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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經濟、交通/其他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品質技術監督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18-03-01
  5. [成文日期] 2018-02-08
  6. [發文字號] 京質監發〔2017〕89號
  7. [廢止日期] 2021-06-01
  8. [發佈日期] 2018-02-27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品質技術監督局 北京市環境保護局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關於印發《北京市機動車檢驗檢測機構記分制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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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質監發〔2017〕89號

各有關單位:

  現將北京市品質技術監督局、北京市環境保護局、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聯合製定的《北京市機動車檢驗檢測機構記分制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本辦法自2018年3月1日起試行。

  附件:北京市機動車檢驗檢測機構記分制管理辦法(試行)

北京市品質技術監督局

北京市環境保護局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

2018年2月8日

  北京市機動車檢驗檢測機構記分制管理辦法(試行)

  為進一步加強北京市機動車檢驗檢測機構的管理,落實機動車檢驗檢測機構的主體責任,提升政府精細化管理水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北京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務院簡政放權加強事中事後監管的總體要求,經市質監局、市環保局、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共同研究決定,對機動車檢驗檢測機構實施記分制管理。

  一、基本原則

  (一)記分制管理對象為取得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證書的,從事安全技術檢驗、環保定期排放檢驗檢測的機動車檢驗檢測機構。

  (二)記分制管理是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和技術規範,細化對機動車檢驗檢測機構的評價標準,制定記分體系。一個記分周期為一個自然年12個月,每個記分周期的記分總分值為12分。記分總分值為每次每項記分的累計值,每項記分標準按照問題的嚴重程度分別為12分、6分、3分、2分、1分。

  (三)針對機動車檢驗檢測機構存在的問題,按照標準進行記分。當各項記分累計達到12分時,檢驗檢測機構應集中時間進行全面、系統的自查整頓,法律法規有規定的,整頓期間不得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數據或結果。

  (四)記分項目涉及違法的,不得因受記分而免除行政處罰,應予以立案查處。

  (五)記分制管理工作由市質監局、市環保局、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統一組織實施。各區質監局、區環保局及各車管分所依法負責對所轄區域內機動車檢驗檢測機構的監督管理。

  二、記分標準

  (一)存在下列問題之一的,記12分

  1、為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機動車出具檢驗合格證明的;

  2、篡改、偽造檢驗檢測數據、結果或因人為因素導致出具的檢驗檢測數據、結果失真的;

  3、擅自減少檢驗項目或者降低檢驗標準的;

  4、明知是盜搶、報廢、拼裝、套牌等車輛予以通過檢驗的;

  5、用其他車輛替代受檢車輛進行檢驗的;

  6、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質認定的;

  7、法律法規有規定的,機動車檢驗檢測機構在整改期間,擅自對外出具檢驗檢測數據或結果的。

  (二)存在下列問題之一的,記6分

  8、基本條件和技術能力不能持續符合資質認定條件和要求的;

  9、超出資質認定證書及證書附表規定的檢驗檢測能力範圍出具檢驗檢測報告的;

  10、要求機動車到指定的場所進行維修、保養等存在影響檢驗檢測公正性行為的;

  11、非授權簽字人簽發檢驗檢測報告的;

  12、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不配合監督檢查的;

  13、新車登記時未按規範要求依據環保目錄逐項核對環保裝置,使不符合排放標準的車輛在京上牌的;

  14、為沒有環保目錄或環保檢測審核通知單的車輛進行環保檢測,使不符合排放標準的車輛在京上牌的;

  15、新增檢測線未按要求進行聯網驗收,擅自使用的;

  16、分析儀連接與檢測無關的設施的;

  17、監控設施未隨檢測設備正常開啟的;

  18、分析儀未按要求進行封閉,車輛檢測過程中有工作人員進入設備間,且未有正當理由的;

  19、檢測過程中人為調整視頻監控攝像頭位置的;

  20、承擔尾氣排放檢測工作人員未經考核或是考核不通過上崗的。

  (三)存在下列問題之一的,記3分

  21、出具的檢驗檢測報告存在標注的檢測單位名稱、地址與有效證書不一致的;

  22、出具的檢驗檢測報告所對應的原始記錄不全的;

  23、出具的檢驗檢測報告沒有註明檢驗檢測依據或描述不準確的;

  24、技術負責人、授權簽字人任職資格不滿足《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評審準則》要求的;

  25、在用計量器具不能提供檢定、校準證書的;

  26、新舊資質認定證書審批空檔期對外出具檢驗檢測報告的;

  27、沒有按照有關規定採購、驗收、保管、使用標準物質的;

  28、沒有辦理標準變更手續或繼續使用作廢失效標準的;

  29、未按規範要求對檢測紙質或檢測視頻錄影、照片等電子檔案進行歸檔的;紙質或電子檔案在保存期內丟失、損毀的;

  30、能夠進行簡易工況法檢測,使用雙怠速法或自由加速法進行檢測的;

  31、對未接受處理的路檢超標車輛直接進行年檢的;

  32、柴油車檢測線取樣探頭、取樣管漏氣或者堵塞的;汽油車檢測線取樣系統密閉性測試不符合要求的;

  33、車輛在尾氣排放檢測過程中數據存在異常,且檢測機構不能做出合理解釋的;

  34、車輛在檢測過程中疑似存在問題,經過當場復檢後兩次檢測結果判定不一致的;

  35、未按要求檢查核對計程車、重型柴油車凈化裝置的,以及在用車定期檢驗時未按規範要求進行外觀檢查的;

  36、未按要求檢查OBD裝置相關內容,依然判斷車輛檢查通過的。

  (四)存在下列問題之一的,記2分

  37、授權簽字人發生變化,沒有辦理相關變更手續的;

  38、不按照資質認定部門要求參加能力驗證或者比對的;

  39、檢測設備電腦不能專機專用的,安裝除作業系統、檢測軟體、殺毒軟體以外其他軟體的;或是從事環保檢驗以外工作的;

  40、未按規範每日對檢測設備進行比對試驗的,或比對結果誤差大仍繼續使用的;

  41、未按要求每日在檢測前做洩露檢查的;

  42、設備管路連接狀態發生改變後,未再對檢測設備進行洩露檢查的;

  43、視頻監控攝像頭位置不合理,經執法人員指出後,仍不進行調整的;

  44、汽油車檢測線均未配備“Y”型取樣探頭,或檢測獨立雙排氣管車輛時未按規定使用“Y”型取樣探頭的;

  45、汽油車檢測線取樣管插入排氣管少於400mm,且未加排氣延長管的;

  46、柴油車檢測線取樣管插入排氣管少於400mm的;

  47、柴油車採取載入減速煙度法測量煙度時,不測量發動機轉速的;

  48、檢測車輛的過量空氣系數(λ值)超過推薦值,未換線重新檢測的。

  (五)存在下列問題之一的,記1分

  49、法定代表人、地址名稱、最高管理者、技術負責人發生變化的,未向資質認定部門、環保部門進行申報,沒有辦理相關變更手續的;

  50、檢驗檢測報告沒有使用或錯誤地使用CMA標誌、編號的;

  51、沒有按照資質認定部門的要求上報年度報告或統計數據的;

  52、出具的檢驗檢測報告沒有加蓋檢驗檢測專用章或公章的;

  53、因檢測設備、網路故障等原因不能正常開展檢驗檢測工作,未及時向環保部門報告的;

  54、未按規範要求,填寫檢測設備運作記錄的;

  55、檢測機構工作人員未以本人實名登陸許可權使用定期排放檢驗監管系統的;

  56、採用載入減速法檢測柴油車輛時,車輛未選擇正確擋位的;

  57、未按規範要求,將車輛資訊和車主資訊完整、準確錄入定期排放檢驗監管系統的;

  58、沒有正當理由拒絕為已經檢測合格的車輛發放環保資訊服務卡,或者發放與車輛排放標準不符的環保資訊服務卡,引起車主投訴的。

  三、記分方式

  (一)各級質監部門、環保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按照職責分工,通過日常監督檢查、專項監督檢查、環保駐場檢查、網路監控等方式,發現並查實機動車檢驗檢測機構存在的問題,並填寫《北京市機動車檢驗檢測機構問題確認單》(以下簡稱“《問題確認單》”)。

  (二)在現場檢查、網路監控等過程中發現的問題,由2名及以上執法人員填寫《問題確認單》。

  (三)《問題確認單》一式三份,由執法人員和機動車檢驗檢測機構負責人分別簽字確認,並加蓋機動車檢驗檢測機構公章。一份由機動車檢驗檢測機構存檔,一份由檢查單位存檔,一份交市級主管部門。

  (四)市質監局、市環保局、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依據本辦法規定的記分標準及《問題確認單》會商記分。

  四、管理措施

  (一)機動車檢驗檢測機構存在記分標準第一項至第七項中任一情形的,屬於法律法規要求撤銷資質認定證書情形的,依法撤銷其資質認定證書,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資質認定,或者由環保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進行處置。

  (二)機動車檢驗檢測機構在一個記分周期內累計記分值達到12分的,應及時自查整頓,法律法規有規定的,整頓期間不得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數據或結果。整頓期滿後,向市質監局提交自查情況、整頓措施及結果的報告。

  (三)市質監局收到整頓報告後,會同市環保局、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對其進行驗收,驗收通過後原記分清零。驗收不合格的繼續進行整頓。

  (四)各區質監局、區環保局及各車管分所應對記3分至6分的機動車檢驗檢測機構加強監管頻次;記分超過6分的,市質監局、市環保局、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依職責,約談機動車檢驗檢測機構最高管理者。

  (五)機動車檢驗檢測機構在一個記分周期內記分未達到12分的,在下一個記分周期開始之日,原記分清零。

  五、有關要求

  (一)各區質監局、區環保局及各車管分所應及時將監督檢查中填寫的《問題確認單》報各自上級主管部門,市環保局、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收到《問題確認單》後,應在10個工作日內報送市質監局。

  (二)市質監局收到《問題確認單》後,應及時組織市環保局、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會商記分,並做好登記、匯總等工作。於每月10日前,將上月的全市機動車檢驗檢測機構總體記分情況通報市環保局、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及各機動車檢驗檢測機構。

  (三)各級質監部門、環保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要加強管理,健全工作機制,建立管理臺賬,做好資訊的登記、留存、上報、通報等工作。

  (四)各機動車檢驗檢測機構應針對本辦法的記分項完成自查對標工作。加強本辦法的宣貫培訓,健全管理制度,嚴格依據法律法規、標準規範開展檢驗檢測活動,落實企業主體責任,誠信經營,杜絕弄虛作假等現象的發生。

  本辦法由市質監局、市環保局、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負責解釋。

  本辦法自2018年3月1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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