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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農業、林業、水利/農業、畜牧業、漁業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農村工作委員會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18-01-16
  6. [發文字號] 京政農函〔2018〕2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8-02-19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農村工作委員會 北京市農村合作經濟經營管理辦公室關於規範新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工作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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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政農函〔2018〕2號

各郊區政府、石景山區政府: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穩步推進農村集體産權制度改革的意見》(中發〔2016〕37號)的要求,進一步深化本市農村集體産權制度改革,保障農民集體資産權益,把農民集體資産股份收益分配權落到實處,現就規範本市改革後新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基本原則
  以建立公開、公正、公平的收益分配製度為目標,産權制度改革後的新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應堅持以下原則:
  1.堅持效益決定分配。年度收益分配要依據當年的經營收益情況,確定合理的分配比例,嚴禁舉債分配、跨空分配。收益較多的年份應控制分配額度,結轉下年使用,實行以豐補歉。
  2.堅持發展優先。注重擴大再生産,不斷增加集體積累,同時兼顧發展公益事業,保護成員權益。提取的公積金主要用於擴大再生産和經濟發展,激發農村資源資産要素活力,促進集體經濟發展壯大,確保分配水準可持續。
  3.堅持按股份分配。新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要遵照章程規定,按照股東享有的股份份額進行年度收益分配,堅持同股同權、同股同利。
  4.堅持民主決策。嚴格履行民主決策機制,年度收益分配方案要經股東(代表)大會討論通過,確保收益分配公開、公平、公正。
  二、嚴格規範收益分配行為
  1.核實經營成果。在年終收益分配工作前,新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要開展全面的資産清查,清理債權、債務,對應收款項加大清收力度;搞好經濟合同的結算和兌現,按時足額收繳合同、租賃協議等所規定的上繳款等收益。在此基礎上,準確地核算全年的收入、成本、費用和利潤,嚴格按照會計制度核實可供分配收益總額。
  2.完善收益分配方式。新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要進一步完善規範收益分配方式,減少實物分配,逐步由福利分配向按股份分配轉變,建立與經營效益掛鉤的、以股份份額為基礎的分配機制。
  3.確定收益分配方案。根據新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當年經營情況,由董(理)事會提出年度收益分配方案,嚴格執行章程的相關規定,保障股東管理、決策權利。新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前年度虧損未彌補前不得進行收益分配。
  4.履行審核和民主程式。村級年度收益分配方案應報鄉(鎮)級農村合作經濟經營管理部門審核,鄉(鎮)級年度收益分配方案應報區級農村合作經濟經營管理部門審核,審核通過後,經股東(代表)大會討論,形成書面決議並向新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體股東公開。年度收益分配工作應在次年2月底前完成。
  三、嚴格限定收益分配範圍
  新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經營收入、投資收益以及其他按規定可以納入年度收益分配的收入,應納入年度收益分配的收入範圍。一次性或集中收取的集體資産承包、出租等收益,應分攤到各個受益年度,不得提前支用,屬於本年度的收入納入分配。上級專項補助及政府部門投入的具有專項或特定用途的款項、其他按規定不得納入年度收益分配的收入,不得納入年度經營性收益分配。
  四、嚴格執行收益分配順序
  新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按規定提取公積金、獎勵基金後,剩餘部分再確定合理比例對股東進行分配。收益分配順序如下:
  1.按10%的比例提取法定盈餘公積,用於發展生産,可轉增資本和彌補虧損;
  2.按章程或股東(代表)大會規定提取任意盈餘公積;
  3.按章程或股東(代表)大會規定提取獎勵基金;
  4.進行股東分配、投資者分利。
  五、健全財務管理制度
  新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要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將收益分配管理納入財務預決算,交股東(代表)大會審議,向全體股東公開,接受監督。收益分配方案納入集體經濟組織會計檔案管理。
  完善村級財務民主監督機制,新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監事會(民主理財監督機構)應認真履行監督職責。加強民主理財,將收益分配預決算及收益分配方案納入民主理財重點內容。
  六、加強收益分配的監督管理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收益權是農民集體資産股份權能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讓農民有更多獲得感的直接體現。各區、鄉鎮農村合作經濟經營管理部門要進一步提高對新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工作重要性的認識,切實增強責任感和使命感,發揮工作主動性和創造性,採取有效措施,切實規範新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工作。一是要加強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確保相關管理制度執行落地,各區可結合各自實際,及時研究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二是要把新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情況納入農村集體“三資”監管平臺,實施重點監管,做到各級監管部門實時查詢、實時指導。三是建立年度收益分配審計制度,由鄉鎮集體經濟審計機構或聘請社會中介機構對新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收益分配情況進行審計,杜絕弄虛作假、跨空分配等違規行為,做好審計查出問題的處理和移交工作。四是要加強調查研究,妥善解決新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中出現的矛盾,保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利,維護農村社會和諧穩定。五是要努力使新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工作走上制度化、程式化、透明化、規範化軌道,加快構建農民持續增收長效機制。

北京市農村工作委員會
北京市農村合作經濟經營管理辦公室
2018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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