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房公積金髮〔2018〕11號
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中共中央直屬機關分中心、中央國家機關分中心、北京鐵路分中心,東城、西城、朝陽、海淀、中關村、豐臺、方莊、石景山、門頭溝、房山、通州、順義、昌平、大興、懷柔、平谷、密雲、延慶管理部,貸款中心,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北京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行營業部、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行營業部、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代辦點,及相關繳存單位和繳存人:
按照《市政府審改辦關於第三批取消50項涉及企業及群眾辦事創業證明的通知》(京審改辦函〔2018〕5號,以下簡稱5號文件)有關要求,取消了進城務工人員銷戶提取等方面應提交的9項證明,為做好5號文件的貫徹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進城務工人員與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申請銷戶提取住房公積金,不再提供所在單位開具的“解除勞動關係證明”。由進城務工人員提供本人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一份,戶口本原件,填寫《進城務工人員解除勞動關係銷戶提取住房公積金申請表》(見附件1)一份辦理銷戶提取。外地進城務工人員無法提供戶口本原件的,可通過微信等方式提供戶口本影印件、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一份,填寫《進城務工人員解除勞動關係銷戶提取住房公積金申請表》一份辦理銷戶提取。
二、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與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申請銷戶提取住房公積金,不再提供所在單位開具的“解除勞動關係證明”,按《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關於進一步改進服務加強住房公積金歸集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京房公積金髮〔2017〕58號,以下簡稱58號文件)第一條第六款第3項規定辦理。58號文件可通過管理中心網站(http://www.bjgjj.gov.cn)查詢。
三、購買北京市行政區域外住房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不再提供職工所在單位(無單位的由房屋所在地居(村)委會或物業部門)開具的“職工異地購房證明”、社保部門開具的單位為其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證明”,按58號文件第一條第一款第2項規定辦理。
四、申請人在新單位繳存住房公積金不滿一年,因購房、租房、退休、特殊事項銷戶等原因需要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的,不再提供社保部門開具的新單位為其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證明”,按照58號文件第一條有關規定辦理。
五、因家庭成員患重大疾病等突發事件造成日常基本生活困難的職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不再提供職工所在單位或常住地街道辦事處、居委會開具的“家庭收入證明”。由申請人提供本人身份證、醫院診斷書、醫院住院(門診)收費票據原件及複印件一份,填寫《患重大疾病等突發事件造成日常基本生活困難提取住房公積金申請表》(見附件2)一份辦理提取。
申請人直系親屬患重大疾病等突發事件造成日常基本生活困難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還需提供記載申請人與患者關係的結婚證或居民戶口本原件及複印件一份辦理提取。
六、在職期間繳存過住房公積金的離退休職工,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不再提供原所在單位或社保部門為其開具的“離退休收入證明”,提交本人申請時當月或上一月記載社會基本養老保險發放記錄的銀行流水原件,作為計算借款申請人月收入依據。
七、借款人收入明顯下降申請延長貸款期限的,不再提供所在單位為其開具的“工資收入降低證明”、稅務部門開具的“完稅證明”,提交本人近3個月工資銀行流水記錄原件辦理貸款延期。
八、配偶一方在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中央國家機關分中心繳存住房公積金,在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時如需合併計算家庭月收入(或原在中央國家機關分中心繳存,申請認可其原繳存記錄)的,不再提供中央國家機關分中心開具的“住房公積金繳存證明”或“住房公積金查詢書及繳存明細”,由審核人員通過系統查詢繳存記錄予以辦理。
九、轉業人員在北京繳存住房公積金時限達不到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要求繳存的時限,不用提供其原所在部隊為其開具的“住房公積金繳存證明”,只需提供本人轉業證原件及複印件一份作為申請材料。
十、中共中央直屬機關分中心、中央國家機關分中心、北京鐵路分中心,可參照本通知執行,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十一、本通知自2018年4月13日起施行。此前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附件:1.進城務工人員解除勞動關係銷戶提取住房公積金申請表
2.患重大疾病等突發事件造成日常基本生活困難提取住房公積金申請表
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2018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