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建發〔2018〕135號
各區住房城鄉建設委,東城、西城區住房城市建設委,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建設局,各區財政局,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財政部《關於取消、調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18號)和《關於取消、停徵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項目等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11號)要求,我市已於2017年4月1日起,停止向新辦理施工許可手續的建設工程徵收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和散裝水泥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兩項基金”)。為簡化辦事程式,提高辦事效率,做好墻材革新和發展散裝水泥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簡化返退手續
(一)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後,建設單位向原執收兩項基金的市或區住房城鄉建設委申請辦理返退。
(二)返退申請業務採取“網上申請和現場提交”的受理方式。網上登錄窗口為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官網(www。bjjs。gov。cn)網上辦事大廳。涉密工程僅採取現場提交材料。
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返退需提供的材料:
1.《北京市新型墻體材料使用及節能建築情況核驗表》(線上填報並列印,按要求蓋章,兩份);
2.《北京市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第四聯原件及複印件(未實行非稅收入收繳改革的,提供《一般繳款書》複印件和《北京市建築節能與發展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繳費申報表》原件);
3.建築(施工圖)設計説明原件或複印件;
4.北京市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原件或複印件(涉密出示即可);
5.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附件複印件(涉密出示即可)。
散裝水泥專項資金返退需提供的材料:
1.北京市散裝水泥專項資金返退申請表(線上填報並列印,按要求蓋章,兩份);
2.北京市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第四聯原件及複印件(2007年 6月前《一般繳款書》複印件和《北京市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繳費申報表》原件);
3.北京市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原件或複印件(涉密出示即可)。
以上提交材料均需存檔保存,提交的複印件需加蓋申請單位公章並交驗原件。
(三)建設工程未使用國家和北京市限制和禁止使用墻體材料産品的,全額返退預繳的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違反《北京市推廣、限制和禁止使用建築材料目錄(2014年版)》(京建發〔2015〕86號,適時調整)規定,使用國家和北京市限制和禁止使用墻體材料産品的,不予返退預繳的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
建設單位按照規定使用預拌混凝土(構件)、預拌砂漿的,全額返退預繳的散裝水泥專項資金。違反《北京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北京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247號)、《北京市推廣、限制和禁止使用建築材料目錄(2014年版)》(京建發〔2015〕86號,適時調整)規定,使用袋裝水泥、袋裝普通預拌砂漿、現場攪拌混凝土或砂漿的,不予返退預繳的散裝水泥專項資金。
二、加強監督檢查
市、區住房城鄉建設委應按各自職責加強建設工程墻體材料和散裝水泥使用情況專項抽查,繳費項目抽查個數不低於20%,抽查按照市住房城鄉建設委推行的“雙隨機一公開”制度執行。
市住房城鄉建設委負責市級部門執收兩項基金的建設工程抽查,並定期組織對區級執收兩項基金的建設工程隨機抽查。各區住房城鄉建設委負責區級執收兩項基金的建設工程抽查,並將每月建設工程檢查結果情況於下月初報至市住房城鄉建設委。
各級監管部門發現有違反規定使用國家和北京市限制和禁止使用材料的,涉及不應返退兩項基金的建設工程,應及時書面告知本級負責墻體材料和散裝水泥工作的管理部門。
三、嚴格履行職責
各級財政部門要切實做好經費保障工作,妥善安排墻體材料革新和散裝水泥管理機構預算,保障其依法履行職責及開展科研開發、推廣應用、標準制定等工作,積極支援墻體材料革新和發展散裝水泥事業發展。
各級墻體材料革新和散裝水泥管理機構應繼續履行既定職責,貫徹落實國家和北京市相關規定,全面繼續推進墻體材料革新和散裝水泥各項工作。
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實施。
附件:1.北京市區建設工程新型墻體材料使用情況抽查匯總表
2.北京市建設工程現場檢查有關墻體材料情況告知函
3.北京市建設工程現場檢查有關散裝水泥情況告知函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北京市財政局
2018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