擋安全疏散指示標誌。”
  2.第十一條第一款:“城鎮居民居住區(含居住小區)的消防安全責任由産權管理單位負責;産權管理單位委託物業管理企業等單位管理的,由受委託的管理單位負責。”
  第十一條第二款第三項、第五項:“城鎮居民居住區(含居住小區)的消防安全責任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三)進行經常性的消防安全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五)保障公共消防設施和器材、消防安全標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設施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3.第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的,對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由公安消防機構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其他單位,由公安消防機構處1000元罰款。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除依照前款規定處罰外,公安消防機構可以並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警告或者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六、《北京市城鎮居民住宅防火安全管理規定》
  1.第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第四項:“城鎮居民住宅的使用人,必須遵守下列規定:(二)安裝、使用電氣設備,必須符合有關技術規範,並採取必要的防火安全措施;(四)不得在公共通道、樓梯、安全出口等處堆物、堆料或者搭設棚屋。”
  2.第十二條:“城鎮居民住宅的使用人違反本規定的,由公安消防監督機關或者公安派出所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附件4

北京市防火安全委員會關於電動車消防安全管理提示

  近年來,電動車火災事故頻發,有的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和財産損失。為更好地保障廣大群眾生命財産安全,切實維護公共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産品品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法律法規,特就加強電動車消防安全管理提示如下:
  一、使用的電動車應當符合《電動車通用技術條件》(GB17761)等技術標準要求,電器裝置、絕緣性能、蓄電池密封性以及欠壓、過流保護等功能品質合格,應選擇專業維修機構或人員定期維修保養,定期更換老化電池,不得違規改裝電動車。
  二、不得違規將電動車停放在樓梯間、樓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區域。物業服務企業或居民小區管理單位宜使用不燃材料修建電動車棚,且與建築物保持安全距離,並配備必要的消防設施器材。
  三、電動車充電應儘量在室外進行,應按照使用説明書的規定進行充電。電動車充電棚內應規劃配建具備定時充電、自動斷電等功能的充電設施,電氣設備和線路敷設要符合相關技術標準要求。
  四、居(村)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或管理單位應經常組織開展防火巡查和消防宣傳,及時發現和制止在各類營業場所、居民住宅的樓梯間、樓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區域違規停放電動車及充電行為。
  五、公民應自覺遵守法律法規,發現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可通過“12315”、“96119”電話舉報。
  以上所稱的電動車是指電動自行車車、電動摩托車和電動三輪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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