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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衛生、體育/體育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體育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18-03-01
  5. [成文日期] 2018-01-30
  6. [發文字號] 京體法宣字〔2018〕4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8-02-12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體育局關於印發《北京市體育競賽裁判員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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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體法宣字〔2018〕4號

各區體育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社會發展局、燕山體育運動中心,市體育局各直屬單位、機關各處室,各市級單項體育協會,各有關單位:

  為加強本市體育競賽裁判員隊伍建設,保證體育競賽公平、公正、有序進行,根據國家體育總局《體育競賽裁判員管理辦法》(體育總局令第21號)及國家體育主管部門的相關規定,結合本市有關規定和實際情況,制定了《北京市體育競賽裁判員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北京市體育局

2018年1月30日

北京市體育競賽裁判員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北京市體育競賽裁判員隊伍建設,保證體育競賽公平、公正、有序進行,規範體育競賽裁判員資格認證、培訓、考核、註冊、選派、處罰等監督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和《體育競賽裁判員管理辦法》(國家體育總局令第21號)及國家體育主管部門的相關規定,結合本市有關規定和實際情況,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體育競賽裁判員(以下簡稱裁判員)實行分級認證、分級註冊、分級管理。

  第三條 北京市體育局(以下簡稱市體育局)對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正式開展的體育運動項目(以國家體育總局正式文件公佈的為準)裁判員的管理工作進行監管。各區級政府體育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各項目相應等級裁判員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北京市各單項體育協會(以下簡稱市級單項協會)、北京市各區級單項體育協會(以下簡稱區級單項協會)負責本項目、本地區相應技術等級裁判員的資格認證、培訓、考核、註冊、選派、處罰等(以下簡稱技術等級認證)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各體育運動項目裁判員的技術等級分為國家級、一級、二級、三級。獲得國際單項體育組織有關裁判技術等級認證者,統稱為國際級裁判員。

  第六條 市級單項協會協助全國單項協會做好對本項目在北京市註冊的國際級和國家級裁判員的註冊和日常管理工作,並對北京市註冊的國際級和國家級裁判員在京內舉辦體育競賽中的執裁工作進行監管。國際單項體育組織、全國單項協會對所屬國際級、國家級裁判員管理有其他規定的按其規定辦理。

  第七條 市級單項協會負責對本市本項目一級(含)以下裁判員的技術等級認證等管理工作,具體負責對全市本項目的一級裁判員進行技術等級認證等管理工作,負責對本項目二級、三級裁判員的技術等級認證等工作進行管理和業務指導。區級單項協會負責本項目本轄區內二、三級裁判員的技術等級認證等工作的管理。

  第八條 市級單項協會組織不健全的,由市體育局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負責本市相應項目裁判員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區級單項協會組織不健全的,由區級政府體育主管部門按照本辦法的各項規定負責本轄區相應項目裁判員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裁判員委員會

  第九條 各市級單項協會應當成立裁判員委員會(以下簡稱裁委會)。裁委會在各市級單項協會領導下,具體負責本項目裁判員的技術等級認證等監督管理工作。裁委會名單應當向全國單項協會備案,並向社會公佈。

  第十條 各市級單項協會裁委會設主任一人,副主任兩至四人,常委(或執委)和委員若干人組成。裁委會成員由協會專職人員和在本市正式註冊的該項目一級(含)以上裁判員組成,裁委會成員中不得少於三名國家級或國際級裁判員。市級單項協會專職人員在裁委會任職人數不超過總數的五分之一。每屆裁委會任期不超過四年。

  第十一條 各市級單項協會裁委會成員候選人由區級政府體育主管部門或同級單項協會依據相應程式和條件推薦,由市級單項協會審核批准。裁委會常委會(或執委會)成員,由裁委會成員無記名投票選舉産生。裁委會主任、副主任由市級單項協會提名推薦候選人,由裁委會常委(或執委)無記名投票,三分之二以上常委表決同意。裁委會成員中不得少於三名國家級或國際級裁判員。裁委會主任、副主任、常委(或執委)人選需報經市級單項協會核準,名單須向社會公佈。

  第十二條 市級單項協會裁委會負責制定全市本項目裁判員發展規劃;制定裁判員管理的相關規定和實施細則;組織裁判員培訓、考核;一級裁判員技術等級認證、註冊;對本項目裁判員的獎懲提出意見,學習和執行國際國內單項競賽規則和裁判法,研究制定本市單項競賽規則和裁判法的補充規定。市級單項協會裁委會應向市體育局進行年度工作彙報或專項工作彙報。

  第十三條 各區級單項協會應結合本地區體育運動項目開展情況參照本章的規定成立裁委會。裁委會名單應向市級單項協會備案,並向社會公佈。本級裁委會應由不少於三名一級(含)以上裁判員組成。

第三章 裁判員技術等級認證

  第十四條 裁判員技術等級認證考核內容分別為:競賽規則、裁判法、臨場執裁考核和職業道德的考察。結合北京市實際情況,根據各體育運動項目裁判工作的需要,晉陞一級裁判員的技術等級認證可增加專項體能及外語的考核內容。

  第十五條 三級裁判員技術等級認證標準:年滿18周歲中國公民,具備高中以上學歷,能夠掌握和運用本項目競賽規則和裁判法,經培訓並考核合格者。

  第十六條 二級裁判員技術等級認證標準:具有一定的裁判工作經驗;任本項目三級裁判員滿一定年限,能夠掌握和正確運用本項目競賽規則和裁判法,經培訓並考核合格者。

  第十七條 一級裁判員技術等級認證標準:具備擔任市級體育競賽裁判員的經歷,任本項目二級裁判員滿一定年限,能夠掌握和準確運用本項目競賽規則和裁判法,經培訓並考核合格者。

  第十八條 各市級單項協會負責執行各全國體育單項協會制定的本項目一級(含)以下各技術等級裁判員培訓、考核和技術等級認證的具體標準,以及報考國家級裁判員人選的考核推薦辦法,具體標準和考核推薦辦法須經公佈後執行。

  第十九條 市區兩級各類裁判員技術等級認證的單位,不得跨地區、跨部門、跨項目認證裁判員技術等級。裁判員由於工作調動,可持本人註冊證明和裁判員證書到所在地方相應的註冊單位申請變更註冊單位。一級裁判員變更註冊單位,應當報市單項協會備案。二、三級裁判員變更註冊單位,應當報區級單項協會備案。

  第二十條 各級裁判員資格認證單位應當至少每2年舉辦一次裁判員技術等級認證考核。合格者授予相應的裁判員技術等級稱號。

  第二十一條 不符合裁判員技術等級認證條件的各級體育主管部門或各級單項協會不得對相應等級的裁判員進行技術等級認證等工作。

  第二十二條 各市級單項協會應當依照全國單項協會統一要求領取併發放本項目各技術等級裁判員證書。

  第二十三條 對各等級裁判員進行技術等級認證,不得收取費用。

第四章 裁判員註冊管理

  第二十四條 裁判員實行註冊管理制度,本市各體育運動項目裁判員註冊參照各全國單項協會根據本項目特點確定的裁判員註冊年齡限制、註冊時限、停止註冊和取消註冊等條件。

  第二十五條 國際級、國家級裁判員按年度向各全國單項協會註冊,並同時向各市級單項協會進行註冊;一級裁判員按年度向市級單項協會進行註冊;二、三級裁判員向區級單項協會進行註冊。各市級單項協會可視本項目裁判員隊伍狀況對二、三級裁判員進行註冊或備案。

  第二十六條 市體育局建立北京市裁判員註冊資訊庫,並公開以下主要資訊:

  (一)裁判員姓名、年齡、技術等級、註冊申報單位;

  (二)裁判員獲得相應技術等級認證的時間以及參加相應等級競賽裁判工作記錄;

  (三)裁委會對裁判員裁判工作的考評意見;

  (四)參賽單位對註冊裁判員的評價意見。

  第二十七條 裁判員必須持有註冊有效期內的相應裁判員技術等級證書方能參加各級體育競賽的執裁工作。

第五章 裁判員選派

  第二十八條 全市性體育競賽的臨場技術代表、仲裁、裁判長、副裁判長、主裁判員須由一級(含)以上裁判員擔任,其他裁判員的技術等級應為二級以上。

  第二十九條 在京註冊的各級裁判員被國際體育組織或全國單項協會選派參加國際性、全國性體育競賽的裁判工作,應向市級單項協會備案。

  第三十條 各區舉辦的同級以下的各類體育競賽的臨場技術代表、仲裁、裁判長、副裁判長、主裁判員、其他裁判員的選派條件,由區級政府體育主管部門或區級單項協會做出規定。

  第三十一條 全市各級體育競賽的裁判員選派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公開的原則;

  (二)擇優的原則;

  (三)中立的原則。

  第三十二條 全市綜合性運動會和全市單項體育競賽的裁判員,由各市級單項協會制定裁判員的選派條件、標準和程式,公開、公正進行選派。全市綜合性運動會選派的裁判員,由市體育局統一公示名單。

  第三十三條 各市級單項協會應對全市綜合運動會和全市單項體育競賽臨場裁判員的選派採取回避、中立或抽籤等方式進行。

第六章 裁判員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四條 北京市各級裁判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參加相應等級的體育競賽裁判工作;

  (二)參加裁判員的學習和培訓;

  (三)監督本級裁委會的工作開展,對於裁判員隊伍和體育競賽中的不良現象進行舉報;

  (四)享受參加體育競賽時的相關待遇;

  (五)對做出的有關處罰,有申訴的權利。

  第三十五條 北京市各級裁判員應當承擔下列義務:

  (一)自覺遵守有關紀律和規定,廉潔自律,公正、公平執法;

  (二)主動學習、研究並熟練掌握運用本項目競賽規則和裁判法;

  (三)主動參加培訓,並服從和指導培訓其他裁判員;

  (四)主動承擔並參加各類裁判工作,主動配合有關部門組織相關情況調查;

  (五)主動服從管理,並參加相應技術等級裁判員的註冊。

第七章 裁判員考核和處罰

  第三十六條 市級單項協會、區級政府體育主管部門或區級單項協會應至少每兩年對本單位註冊的裁判員進行工作考核。

  第三十七條 對違規違紀裁判員的處罰

  處罰分為:警告、取消若干場次比賽裁判執裁資格、取消裁判執裁資格一至兩年、降低裁判員技術等級資格、撤銷裁判員技術等級資格、終身禁止裁判員執裁資格。

  第三十八條 各市級單項協會、各區級單項協會負責對相應等級的違規違紀裁判員做出處罰。市級單項協會不健全的,由市體育局向全國單項協會提出處罰意見,由全國單項協會對違規違紀裁判員進行處罰。區級單項協會不健全的,由區級政府體育主管部門向市級單項協會提出處罰意見,由市級單項協會對違規違紀裁判員進行處罰。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各市級單項協會、區級政府體育主管部門或區級單項協會應當依據本辦法制定相應的裁判員管理辦法的實施細則,並向社會公佈實施。

  第四十條 市體育局授權北京市體育競賽管理中心對本辦法規定的裁判員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30日後施行。原《北京市體育競賽裁判員管理辦法(試行)》(京體辦字﹝2001﹞49號)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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