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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商貿、海關、旅游/海關
  2. [發文機構] 海關總署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18-03-05
  6. [發文字號] 〔〕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8-03-21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國家口岸管理辦公室關於印發《提升跨境貿易便利化水準的措施(試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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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口岸辦公室:

  為認真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落實國務院第196次常務會議要求,進一步優化口岸營商環境,提升我國跨境貿易便利化水準,國家口岸管理辦公室會同各口岸管理相關部門研究制定了《提升跨境貿易便利化水準的措施(試行)》(以下簡稱《措施》),現予印發。

  各地口岸辦要切實負起責任,加強組織領導,結合本地口岸實際,抓好貫徹落實。

  特此通知。

國家口岸管理辦公室

2018年3月5日

提升跨境貿易便利化水準的措施(試行)

  為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進一步優化口岸營商環境,提升我國跨境貿易便利化水準,國家口岸辦會同口岸管理相關部門研究制定提升跨境貿易便利化水準的措施,具體如下:

  一、海運集裝箱貨物進出口業務實現集裝箱設備交接單及港口提箱作業資訊電子化流轉。進出口企業在統一平臺上辦理集裝箱設備交接、提箱作業計劃申報、費用結算等手續,實現無紙操作、減少單證流轉環節和時間。

  二、取消海運提單換單環節。協調推動進出口企業、港口企業、船公司加快實現提貨單電子化。報關報檢環節不再要求進出口企業向海關、檢驗檢疫部門提交紙質海運提單或提貨單。

  三、推進口岸物流資訊電子化。在海運集裝箱貨物申報、查驗、放行等通關環節推動口岸查驗單位和港航企業之間應用集裝箱運輸電子數據交換報文標準。協調推動海關、檢驗檢疫部門、船公司、港口、企業間實現海運提單、提貨單、裝箱清單(載貨清單)等資訊電子化流轉。

  四、加快實現報檢報關“串聯”改“並聯”。改變現有貨物報檢報關“串聯”流程,實現報檢、報關同步“並聯”受理,將通關單電子數據聯網核查從電子審單環節後移至報關單放行環節。電子數據比對不符的,系統轉入現場人工處置,並將處置情況反饋檢驗檢疫部門。

  五、簡化自動進口許可證申請辦理。推進貨物自動進口許可無紙化,進一步完善國際貿易“單一窗口”中自動進口許可證的申請、查詢、簽發、核銷等功能。研究放寬自動進口許可證的使用時限及次數限制,積極推動自動進口許可證網上領取和認證結果聯網核查,完善自動進口許可證的核銷程式。適時調整《自動進口許可管理貨物目錄》。

  六、完善隨附單證無紙化格式標準。加快推廣應用報關報檢系統合同、發票等隨附單證電子化上傳功能,豐富支援文件類型,廣泛推廣應用電子簽名技術。

  七、應用電子委託代理,取代紙質報關報檢委託協議書。海關、檢驗檢疫部門實現與“單一窗口”平臺對接,進出口企業應用無紙化委託模組電子授權委託功能,通關環節不再需要遞交紙質委託協議書。

  八、加大擔保制度推廣力度。在稅款總擔保的前提下,提高應稅貨物通關效率。

  九、簡化進口免予CCC認證證明工作流程。推進實現辦理進口汽車零部件查驗CCC認證證書或免予CCC認證證明的網上申報、網上審批、異地通用,加快地區間實現免予CCC認證證明的聯網核查。

  十、簡化出口原産地證辦理流程。在符合自由貿易協定有關規定基礎上,推廣檢驗檢疫機構電子簽章,企業申請證書只需簽字無需蓋章。

  十一、規範和降低口岸檢查檢驗服務性收費。建立口岸服務企業招投標制度,逐步引入競爭企業。擴大各項跨境貿易、物流服務業政府採購和採信範圍,由進出口企業自主選擇跨境貿易服務機構,禁止利用行政權力或者壟斷地位指定服務、強制服務並收費以及只收費不服務等行為。

  十二、治理口岸經營服務企業不合理收費。進一步開展收費檢查,由口岸所在地價格主管部門對企業反映強烈的口岸經營服務企業不合理收費予以規範,依法查處各類違法違規收費問題。

  十三、深化國際貿易“單一窗口”建設。豐富國際貿易“單一窗口”標準版功能,提升貨物申報、艙單申報和運輸工具申報應用率。支援擴大跨部門聯網核查監管證件範圍,凡可通過部門間聯網查驗的證件、資料,企業不需重復提供,減少企業在各業務環節提交單證的數量。

  十四、推進跨部門一次性聯合檢查。深化口岸查驗單位協作共管,明確口岸聯合檢查主體,依託跨部門資訊共用和交互平臺實現指令對碰功能,統籌使用監管設施設備,進出口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備箱至查驗區後,各查驗單位按照商定的時間到場查驗,力爭應聯盡聯,做到一次作業、一次完成檢查。

  十五、建立口岸通關時效評估公開制度。在全國主要海運口岸試點應用口岸通關時效評估系統,採集除事中必須處置的必審必核事項等特殊情況外的貨物通關各環節主要時間節點資訊,適時公佈口岸通關時間。

  十六、建立口岸收費公示制度。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口岸主管部門牽頭本省商務、交通、口岸查驗單位共同建立口岸收費監督管理協作機制,制定本地區口岸收費目錄清單並統一通過“單一窗口”向社會公佈,清單以外費用一律不得收取。

  十七、建立口岸通關意見投訴反饋機制。協調各口岸查驗單位通過口岸現場、“單一窗口”平臺公佈通關服務熱線,回應解決進出口相關企業提出的意見和建議,改善企業通關體驗。

  十八、繼續開展落實免除查驗沒有問題外貿企業(失信企業除外)吊裝移位倉儲費用試點工作。在前期工作的基礎上,繼續總結經驗、做好試點,減輕外貿企業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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