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新廣發﹝2018﹞88號
北京市各有關單位:
《北京典籍與經典老唱片數字化出版項目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已於2018年3月13日經北京市新聞出版廣電局局長辦公會議第二次專題會議審議通過,自2018年4月15日起實施。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新聞出版廣電局
2018年3月16日
北京典籍與經典老唱片數字化出版項目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學習貫徹落實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以及習近平總書記視察北京做出的重要指示精神,充分發揮北京全國文化中心的示範引領作用,傳承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特設立“北京典籍與經典老唱片數字化出版項目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用於扶持和引導具有北京文化特色的相關數字出版産品。為規範和加強專項資金的管理,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實施條例》《北京市市級項目支出預算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專項資金來源為市級財政性資金,專項用於北京典籍文獻搶救、整理的數字化出版、加工以及經典老唱片數字化出版,重點推廣一批具有北京文化典型特徵的數字出版物,傳承好中華民族優秀文化成果,積極發揮政府在建設全國文化中心方面的引導作用。
第三條 申請專項資金的項目要確保導向正確,傳播正能量,傳承和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突出“一城三帶”文化內涵挖掘,塑造首都風範、古都風韻、時代風貌的城市特色,始終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努力實現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有機統一。
第四條 項目堅持“品質第一、寧缺毋濫”的遴選原則,遵循“公平公正、科學規範”的評審程式,專項資金單獨核算,專款專用,注重實效。
第五條 由市行業管理部門領導、業界專家學者組成扶持項目評審委員會。由局黨組會負責扶持項目資金使用的最終審定;主管局領導負責扶持項目資金管理使用的組織領導;項目評審委員會負責項目的評審工作;市新聞出版廣電局數字出版處負責具體工作的組織實施。
第二章 適用範圍、標準和支援方式
第六條 專項資金採取補貼扶持的方式,對符合條件的北京典籍和經典老唱片的數字化出版、加工項目進行支援。
本辦法所指的北京典籍和經典老唱片,主要包括但不限於新中國成立以前的北京歷史文獻資料、老唱片和其他有聲資料。
專項資金項目補貼扶持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弘揚、宣傳北京悠久歷史和文化,具有較高史料價值、凸顯北京城市特色的優秀地方文獻。
(二)充分體現北京文化特色的重點老唱片和有聲資料。
(三)以宣傳鮮明北京特色和首都風範為主要內容,具有較高的版本價值、學術價值和文化傳承價值,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典籍和有聲資料。
(四)有助於北京優秀文化“走出去”的內容。
(五)其他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典籍和有聲資料。
第七條 專項資金補貼扶持額度按照以下標準執行。
(一)北京典籍數字化出版和加工項目,每個項目補貼扶持額度最高不超過40萬元。
1.數字版權使用每千字補貼扶持額度不超過60元。
2.數字出版編輯加工每千字補貼扶持額度不超過50元。
3.在文本和圖像上進行知識點標引(包括主題、分類、專名等)、注解,每個知識點標引注解費補貼扶持額度最高不超過50元。
4.數字出版産品製作與應用開發,每種産品補貼扶持額度不超過20萬元。
北京典籍數字化出版産品30萬字以下的,按實際字數計算補貼扶持標準;超過30萬字的,數字出版專項資金補貼扶持額度最高不超過40萬元。
(二)北京經典老唱片數字化出版和加工項目,每個項目補貼扶持額度最高不超過7萬元。
1.數字版權使用每種補貼扶持額度不超過1萬元。
2.資料收集、加工整理和數字編輯製作每分鐘補貼扶持額度最高不超過1000元。
將經典老唱片數字化加工製作成數字化産品(音像製品)後,每種數字化産品(音像製品)時長不足60分鐘的,按實際時長計算補貼扶持標準;超過60分鐘的,數字化出版專項資金補貼扶持額度最高不超過7萬元。
第八條 獲得專項資金補貼扶持的項目,須在數字出版産品首頁、版權頁和裝幀的顯著位置標注“該項目獲得‘北京典籍與經典老唱片數字化出版項目專項資金’資助”字樣。
已經獲得其他財政資金扶持的項目,不得重復申請同等性質專項資金。
第三章 項目申報與評審要求
第九條 專項資金申請的實施套裝程式括:項目徵集、申報材料、項目評審、項目公示等。
(一)項目徵集
一般在每年4月底前(具體時間另行通知),由市新聞出版廣電局向具有申報主體資格的單位徵集項目。
項目申報主體為北京地區具有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出版或製作許可資質,以及網路出版服務出版許可資質的單位。其中,以製作單位為主體申報的項目,由北京市出版單位出版,並提供雙方簽訂的出版合同草案。
(二)申報材料
符合申報條件的單位,應在每年申報截止日期之前提交以下材料:
1.《北京典籍與經典老唱片數字化出版項目專項資金申報表》。
2.申報單位的出版或製作許可證複印件、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證書)複印件。
3.申報作品或産品的製作小樣。
4.詳細的項目生産和出版計劃書。
5.具備完成項目相應專業的數字編輯力量、數字化加工製作能力和水準的證明材料。
6.出版合同草案複印件。
7.清晰的著作權證明材料等。
(三)項目評審
1、申報受理
申報單位需按照要求提交申請材料。對符合申報資格並且申請材料齊全的項目,市新聞出版廣電局數字出版處將辦理受理手續。
2、資格初審
申報受理後,由市新聞出版廣電局數字出版處進行初審。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通過:
(1)申報單位提交資料與申報項目不符的。
(2)申報項目不符合申報條件的。
3、專家評審
對通過初審的項目,市新聞出版廣電局負責組織項目評審委員會進行評審。評審委員會由具有管理、業務、財務等不同專業知識背景的7-9人以上單數專家組成。結合評審情況,依據當年資金規模提出相應的補貼額度建議。
(四)項目公示
經專家評審遴選的項目報市新聞出版廣電局黨組會審議通過後,在市新聞出版廣電局網站進行公示。通過公示後確定支援的項目以文件形式通知項目申報單位,對項目的實施、驗收等內容提出具體要求。
第十條 專家實行回避制度,評審專家不得參加與項目申報單位有直接利益關係的評審活動。
第十一條 獲得專項資金扶持的項目,申報單位應當在經專家驗收合格後,通過市新聞出版廣電局網站、申報單位網站和其他社會網站及時向社會推廣應用。同時,須向市新聞出版廣電局提供5套(種)數字化線下實體出版物或5個可永久使用的賬號。
第十二條 獲得專項資金補貼扶持項目的單位,需簽訂《北京典籍與經典老唱片數字化出版項目專項資金扶持協議書》,並在撥付專項資金之前,要首先交納項目補貼總金額20%的品質保證金。項目驗收通過後,15個工作日內退回品質保證金。
因各種原因(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導致項目未在規定時間內完成、且限期整改後仍未完成的,申報單位須返回已撥付的資金。
第四章 績效評價與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 市新聞出版廣電局負責對專項資金支援項目的執行情況,專項資金使用的合規性、安全性和效益性進行專項檢查,並對專項資金全年使用情況實施績效評估。評價結果作為以後年度安排資金的依據。
第十四條 市新聞出版廣電局對項目實施過程進行監管,自覺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對利用提供虛假資料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或有截留、挪用專項資金等違反財經法律法規行為的項目單位,由市財政局追回所撥資金,取消項目單位申請專項資金資格三年,並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的規定進行處理。對涉及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由有關部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等予以追究、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新聞出版廣電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8年4月15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