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房改辦〔2018〕7號
各有關單位:
根據《國務院關於促進房地産市場持續健康發展的通知》《北京市住房基金管理辦法》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關於加強國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意見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為進一步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現將《關於按房改政策出售住房售房款存儲使用等有關問題的通知》(京房改辦〔2007〕4號)修改如下:
一、第四條修改為:企業、與財政沒有經費繳撥關係事業單位及其他單位的售房款主要用於房屋及設備的維修工程。
二、第六條刪除(一)、(二)、(三)項。
第六條(四)項修改為第六條(一)項,內容為:企業、與財政沒有經費繳撥關係事業單位及其他單位使用售房款用於單位住宅樓房及設備的維修工程,需向房改部門提交如下材料:
1.所需維修房屋的相關權屬證明;
2.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出具的房改售房款賬戶對帳單;
3.上級單位的批准材料、職工代表大會決議;
4.房屋和設備維修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六條(五)項改為第六條(二)項。
三、原第七條刪除,增加一條作為第七條:單位因合併、分立、撤銷、解散、破産等原因,需將售房款部分轉出、全部轉出和登出單位售房款賬戶的,需向房改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1.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出具的房改售房款賬戶對帳單;
2.單位發生上述情形的,提供承繼原單位權利義務的依據;
3.售房款轉出和登出單位賬戶的其他材料。
四、第八條修改為:需房改部門審核相關單位支取售房款的職責劃分,市房改部門負責審核市屬相關單位售房款的支取使用和其他相關單位售房款的支取使用(不包括市屬相關單位和其他單位將售房款用於房屋及設備維修工程的審核支取);各區房改部門負責審核本區屬相關單位售房款的支取使用,並按房屋所在區屬地管理審核市屬相關單位和其他單位房屋及設備維修工程單位售房款支取使用。
五、將《關於按房改政策出售住房售房款存儲使用等有關問題的通知》(京房改辦〔2007〕4號)中“住房基金賬戶對帳單”全部調整為“房改售房款賬戶對帳單”。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
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
2018年1月18日

